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端传媒一直跟进报导支联会案,记录法庭审讯。读者请参阅相关法庭报导:支联会拒交资料案、支联会被控煽颠案开审一周重点、被告的自辩纪录结案陈词裁決現場及判詞分析被告的家属亲友专访,以及被告求情现场。2021年,端传媒亦曾专访支联会

2017年7月,端传媒启动了对深度内容付费的会员机制。但本文因关乎重大公共利益,我们特别设置全文免费阅读,欢迎你转发、参与讨论;也邀请你在能力许可下,成为会员以支持我们的长期报导工作。

历经5年,支联会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案今日(9月11日)判刑,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判囚7年3个月、前主席李卓人判囚7年、前副主席何俊仁判囚5年2个月;支联会判罚150万港元,须3个月内缴清。

是日,何俊仁身穿深灰夹克外套和灰色内衬,戴上黑框眼镜,神情严肃。李卓人身穿蓝色风衣和白衣,神情较轻松;他入庭时向太太点头,并向家属席微笑打招呼挥手,家属挥手回应时遭保安出声阻止。

邹幸彤是最后入庭的被告,她身穿军绿色外套和浅蓝色Tee,笑著欲向公众挥手时被阻止。她被安排坐在被告栏最远一边,手里拿著资料夹、笔和笔记。在记者席看过去,三名惩教人员一度围住她绕手站著,难以看见她。

法庭早上10时07分左右开始判刑,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先简短提及会押后证物“国殇之柱”的处理,随即宣判刑期结果,维时约7分钟便退庭。

宣判时三人表现平静。散庭时,李卓人先在胸前划十字手势,再向公众席鞠躬。邹幸彤向公众席飞吻,并伸直手臂向公众席露齿而笑,她再举起双手后随即被惩教人员阻止及遮挡。她最后抱住文件离席时,再回头向公众家属席以嘴型告别。几位家属亲友初时神情忧心,最后亦平静站立看向众被告,直至他们离席。

2026年9月11日,支联会案煽动颠覆案判刑,囚车驶入西九龙裁判法院。摄:林振东/端传媒

法庭仅用7分钟宣读判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两级罚则,“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囚10年,“情节较轻”者囚5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根据判刑理由书新闻摘要(摘要并非判刑理由一部分),法庭提到根据吕世瑜案和马俊文案的罚则、法律原则和本案证据,指虽然本案不涉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被告等也未有就如何将“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法或时间表,但本案属“情节严重”。

原因包括:(1)案发时动荡不安的社会氛围、(2)被告等的活动持续14个月之久;(3)被告等利用各类活动和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4)被告等在香港具一定的动员和影响力;(5)被告等的活动属全港性,接触面广,而且影响不同年龄层人士;及(6)被告等在相信其主张可能违反《宪法》和《国安法》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属有预谋之举。

听取求情后,法庭认为三人在控罪期间同为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责基本相同,无分轩轾,以7年6个月监禁作各人判刑起点。

何俊仁早前认罪,但因是交付程序和排期后认罪,法庭给予22个月认罪扣减。他“病情已告稳定”,须定时服药和覆诊,但健康状况不足以构成减刑理由,惩教会给予适当治疗和照顾。

由于何和李卓人都曾担任长达21年的公职,法庭酌情给予各3个月的刑期扣减。此外,法庭再基于辩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节省审讯时间,以及审讯有一再延后对被告造成心理压力,再给予三名被告3个月刑期扣减。

而支联会的罚则是基于其在控罪期间所举办的活动、知名度和动员力,言论和活动在香港的影响力因素等。

邹幸彤。摄: Alex Chan Tsz Yuk/SOPA Image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案件不设陪审团,由法官李运腾、陈仲衡、黎婉姫审理。主控为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辩方支联会由“破产管理署”委派资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答辩,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师沈士文、梁丽帼、胡栢昌代表;邹幸彤自辩。

