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香港法庭:記協前主席陳朗昇被囚5天、宏福苑居民江祥發被指涉欺詐遭扣查
記協前主席陳朗昇就「阻差辦公」上訴失敗,須即時入獄5天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前主席陳朗昇於2022年9月以網媒「Channel C」記者身份採訪期間,被指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名成立,判囚5天。陳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至5月29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上訴失敗,須即時入獄。
根據判詞,陳一方提出上訴理由,提到案發時警員梁敏儀覺得陳「行動可疑」而行使《警隊條例》第54條之權力,截停和要求陳出示身份證。陳一方爭議立法背景,指《警隊條例》第54條只賦權警員「截停」他人,至於查閱身份證必須行使《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第17C條,而且門檻分別是「防止或偵測任何罪行」和「與入境有關的目的」,惟案發時情況未達以上兩種門檻。
然而,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不同意陳一方的詮釋,指《警隊條例》第54條列明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且條文語句連貫,用詞毫不含糊。法官更接納律政司一方的說法,同意警員查閱身份證權力不限於《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內的條文。
陳一方又爭議,警員梁敏儀當日多次更改要求陳出示身份證的理由,包括表示懷疑陳到場示威。陳一方認為,梁是因為陳的記協主席身份才截查他,即使梁確實懷疑陳到場示威,示威本身是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陳不能因被懷疑到場示威而被認定「行動可疑」。
然而,法官接納警員梁敏儀的證供,包括警方當日得知有過百人前往場館,而且有情報顯示有人鼓吹到場舉牌表達訴求,警方憂慮現場或會出現混亂。梁供稱,當時是因為陳現身的時間、行為、裝束及行走方向而對他產生懷疑;法官認為此說法並非不合理,也符合梁防止秩序混亂的當值目的,認定梁上前查閱陳的身份證屬合情合理。
就陳一方爭議陳當日行為最多構成不便,而未達「阻撓」的法律門檻。法官指,警員截查至拘捕陳歷時約2分17秒,先後有4名警員到場,期間陳揮動不透明的卡套、重複詢問警員「守邊度(駐守哪裏)」,而一直沒有出示身份證,其行為已經增加警員梁敏儀履行職責的困難,構成「阻撓」。
就刑期上訴,法官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已經充份考慮陳對新聞業的貢獻,指陳案發時言行粗魯且具挑釁性、情緒激動,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未能平靜。法官還提到,案發於2022年9月,針對當時社會環境,在公眾地方守規、守秩序是重要及可貴,陳蓄意阻撓警員,案情有其嚴重之處,而陳事後沒有真誠悔意,因此認定原審量刑並無明顯過重。

宏福苑法團前委員江祥發被指涉嫌「欺詐」,遭通宵扣查
5月14日,宏福苑法團前委員江祥發及其妻子被帶返警署通宵扣查。警方指接獲報案,懷疑有公司騙取「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因此以「串謀欺詐」及「洗黑錢」罪名拘捕一男一女。
江祥發早前曾到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的辦事處遞交聯署信,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他被通宵扣查後步出荃灣警署,對在場傳媒表示:「大家不需要再跟着我,我以後不會有任何回應。」被問到會否繼續籌組聯署,他只表示感謝外界連月關心和支持,重申不會再作任何回應。被追問是否受壓、是否不能再為居民發聲,他再度稱不再評論。
香港宏福苑居民的作證:我們不斷投訴,但「政府沒做好該做的事」 — 「大維修是你逼我,圍標你又夾我。你現在燒了我的屋,滅村了。那你政府還沒有責任?」
報道提到,江是宏福苑第12屆兩任法團管委會成員,任期橫跨兩任前主席鄧國權和徐滿柑。在近期舉行的宏福苑大火聽證會上,江供稱曾在業主大會上目睹街坊與區議員黃碧嬌及其團隊「有少少磨擦」。另外,他曾就大維修所用的棚網之質量、發泡膠封窗做法等,多次向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和勞工處投訴。
大火發生後,江祥 發等宏福苑業主以紙本方式收集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然而,《大公報》曾於4月初刊登題為〈宏福苑前法團成員搞「聯署」,可信性成疑〉的報道,其中引述說法形容江是「搞事慣犯」、經常搞聯署和自詡召集人。
終院開庭處理「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終極上訴
前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於2021年在網上轉載提倡選舉不投票的帖文,被廉政公署(ICAC)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違憲失敗後,蘇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蘇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至5月20日終院開庭。
終院就兩個法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
一、《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所訂罪行,是否已違憲地侵犯《基本法》第27條及第39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保障的表達自由權利?
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所訂罪行,是否已違憲地侵害《基本法》第25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及第22條所賦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
代表蘇的大律師詹鋌鏘在庭上陳詞,指《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沒有合法目的。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政府花費大量金錢,通過不同形式宣傳選舉及鼓勵選民投票,是否仍然沒有合法目的,甚至舉例某些國家會強制選民投票,以維護選舉。

