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附例生效:特首证明书可定性案件涉国安,新例有什么重点?|Whatsnew
踏入反修例运动7周年,6月9日,香港特首及行政会议通过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即23条立法下的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程序事宜规例》,并于同日刊宪、即时生效。港府日前建议,由特首根据国安法发出证明书,认定某些罪行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同案中任何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安的罪行。
根据目前刊宪文件,此次附属条例重点有三:被认定为国安案的刑事案,调查和审判程序将加辣;特首证明书不受法院推翻,也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挑战;特首证明书将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的案件。从港府提出相关建议到通过生效,仅仅一天。
此前特首已曾发出证明书,此一举动是正式以成文法方式界定“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及相关程序,写入法例。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写入法例的分别在于“法律确定性”。“以往我们靠法官判词,去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定义;法例讲得很清楚时,就不需要法官再演绎这个法例。”
他以唐英杰案为例,原本“恐怖活动罪”控告被告以电单车撞向警察,交替罪行是“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当时(要由)法庭判决认为这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但以后不用了,法律讲得清楚,基于同一事实,就是特首发出证明书,证明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这事实不会变。”
9日,特首李家超回应指,发出证明书是严谨和严肃的工作,每次均审慎行事。他并指许多涉国安的敏感情报只有特首可阅览,未必可公开透露资料;危害国安图谋大多涉及“国家级高手”,适宜由特首行使权力。
立法会议员梁美芬回应指:“为何要在其他(罪行)问题上再用附属法例?科技日新月异,制定国安法时未必可预测,在清晰界定下,有助市民不会随便误坠法网,以为自己可以‘钻洞子’等等。”议员吴秋北则称,相关建议是“堵塞所谓心存侥幸者”。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6月7日,立法会突然预告于8日加插会议讨论相关修订。
港府建议文件提到,国安法制定时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最严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种行为和活动订立罪行”,但其立法原意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既包括四类罪行,也包括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邓炳强在立法会上向议员解释:“这里(其他罪行)是没有指明是什么的,我举个例,有人去劫狱、劫国安犯,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但本身劫狱这罪行,并非国家安全罪行,这可能有争拗。”他补充:“日后我们改了条例,只要特首根据事实,觉得这劫狱的事实就是危害国家安全,发出证明书证明事实是危害国家安全,日后进行捡控时,可以使用相关程序。”
香港23条首个新增附属法例两日内订立及生效,六个国安公署用地为“禁地”|Whatsnew — 由加开会议讨论附属法例,至法例落地,需时不足两日。
文件引述黎智英案及伍巧怡案(羊村绘本案),指终审法院确定国安法提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同等性质的罪行”;又指《国安条例》第7条亦有写入上述提到的“其他罪行”。
港府指,若某宗案件并非《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或《国安条例》所订的罪行,但该案件的事实情况显示有关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该案件便应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有关罪行则属《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港府建议附属法例如下:
- 如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该罪行即属《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 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同案中任何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就第1项,邓炳强指相关“其他罪行”变为国安案件后,被告人的最高刑罚仍会依照原有罪行的最高刑罚。
就第2项交替罪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解释:“比如我们有一个(案)制造炸弹想炸警署,国安法是违犯恐怖活动罪,但可能有交替控罪是制造炸弹。这事实中是有可能被定国安罪,也可能因为犯罪证据元素问题,法庭最终只判他炸弹罪。”他指:“但因为他做的事是没有分别的,这情况下根据新安排,为排除这方面的争议,就算是定了制造炸弹罪,都会被认定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邓炳强指,这类情况适用于“我们最初检控时间不够,后来才发现有新的情况,就要用这证明书”,“我们想清晰在法庭上讲出法律含意,而不需要在法庭、由法官演绎我们的法律。只有在特首签发的这些案件,才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调查和审判程序将加辣?
