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駐倫敦經貿辦案」兩被告分別被判囚8年及10年

6月18日,英國法院就「倫敦經貿辦案」進行判刑聆訊 —— 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被判監禁8年,倫敦希斯路機場前邊防人員衛志樑則被判監禁10年。

袁松彪及衛志樑上月各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國安法》下「協助境外情報機構罪」罪名成立。另外,衛志樑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濫用邊防人員職權搜尋內政部資料庫。

判刑聆訊上,控方就量刑陳詞。就「協助境外情報機構罪」,控方指《國安法》沒有量刑指引,也沒有上訴庭判決可以參考,建議法官考慮案中行為對英國的影響。辯方指兩人罪責低,並指袁的行為僅出於魯莽,沒有協助境外情報機構的意圖,也非受意識形態驅使行事,請求法庭勿將案件政治化;另指衛的行為僅出於協助家人和朋友,收受款項來自公司而非外國。

法官 Bobbie Cheema-Grubb 判刑時指出,《國安法》立法旨在回應英國面臨的外國及其代理人的持續的、具適應性的秘密干預,法例定義的情報活動不限於傳統間諜行為,也涉及監視、情報收集、恐嚇、針對異見人士的行動等,相關行為不僅威脅個別受害者,也威脅英國主權、公眾對英國機關的信心等。

法官指出,上述背景反映袁及衛所犯的國安相關罪行嚴重,有必要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法官提到,案情指衛於2024年1月至4月應袁的要求,在系統查閱其中一名事主鄺文琪的資料,其後一連數天有人到鄺的寓所,以不同手段逼她開門;相關資料也曾披露予中國公安部的「獵狐辦」(該組專門處理被指犯案,但已經離開中國司法管轄區的人士),衛也涉嫌與「獵狐辦」有聯繫。此外,案情指袁於2024年3月受託查找一名赴英的中國異見人士 N,其中有人提到 N 涉及「反華」活動。

法官點評案情,指袁無論是否真誠相信「鄺欺詐僱主大量金錢」的說法,案情關鍵在於袁準備協助香港或中國執法部門或商業機構,而英國政府並不知情。此外,法官指中國以「統戰」異見人士聞名,袁和衛的罪行可能影響 N 向英國當局提出的庇護申請。

法官認定上述行為並非出於疏忽或魯莽,拒絕接納辯方「罪責低」的說法。法官裁定兩名被告罪責高,在行動中擔當重要角色,行動源於兩人對中國的忠誠,而且與外國情報機構有密切關係。法官提到,袁受僱於香港駐倫敦經貿辦,充當中間人、組織者及協調者,利用官方系統安排監視及傳遞監視資料。就此,法官同意控方所指,相關行為威脅民主價值和法治。

就衛志樑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同意控方所指,衛的行為具惡意,反映衛欠缺專業操守。法官指出,衛多次未經授權查閱資料,並將資料保留在個人電子裝置內,行為持續近兩年,是蓄意而非疏忽,是為了服務外國情報機構利益和壓制政治異見。此外,法官批評衛作供時態度傲慢,多次輕視與資料保障相關的規定,嚴重偏離公職人員應有的專業標準。

最終,法官就「協助境外情報機構罪」判處袁松彪監禁8年、衛志樑監禁6年,另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處衛判監4年。衛的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0年。

中國駐英國大使館指控案件是英方的政治操弄,目的是為潛逃英國的「反中人士」打氣。香港特區政府則指,英方以「莫須有」的罪名提告,並確認袁松彪仍然是駐倫敦經貿辦的僱員,若袁提出上訴,港府將依法保障其權利。

2025年12月16日,中國北京,香港特首李家超出席記者會。攝:Tingshu Wang/Reuters/達志影像

港府訂立國安附屬法例,特首可發證明書界定國安案件

港府於6月9日刊憲公布即時生效的國安附屬法例,包括特首一旦就某刑事案件發出證明書,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不得在任何法院被質疑,而且適用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

港府於8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相關附屬法例,翌日即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發新聞稿指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已經通過建議,附屬法例即時生效。

新聞稿指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以闡明在《港區國安法》等法例下介定「其他國安罪行」的機制。

根據即時生效的附例,若有人干犯某刑事罪行,而特首在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期間發出證明書,認定該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且不論該作為或檢控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前、之時或之後作出。同時,特首一旦發出證明書,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證明書提出質疑,也不得對證明書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

港府發言人強調,今次訂立附屬法例,可為實施《港區國安法》等法例帶來更大的確定性,而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也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特首李家超於9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強調發出證明書是非常嚴謹的行為,由於特首可以閱讀敏感情報,而實行危害國安圖謀的大多涉及「國家級高手」,相關權力適宜由特首行使。

獵人書店兩名負責人涉違「新煽動罪」被捕

港警國安處於6月24日搜查位於深水埗的「獵人書店」,並且拘捕書店兩名負責人,指他們涉嫌違反「新煽動罪」和洗黑錢罪。傳媒證實,被拘捕的是書店店主、前公民黨成員黃文萱及其丈夫

