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协前主席陈朗升就「阻差办公」上诉失败,须即时入狱5天

香港记者协会(记协)前主席陈朗升于2022年9月以网媒「Channel C」记者身份采访期间,被指拒绝向警员出示身份证,被裁定「阻差办公」罪名成立,判囚5天。陈提出定罪和刑罚上诉,至5月29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上诉失败,须即时入狱

根据判词,陈一方提出上诉理由,提到案发时警员梁敏仪觉得陈「行动可疑」而行使《警队条例》第54条之权力,截停和要求陈出示身份证。陈一方争议立法背景,指《警队条例》第54条只赋权警员「截停」他人,至于查阅身份证必须行使《公安条例》第49条或《入境条例》第17C条,而且门槛分别是「防止或侦测任何罪行」和「与入境有关的目的」,惟案发时情况未达以上两种门槛。

然而,高院暂委法官王诗丽不同意陈一方的诠释,指《警队条例》第54条列明警务人员可「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供该警务人员查阅」,且条文语句连贯,用词毫不含糊。法官更接纳律政司一方的说法,同意警员查阅身份证权力不限于《公安条例》或《入境条例》内的条文。

陈一方又争议,警员梁敏仪当日多次更改要求陈出示身份证的理由,包括表示怀疑陈到场示威。陈一方认为,梁是因为陈的记协主席身份才截查他,即使梁确实怀疑陈到场示威,示威本身是受《基本法》保障的权利,陈不能因被怀疑到场示威而被认定「行动可疑」。

然而,法官接纳警员梁敏仪的证供,包括警方当日得知有过百人前往场馆,而且有情报显示有人鼓吹到场举牌表达诉求,警方忧虑现场或会出现混乱。梁供称,当时是因为陈现身的时间、行为、装束及行走方向而对他产生怀疑;法官认为此说法并非不合理,也符合梁防止秩序混乱的当值目的,认定梁上前查阅陈的身份证属合情合理。

就陈一方争议陈当日行为最多构成不便,而未达「阻挠」的法律门槛。法官指,警员截查至拘捕陈历时约2分17秒,先后有4名警员到场,期间陈挥动不透明的卡套、重复询问警员「守边度(驻守哪里)」,而一直没有出示身份证,其行为已经增加警员梁敏仪履行职责的困难,构成「阻挠」。

就刑期上诉,法官认为原审法官量刑时已经充份考虑陈对新闻业的贡献,指陈案发时言行粗鲁且具挑衅性、情绪激动,在警方多次警告后仍未能平静。法官还提到,案发于2022年9月,针对当时社会环境,在公众地方守规、守秩序是重要及可贵,陈蓄意阻挠警员,案情有其严重之处,而陈事后没有真诚悔意,因此认定原审量刑并无明显过重。

2026年5月15日,宏福苑法团前委员江祥发离开警。摄:邓家烜/端传媒

宏福苑法团前委员江祥发被指涉嫌「欺诈」,遭通宵扣查

5月14日,宏福苑法团前委员江祥发及其妻子被带返警署通宵扣查。警方指接获报案,怀疑有公司骗取「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因此以「串谋欺诈」及「洗黑钱」罪名拘捕一男一女。

江祥发早前曾到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的办事处递交联署信,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他被通宵扣查后步出荃湾警署,对在场传媒表示:「大家不需要再跟着我,我以后不会有任何回应。」被问到会否继续筹组联署,他只表示感谢外界连月关心和支持,重申不会再作任何回应。被追问是否受压、是否不能再为居民发声,他再度称不再评论。

香港宏福苑居民的作证:我们不断投诉,但“政府没做好该做的事” — “大维修是你逼我,围标你又夹我。你现在烧了我的屋,灭村了。那你政府还没有责任?”

报道提到,江是宏福苑第12届两任法团管委会成员,任期横跨两任前主席邓国权和徐满柑。在近期举行的宏福苑大火听证会上,江供称曾在业主大会上目睹街坊与区议员黄碧娇及其团队「有少少磨擦」。另外,他曾就大维修所用的棚网之质量、发泡胶封窗做法等,多次向房屋局独立审查组(ICU)和劳工处投诉。

大火发生后,江祥 发等宏福苑业主以纸本方式收集联署,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然而,《大公报》曾于4月初刊登题为〈宏福苑前法团成员搞「联署」,可信性成疑〉的报道,其中引述说法形容江是「搞事惯犯」、经常搞联署和自诩召集人。

终院开庭处理「苏浚锋煽惑投白票案」终极上诉

前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会长苏浚锋被指于2021年在网上转载提倡选举不投票的帖文,被廉政公署(ICAC)起诉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辩方争议控罪违宪失败后,苏认罪,被判囚两个月、缓刑18个月。苏早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至5月20日终院开庭

终院就两个法律问题批出上诉许可:

一、《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所订罪行,是否已违宪地侵犯《基本法》第27条及第39条,以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所保障的表达自由权利?