詹大狀同意促進選舉是良好的公共政策,但強調此不代表有限制市民權利的合法目的。詹大狀指出,法庭不應對「有效參與選舉」作出狹義理解,參與應不限於投票予選票上的候選人 —— 一個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可能是因為沒有候選人值得支持,而這也屬於一種有效參與,而且相關選擇完全合法。詹大狀續指,香港沒有強制市民投票,不投票完全合法,若鼓勵他人做合法且道德上無問題的事卻受刑事法懲罰,屬於不尋常。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政府有責任保障選舉制度免受損害,鼓勵投票必然有合法目的。他重提2019年「社會動盪」時,有人嘗試以當選議員為破壞選舉的策略,因此有關限制相稱,沒有超越達到該合法目的所需之程度。案件押後頒發判詞。
5名非法操練罪被捕人,被國安處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國安處於5月起訴3名男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早前與另外7人因23 條下的非法操練罪被捕,被指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去年,警方檢控其中2人,今年再起訴3人。兩案押後至7月再訊,5人均須還押。
彭加熙(24 歲,保安員)及李晉森(25 歲,保安員)為最初被起訴的兩名被告,控方獲批加控李兩罪,分別為管有爆炸品、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官批准控方修訂兩人涉及的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修訂新增3名串謀對象:黃杰倫(20 歲,學生)、鄧藝博(23 歲,學生)、陳曉津(23 歲,侍應生)。他們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黃杰倫另被控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警方於去年12月指,2025 年初收到市民舉報,有人在新蒲崗一工業大廈單位內收藏武器、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疑有團伙嘗試組織一班反政府人士,向他們提供訓練,包括槍械操練、軍刀訓練、格鬥及無線電通訊。警方持法庭手令突擊搜查涉案單位,指搜出長氣槍、氣手槍、仿製短刀、仿製長劍、搏擊用具,以及印有「黑暴份子」常用口號或貶損特區政府的繡章。
其時為宏福苑火災後不久,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部分被捕人曾以「黑暴常用服裝」出現在大埔火災現場,又指大埔火災後有人以 2019 年常用服裝、方法、口號等,試圖散播仇恨,出現「黑暴」苗頭。

港府公布任命周天行為刑事檢控專員;律政司回應有關周的婚外情指控
律政司於5月20日宣布,原任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於21日起接替退休前休假的楊美琪,出任刑事檢控專員。《明報》報道提到,周天行近年處理多宗國安案,包括國安首案「唐英傑案」、「黎智英案」、「民主派初選47人案」等。
港府新聞稿提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歡迎有關任命,讚揚周天行是一位經驗豐富、致力追求公義的律師。林認為,憑藉周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深厚專業知識、豐富經驗及卓越領導能力,將能帶領刑事檢控科迎接未來挑戰。
據港府介紹,周於2001年在港取得律師資格,2026年成為大律師。他於2007年獲委任為政府律師,2010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2019年升任助理首席政府律師,2020年成為副首席政府律師,2022年再擢升為首席政府律師。自2007年加入律政司以來,他一直在刑事檢控科工作。
就在港府公布任命後不久,網上有帖文指控周天行與下屬陳穎琛在處理國安案件期間濫用公帑,包括以處理公務為理由,要求警方以公帑為他們安排五星級酒店住宿。
律政司於23日發表聲明,稱調查後「確信(網上指控)無中生有、惡意抹黑」,並已將事件交予執法部門作進一步調查。
《明報》引述消息指,林定國近日向律政司內部發信,提到網上指控據稱出自「內部人員」提供的資料,稱若屬實「會很傷心及失望」。林要求律政司人員不要傳播任何包含指控的信息,任何人若知道指控的消息來源可聯絡指定人員。

黃栢鳴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判刑後待上訴
78歲商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於5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內幕交易罪名成立,6月9日被判囚5個月,就犯罪所得利益罰款 99,720 元,另須向證監會支付 37 萬訴訟及調查費用。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根據案情背景,黃栢鳴與子女合資持有 Honor Grace Limited,而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今為傳遞娛樂有限公司)的股份。2017年8月至10月間,黃栢鳴多次發訊息指示胞妹黃潔珍買入「天馬」的股份,另曾向胞妹合共提供200萬港元。
黃栢鳴庭上辯稱,向黃潔珍提供200萬元,旨在予她資助胞弟置業。另外,黃指胞妹曾多次詢問股價問題,令他感到困擾,故在訊息中說「反話」以對胞妹的提問表達不滿,真正含意是希望胞妹不要購買股票。
然而,法官裁決時指出,黃栢鳴若對黃潔珍的提問感到不滿,大可以直接提出;黃在訊息中着胞妹買入股份,還指明在特定價位和收市前購入。法官還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對類似提問,都不會叫家人買入股票。法官認定黃的相關解釋既荒謬又牽強,難以令人信服;法官認定黃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信納其解釋,裁定他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