港府新聞稿稱,警方調查顯示兩人涉嫌於書店內展示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及出售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另兩人涉嫌收取外國政治組織的多筆匯款資助。

2026年7月15日,獵人書店照常營業,玻璃窗貼上心形圖案。攝:林振東/端傳媒

黃文萱及其丈夫最終被扣查兩天,至26日下午獲准保釋。黃離開深水埗警署時,未有回答記者提問,僅表示要返家「整理一下自己」。獵人書店於27日凌晨在社交媒體發帖「報平安」,除感謝外界關心,也宣布書店將休息數天。

理大衝突中5人前年被重新拘捕,4人認暴動罪判囚30至37個月

2024年,警方就2019年反修例運動的理工大學衝突重新拘捕5名男子並起訴暴動罪,其中4人認罪後被判囚30至37個月。法官指案情嚴重,初以54至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因案件事隔多年減刑3個月。

本案中5名被告現年22至33歲,分別為張頌堯、張展銘、陳俊僖、陳沅銘及黎駿杰。他們被指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期間,在理大一帶參與暴動。黎駿杰另身負刑事毀壞罪的檢控,但於 2024年10月缺席聆訊。當局向他發拘捕令,黎至今未出現。他們在2019至2020年一度被捕。

案情指,示威者當時於理大校園破壞設施,堵塞理大,隨後示威者與警方衝突升級,除用木板、碎片及垃圾桶架設路障、傘陣,亦向警員縱火、投擲磚塊、射箭和投擲汽油彈。事件中共4名警員受傷,傷勢輕重不一。另一方面,理大校園及設施被損毀,恢復總成本為3億港元。又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的行為,包括張頌堯曾用水馬堵塞行人天橋的樓梯;張展銘及陳俊僖在實驗室取走瓶裝容器;陳俊僖腰間有鐵鎚,警方在一枚汽油彈膠紙上發現其指紋;陳沅銘被拍到四處走動,拿走一些大水壺、瓶子。

法官指出,案情顯示有被告準備使用暴力和可推論曾處理汽油彈,屬加刑因素。

蘇浚鋒就「煽惑投白票案」終極上訴失敗

前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於2021年在網上轉載提倡選舉不投票的帖文,被廉政公署(ICAC)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違憲失敗後,蘇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終審法院早前批准蘇的終極上訴申請,5月開庭處理,至6月17日頒布判詞,五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

判詞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撰寫,裁定駁回上訴,其餘四位法官同意判決。判詞指,選舉具有憲法和制度上的重要性,成功舉行有助提升選舉的認受性,合乎公眾利益,至於宣傳不投票或投白票具片面性、誤導性或煽動性,可能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

判詞強調《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立法背景,指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應對香港2019年「極其嚴重的社會動盪」,以及民選機構未能履行職責或嚴重失靈,而啟動選舉制度的重大改革,而第27A條是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判詞認為,第27A條限制公開鼓吹他人不參與選舉,以維護改革後的選舉制度,是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而且,該條文只針對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在其他時間公開鼓吹、或者在任何時間私下討論均不受該條文所限,另外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仍然屬於合法。判詞認定,第27A條整體而言對言論自由的干預是審慎且相稱的,而且僅限於實現合法目的——保障選舉參與,維持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確保選舉結果的合法性,推動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起的選舉改革。

2025年9月10日,立法會二讀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後,岑子杰見記者。攝:林振東/端傳媒

因「泛民初選案」留刑事案底,岑子杰赴日旅遊被扣查20小時

日本《產經新聞》6月29日報道,曾因「泛民初選案」入獄的前社民連副主席岑子杰當月赴日本旅遊時,在羽田機場被扣留20個小時,期間被查問刑事案底。

《產經新聞》引述岑子杰稱,他當時回應日方關員,指案底源於非一般刑事案件,而是一宗牽涉政治的案件。報道提到,岑出獄後曾赴南韓、台灣、英國及美國旅遊,皆未遭遇類似查問。

《法庭線》 引述岑子杰稱,他於上月16日入境日本,在機場被關員帶至辦公室扣查。他事先準備好關於他的英文版維基百科網頁資料,以及BBC一篇關於「泛民初選案」的日文報道,交予日方關員閱讀。關員問他因何事被起訴、服刑多久,他回答自己因參與泛民初選、爭取議會議席過半而被港府拘捕,案件不涉及暴力。另外,關員詢問他在日本的行程計劃,他如實告知。

最終,岑被扣查約20個小時。獲放行入境時,岑詢問關員未來再入境是否會被審查,關員稱無法確認。

前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刑滿出獄

因「泛民初選案」入獄的前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於6月30日刑滿出獄。

胡志偉清晨離開赤柱監獄,返回寓所時,在屋邨樓下遇到採訪的記者,未有回應提問,僅回答「多謝大家」。同日下午,胡在社交平台發布相片,可見他面露笑容,帖文寫道:「平安回家,多謝大家關心!」

胡志偉現年63歲,是民主黨(已解散)前主席,曾任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在「泛民初選案」中,胡被法庭認定「積極參與」,因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因對相關法律無知而獲減刑3個月,最終被判囚4年5個月。胡服刑期間,父母先後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