专访法社会学学者贺欣:中国离婚诉讼中的性别不平等,源自法官所处的制度困境
「法庭往往牺牲部分公平,换取稳定和效率,于是,家暴认定、财产与抚养权分配,便成为判定离婚与否的筹码。」
特约撰稿人 易小艾 发自香港
“他毒打了我六百多次!我一直想离婚,但之前儿子还小,现在儿子十八岁了,我迫不及待想离婚。”
这是发生在2013年某珠三角地方法院中的一幕,女当事人向法官哭诉着经年累月的家暴:被家暴的不仅是她,还有孩子,不仅发生于两人之间,有时甚至女方父亲也在场,也不仅是普通殴打,甚至有“掐脖子”等可能致死的行为。男当事人用“互殴”辩解,指责女方“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但承认曾“掐脖子”。然而,几乎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家暴事实,却在接下来的离婚调解中被悄然抹去,法官只分割了二人共有的房产,男方因出价更高获得房产所有权,向女方支付一半的房产款。仅仅两个小时,这单离婚诉讼就以调解结案了。(注:竞价是中国离婚诉讼中分割双方共有财产的主要方式之一,优先高于评估价的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获得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
香港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贺欣,将这个案例写在了讲述中国离婚法庭的学术作品,“Divorces in China: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离婚在中国: 制度约束与性别后果》)的开头。贺欣说,即使已过去十年,当时场景仍历历在目。
书中写到,纵然女当事人为离了婚,不必再受家暴而觉得庆幸,但她原应得到更多的家暴赔偿和财产分配,而这只是中国每年150余万件离婚诉讼中极为典型的一例而已。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的数据,2016年的离婚诉讼中,14.86%由家庭暴力引发。而据北京千千律所的报告,2017年至2020年共1073份涉家暴的判决书中,仅6%被认定了家暴。
贺欣指出,除了家暴,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认定等问题上,也有明显性别不平等的离婚诉讼结果,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症结,源自法官所处的制度环境。中国法律体系希望实现三个目标——公平、稳定、效率,但它们之间是有矛盾的。结案数和结案率决定了“效率”,“稳定”则意味着调解后不上诉,不产生上访、自杀、他杀等恶性事件,不出现新的问题,在“效率”和“稳定”的紧箍咒下,“公平”就被让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