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香港法庭:支联会案「煽动颠覆罪」被判成立;泛民47人案11名被告获准「终极上诉」
支联会、李卓人、邹幸彤被判「煽动颠覆罪」成立
8月21日,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姬就「支联会案」宣布裁决,支联会、支联会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邹幸彤被裁定「煽动颠覆罪」罪名成立。另一被告、支联会前副主席何俊仁早前已认罪。
判词指出,三位法官认定《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共同确立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前者虽非整部法律在港实施,但部份条文直接适用于香港,包括第一条(当中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及第三十三条(当中指出:「任何(中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判词续指,根据《港区国安法》有关颠覆罪的第22条,「推翻」某个制度一般是指一个剧烈、根本性的改变,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相关改变非制度内自发、而是由外力促成的。《中国宪法》序言和第一条则指明,「中共领导」是「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中国各民主党派只「参加」中共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由此可见《中国宪法》确立和保证中共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不存在「西方式政党轮替」的可能。三位法官由此认定,在现行《中国宪法》下,「推翻」或「破坏」中共领导地位,等同于《港区国安法》颠覆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坏」《中国宪法》确立之「根本制度」。
三位法官认为,控方已经证明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是指结束中共领导。判词解释,该纲领针对中共,目的是要结束中共在《中国宪法》下的领导地位,而且「结束」带有「推翻」和「破坏」的意思。此外,三位法官认为,控方已证明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都对中共及其领导的中央政府怀有敌意,且坚持对中央政府进行抗争、绝不妥协的路线。
判词续指,本案证据证明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仍不断鼓吹及传扬「结束一党专政」,虽然李、邹二人否认煽动别人将「结束一党专政」付诸行动,但实际上他们是在鼓励其他港人学习中国内地抗争者的经验和榜样,坚持抗争。法官认定,三人均意图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们的唆使行事,将会行使违反《中国宪法》和《港区国安法》的非法手段,并且是以颠覆中共领导的国家政权为目的,因此裁定李、邹二人罪名成立。
法庭于8月28日处理求情。李卓人、何俊仁一方主张本案不及「泛民47人案」严重,应属《港区国安法》煽动颠覆罪两级刑罚中「情节较轻」的一级,理由是涉案行为只是宣传、叫口号,而从未提出具体计划、指引、路线图和时间表,现在回看「结束一党专政」只是「空洞的口号」。
自辩的邹幸彤则表明不会「求情」,并称如果法庭裁定追求「结束一党专政」属违宪及性质严重,她会视之为「赞美」。邹表明会继续为「平反六四」、「结束专政」而努力,指那是自己公开作出过的承诺,也是对亡灵作出的誓言。
法庭将于9月11日早上10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

泛民47人案:11名被告获批准「终极上诉」
「泛民47人案」上诉失败的11名被告早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8月10日获上诉庭批准。
11名被告为杨雪盈、邹家成、黄碧云、余慧明、林卓廷、吴政亨、郑达鸿、何桂蓝、何启明、陈志全及梁国雄。
处理今次上诉申请的法官谭耀豪在书面判词指出,就今次上诉申请考虑双方陈词后,认为判决涉及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判词解释,判决触及颠覆控罪元素中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层面,而且跟立法会议员履行职能,包括议员审核预算案、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等相关。而且,本案是原讼庭审理颠覆罪的首宗案件,上述法律论点值得交由终审法院考虑。
最终,法官就五个议题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
- 按照《国安法》第22条的正确诠释,何谓「其他非法手段」,尤其是:(a) 同类诠释原则是否适用,即「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只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及 (b) 是否限于刑事行为;
- 该判案书内界定的「谋划」是否构成《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非法手段;
- 该判案书内界定的「连串行为」是否《国安法》第22(3)条所指的被禁行为;
- 不干预原则在本案是否适用;及
- 若一名被告为了该谋划及该连串行为的目的而意图触发《基本法》第 50 至 52 条所订机制及其带来的后果,他是否怀有特定的颠覆意图。