证明书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案件
政府强调,这次变化没加辣、没扩大;没有新罚则,警方不会有新权力。立法会上,有议员提到相关网上评论,指“乱过马路”都可能犯国安法,是无稽之谈及恶意抹黑。有立法会议员形容改变“不是大件事”。
目前,当一宗刑事案被认定为危害国安罪行,虽然罚则不会加重,但调查和审判程序将会“加辣”。
具体而言,普通刑事案与国安案有著不少分别,当刑事案被认定为国安案,不少法律程序将会改变。后者案件将可指定法官审理、可指示不用陪审团、可延长被告扣留期、有更严格的保释门槛(除非确认不危害国安否则不会担保)等。
前者扣留期最多48小时,保释门槛较低、采取“有利于保释的假定”(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也可由法官或陪审团审理。但国安案则最多可扣留16日、保释门槛较高,法官一般考虑不予保释,除非确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且由指定法官审理,律政司长可指示不设陪审团。
国安案亦可强制涉案人提供手机密码。若没有附属法例,即使特首发出证明书,辩方律师仍可能挑战相关法律程序,要求用普通刑事案的法律程序处理。附属法例落实后,则未必有争拗的空间。
国安法第四章也列明,部份审讯可以闭门;而《国安条例》则订明限制咨询个别法律代表、在保释后对被告发出“行动限制令”、以及不得披露处理国安案件或者工作的人的个人资料等。
此外,《规例》正式刊宪时补充,特首证明书一经发出,不论是在案件的任何法律程序展开之前抑或进行期间发出,该案件即属国安案件,不论上述作为或检控是在国安法生效之前、之时抑或之后;即特首证明书将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的案件。
在法律程序上,特首证明书在什么阶段可以引入?根据立法会上说法,如果案件期间发现新证据显示涉及国安,仍然可以引入。那么被告被裁决后,判刑后、或服刑后能否发出?林定国指,不会发生判罪后重新把案件定性为国安案的情况,“事件完了,一定有一个cut off point,所以刚说审讯结果出来,就不会再有机会返转头。”他指原则上是定为相关法律程序期间。
有消息人士向《明报》指,此后警方或律政司在案件调查初期,可向特首申请发出相关证明书,提早以国安法规定的程序及调查权力处理案件,有别于以往在上庭后才发出证明书的做法。

特首证明书不受法院推翻
现在,特首证明书不受法院推翻,也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挑战。林定国解释指,行政机关有判断敏感、高度机密资料的经验、知识、资源和情报,“远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适的判断”。邓强调,根据普通法原则,判断哪些是危害国安事实,应该由行政机关作判断,而非司法机关。
行政长官的权力来自何处?文件指出,《国安法》和《国安条例》赋予行政长官有权认定某项行为或事宜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并发出对法院有约束力的证明书;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机制,正是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国安条例》亦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更有效地实施国安法而订立附属法例。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亦向《明报》表示,“特首大晒”是国安法主体法例已有的规定。
2020年国安法最初公布之际,特首证明书机制已经存在:法院若遇到国家安全行为的定义问题等,应向行政长官提出,取得相应证明。
特首在国安法后曾至少三次发出证明书,证明相关官司或材料涉及国安,包括前港大学生会评议会主席张敬生案、《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以及邹幸彤曾就“惩教署拒绝其亲友送入4本书籍”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
立法会上亦提及2024年的港大评议会张敬生案。2024年,港大学生会评议会时任主席张敬生等4人被控“宣扬恐怖主义”国安罪,后承认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图伤人”各被判囚 2 年,最终上诉减刑至判囚15个月。
张敬生一度向高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指自己应获行为良好的三分之一刑期扣减;3日后,特首发证明书指案件涉及国安,案件改由国安指定法官黎婉姫审理。当时张的律师曾争议,他的交替控罪不符“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定义。
而2023年,特首亦曾发证明书确认政府禁制令涵盖的4项传播歌曲《愿荣光》行为属国家安全行为;2025年,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曾就“惩教署拒绝其亲友送入4本书籍”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特首发出证明书认定相关书籍涉国安。

附属法例已生效,后交立法会审议
早前港府指应尽早完成相关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政府在听取委员会意见后就附属法例刊登宪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明报》报导指,除立法会文件提及支持立法原意观点的黎智英案、伍巧怡案,政府回复时无补充是否其他案件导致修订。
前香港大学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撰文指出:“从制度演变角度而言,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发展轨迹: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正逐步由法院的司法判断转变为行政机关的认定事项。”
他指,在普通法制度下,决定某项罪行是否符合特定法律分类,以及某名被告应否受到特殊刑事程序约束,历来被视为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今次附属法例表面上是处理‘谁来分类’的问题,实际上处理的却是‘谁来决定被告能否享有普通刑事程序保障’的问题。而后者,正正是法治社会中最核心的司法职能之一。”
“因此,今次修订的真正争议,不在于它是否新增罪行、刑罚或执法权力,而在于它是否将决定一宗案件法律性质的重要权力,由法院转移至行政机关,而又没有同时建立足够的客观标准、程序保障及独立监督机制。”
由专注法律与政策研究的人权工作者成立的香港人权资讯中心则向RFI表示,新附例赋予特首无上权力去把香港任何法例中的罪行指定为国安罪行,而有关决定是不受任何司法挑战的,意味特首在不受监察和制衡的情况下,借着政治和行政权力去进一步扩大国安法范围及其适用性。中心指,新例显然会进一步扩大国安侵犯人权的范围,以及进一步弱化司法独立。
建议文件末段强调,相关修订为国安罪行相关规则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并不涉及任何新订的刑事罪行、处罚或执法权力。一如既往,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案件,“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保障下,会继续享有由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的权利。”
被问到市民认为修订会“扩大打击无辜者”等,政府会如何回应和进行教育工作,林定国回应指“不是由政府判断一个人有无罪”,而是交由法院处理,并指审讯程序有确保被告会得到公平审讯,“不存在透过任何形式的附属法例企图将无辜者入罪,这是不可能存在的情况。”
邓炳强则指教育工作会一直持续,反驳队亦会继续“做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