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所订罪行,是否已违宪地侵害《基本法》第25条,以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1)条及第22条所赋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

代表苏的大律师詹铤锵在庭上陈词,指《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没有合法目的。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关注,政府花费大量金钱,通过不同形式宣传选举及鼓励选民投票,是否仍然没有合法目的,甚至举例某些国家会强制选民投票,以维护选举。

2021年12月19日,立法会换届选举票站关门。摄:David Chan/端传媒

詹大状同意促进选举是良好的公共政策,但强调此不代表有限制市民权利的合法目的。詹大状指出,法庭不应对「有效参与选举」作出狭义理解,参与应不限于投票予选票上的候选人 —— 一个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可能是因为没有候选人值得支持,而这也属于一种有效参与,而且相关选择完全合法。詹大状续指,香港没有强制市民投票,不投票完全合法,若鼓励他人做合法且道德上无问题的事却受刑事法惩罚,属于不寻常。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陈词,指政府有责任保障选举制度免受损害,鼓励投票必然有合法目的。他重提2019年「社会动荡」时,有人尝试以当选议员为破坏选举的策略,因此有关限制相称,没有超越达到该合法目的所需之程度。案件押后颁发判词。

5名非法操练罪被捕人,被国安处起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

国安处于5月起诉3名男子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早前与另外7人因23 条下的非法操练罪被捕,被指进行「类似军事形式」的训练。去年,警方检控其中2人,今年再起诉3人。两案押后至7月再讯,5人均须还押。

彭加熙(24 岁,保安员)及李晋森(25 岁,保安员)为最初被起诉的两名被告,控方获批加控李两罪,分别为管有爆炸品、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官批准控方修订两人涉及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修订新增3名串谋对象:黄杰伦(20岁,学生)、邓艺博(23岁,学生)、陈晓津(23岁,侍应生)。他们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黄杰伦另被控一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罪。

警方于去年12月指,2025年初收到市民举报,有人在新蒲岗一工业大厦单位内收藏武器、进行类似军事形式的训练,疑有团伙尝试组织一班反政府人士,向他们提供训练,包括枪械操练、军刀训练、格斗及无线电通讯。警方持法庭手令突击搜查涉案单位,指搜出长气枪、气手枪、仿制短刀、仿制长剑、搏击用具,以及印有「黑暴分子」常用口号或贬损特区政府的绣章。

其时为宏福苑火灾后不久,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表示部分被捕人曾以「黑暴常用服装」出现在大埔火灾现场,又指大埔火灾后有人以2019年常用服装、方法、口号等,试图散播仇恨,出现「黑暴」苗头。

2026年5月20日,律政司于宣布,原任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于21日起接替退休前休假的杨美琪,出任刑事检控专员。

港府公布任命周天行为刑事检控专员;律政司回应有关周的婚外情指控

律政司于5月20日宣布,原任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于21日起接替退休前休假的杨美琪,出任刑事检控专员。《明报》报道提到,周天行近年处理多宗国安案,包括国安首案「唐英杰案」、「黎智英案」、「民主派初选47人案」等。

港府新闻稿提到,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欢迎有关任命,赞扬周天行是一位经验丰富、致力追求公义的律师。林认为,凭藉周在刑事法律方面的深厚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及卓越领导能力,将能带领刑事检控科迎接未来挑战。

据港府介绍,周于2001年在港取得律师资格,2026年成为大律师。他于2007年获委任为政府律师,2010年晋升为高级政府律师,2019年升任助理首席政府律师,2020年成为副首席政府律师,2022年再擢升为首席政府律师。自2007年加入律政司以来,他一直在刑事检控科工作。

就在港府公布任命后不久,网上有帖文指控周天行与下属陈颖琛在处理国安案件期间滥用公帑,包括以处理公务为理由,要求警方以公帑为他们安排五星级酒店住宿。

律政司于23日发表声明,称调查后「确信(网上指控)无中生有、恶意抹黑」,并已将事件交予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明报》引述消息指,林定国近日向律政司内部发信,提到网上指控据称出自「内部人员」提供的资料,称若属实「会很伤心及失望」。林要求律政司人员不要传播任何包含指控的信息,任何人若知道指控的消息来源可联络指定人员。

2024年12月13日:黄百鸣出席电影《误判》在上海举行的路演活动。摄:VCG/VCG via Getty Images

黄栢鸣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判刑后待上诉

78岁商人黄栢鸣(艺名:黄百鸣)于5月2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6月9日被判囚5个月,就犯罪所得利益罚款99,720元,另须向证监会支付37万诉讼及调查费用。黄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根据案情背景,黄栢鸣与子女合资持有 Honor Grace Limited,而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天马影视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今为传递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份。2017年8月至10月间,黄栢鸣多次发讯息指示胞妹黄洁珍买入「天马」的股份,另曾向胞妹合共提供200万港元。

黄栢鸣庭上辩称,向黄洁珍提供200万元,旨在予她资助胞弟置业。另外,黄指胞妹曾多次询问股价问题,令他感到困扰,故在讯息中说「反话」以对胞妹的提问表达不满,真正含意是希望胞妹不要购买股票。

然而,法官裁决时指出,黄栢鸣若对黄洁珍的提问感到不满,大可以直接提出;黄在讯息中着胞妹买入股份,还指明在特定价位和收市前购入。法官还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对类似提问,都不会叫家人买入股票。法官认定黄的相关解释既荒谬又牵强,难以令人信服;法官认定黄非诚实可靠证人,拒绝信纳其解释,裁定他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