针对吴霭仪「行为失当」投诉不成立,大律师公会执委提司法覆核
立法会前议员、已退休的大律师吴霭仪因2019年参与「818民阵流水式集会」,被裁定「未经批准集结罪」罪成,判缓刑。今年6月,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就针对吴霭仪「行为失当」的投诉,以大比数裁定不成立。8月7日,大律师公会执委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审裁组的裁决,指示审裁组向吴霭仪发出训诫信。
覆核申请方在入禀状指,审裁组的裁决在根本上错误,认为单凭刑事案裁决已可裁定投诉成立,构成专业失当。申请方指,审裁组认为吴霭仪的行为并非可耻、不应受到道德谴责,裁决与刑事案判决存在矛盾,这种情况不被允许。
申请方认为,吴霭仪的不当行为向公众传递了错误信息,令公众误以为大律师接受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申请方指,在政治局势高度紧张的时期,审裁组的裁决无疑给港人、尤其那些认同吴霭仪政治观点的人树立不良榜样。
粉岭高球场环评案:上诉庭驳回港府两部门的上诉申请
港府年前计划收回粉岭高尔夫球场的部份用地,改用于兴建公屋。香港哥尔夫球会就环评报告程序提出司法覆核获判胜诉,政府环境保护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分别提出上诉。8月31日,上诉庭驳回两个部门的上诉申请,裁定两个部门须支付哥尔夫球会一方的讼费。
2024年12月,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裁定香港哥尔夫球会胜诉。当日判词指出,土拓署的环评报告忽视古树名林,另欠缺对濒危物种水松的分析。此外,土拓署与哥尔夫球会对于蝙蝠及飞蛾物种数量的研究结果有差异,但环保署没有解释为何只考虑土拓署的研究。判词指,环评报告只进行一次公众谘询,报告应尽可能全面,若有补充资料则应重新谘询,但环保署没有。
上诉方在今次司法覆核申请中提出,受《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法定期限限制,政府部门没有时间再作谘询。上诉庭驳回这种主张,强调若法律规定只能进行一次公众谘询,则报告完整尤为重要;欠缺补充资料下,公众获得的资讯不完整,谘询程序即属不公。上诉庭指出,哥尔夫球会在8个工作天内完成补充资料回应,则重新谘询在法定的30天规限时间内完全可行。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的裁决正确,指署长当日施加修改建筑物高度等条件之下批准环评报告,做法是变相剥夺公众谘询,更加超出了法定权限。

恒大清盘人提司法覆核,质疑证监会第三方协议越权
中国恒大集团年前被香港高等法院颁令清盘,另涉财务报表造假。今年4月,证监会与当年负责核数的罗兵咸永道香港(PwC HK)达成秘密协议,同意罗兵咸在毋须承认法律责任下预留10亿元补偿合资格的恒大少数股东。恒大清盘人质疑证监会做法涉嫌越权、欠缺透明度,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于8月19日展开聆讯。
恒大清盘人一方指,证监会与罗兵咸达成的并非普通的第三方协议,而是备受挑战的协议;证监会只跟罗兵咸达成协议,无视罗兵咸承担赔款的责任与恒大承担的债务是息息相关的,效果俨如公然「插队」,未有顾及债权人的利益。
清盘人一方指出,今次是证监会成立超过30年以来,首次与第三方签署和解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公开、不受司法监督,是史无前例。
不过,证监会一方认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获赋广泛酌情权,可以在符合公众利益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跟任何机构达成和解。证监会一方指,法例没有明文禁止证监会签订和解协议,法律程序仍然会由法庭把关,因此证监会的做法不涉及越权。
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押后至10月底前颁布裁决。

男保安员在 Facebook 帖文留言吁投白票,认罪判囚2个月、缓刑3年
一名38岁男保安员被指在2025年立法会选举期间,在《集志社》的 Facebook 专页刊载的报道下留言,包括「投白票,唔好登记做选民」等,被控一项「在选举期间内借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罪」。8月3日,他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监禁2个月、缓刑3年。
案情指,2025年10月24日至12月7日为立法会选举期,10月28日《集志社》在 Facebook 刊登有关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提醒市民,煽惑他人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属违法行为的报道。被告当日晚上在报道帖文下留言,包括「投白票,唔好登记做选民」、「其实唔投都无错,而家投唔投都无分别」及「开个 POST 劝人投,结果留言个个话唔 L 7 投,唔通拉 7 晒 D 留言者」。12月4日,三则留言仍然设定为公开,被告当日被捕。被告在警诫下承认,三则留言之目的是向公众分享其观点。
被告一方对法庭求情,指被告在案发前不知相关留言会对社会构成深远影响,感到非常后悔,承诺不会再犯。主任裁判官苏文隆判刑,指被告的犯案时间相对短,其帐户的追踪人士不多,相关留言的措辞并非最差、欠缺深度,因此以监禁3个月为量刑起点,因被告认罪而扣减三分之一刑期,终判被告监禁2个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