李和邹早前不认罪、被判罪成,何俊仁则在开审时已认罪。截至判刑日,李卓人已就本案还押1442天,何俊仁已还押1301天,邹幸彤则还押1418天。早前李和何的争取建议法庭以“情节较轻”的程度轻判(即0-5年内);倘若属“情节严重”类别仍应属该类别中的最低程度。邹亲自陈情时则表示无罪可悔,如法庭裁定支联会案情节严重,她会视为赞美。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现身席上。前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石永泰亦坐在律师席。就记者所见,家属席有曾任国际家务工联会秘书长、李卓人的太太邓燕娥,邹幸彤妈妈,前支联会常委、天安门母亲运动成员刘家仪,及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等人。公众席上,大多为戴上口罩的人士。47人案被告、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及前职工盟主席吴敏儿;以及前职工盟主席黄迺元亦现身法庭。

李桂华在庭外表示,刑期显示三人罪责极其严重。他点名批评,邹幸彤“亳无悔意,冥顽不灵”,刑期最高是意料中事。李提及,案件调查期间不断受外部势力攻击,在法庭宣判各被告罪成后,情况变本加厉,他希望外部势力能尊重香港秉持的法治精神,停止作出无理的攻击。

“看到法庭今日作出的判刑,蠢蠢欲动的人士应当引以为戒,不要试探我们对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他说。

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亚洲区主任伊莲·皮尔森 Elaine Pearson 认为对和平的天安门烛光晚会组织者施以严厉判决,暴露政府对记忆与人民的残酷和不安。她认为,香港高等法院严惩了进行普通民主活动的社运人士,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

2026年9月11日,支联会案被裁定“煽动颠覆罪”罪名成立,邹幸彤母亲、李卓人太太邓燕娥、前支联会常委们向传媒说话后道谢。摄:林振东/端传媒

家属感裁决不公,李卓人、邹幸彤将上诉

判刑后,被告亲友于法庭外接受记者访问。大批警察不断驱赶家属亲友和记者离开法院外范围,有记者险些跌倒,场面混乱。

众人移师到对面的库务大楼接受访问。曾任国际家务工联会秘书长的邓燕娥、李卓人的太太在庭外访问一度哽咽,表示对法庭重判愤怒亦伤心:“有什么好说呢?作为李卓人妻子,今日是很伤心的一日。他已经由2021年4月16日开始坐监,现在还要多坐三年,判这七年实在太重。不过我知道李卓人是心安理得的,但是我们也是无可奈何。”

她认为法官没有考虑辩方陈词,判决非常不公,表明一定会就判刑及定罪上诉。“我相信他状况是可以的,但他不OK,这(结果)不OK。”她希望李卓人“撑住”、“撑到底”。

被问及判决与香港人的关系,邓燕娥认为很多人会感到震惊及愤怒。 “我们知道数以百万计市民曾经进入维园,即使没有入过也是支持入面的烛光。所以这个判决也是对很多人的刑罚,难以接受。”

邓燕娥认为香港已失去言论自由。她指本案反映就算三人没有用任何非法手段亦有重罚,此判决就“发声”下了定义。“我觉得言论自由已经是过去式。”她说。

邹幸彤妈妈说,想起与女儿很多年前的对话:“终有一天,我要在法庭上,跟他们好好辩一辩。”她语气坚定,提及某次女儿在法庭激辩后探访她,邹幸彤很开心地说:“很爽啊!我终于可以脱下大状袍(大律师袍),痛痛快快代表自己讲真话,原来系咁爽!”

“她不是一个称职的大状。她只是一个出色的被告。”邹妈妈说,邹幸彤今天终于能完成多年来自己想做的事。“我不知是否应多谢拉她上被告栏的人,真的要多得他们翻开六四的记忆,帮手将六四真相……近年香港发生的事写入香港法庭的纪录之中。”

邹幸彤妈妈扎著 住一头长发马尾,她指自从女儿开始留长头发,她便陪著一同留发。她最后抱抱邓、刘两人,感谢逆风同行的众人,寄语不要为判决太难过、灰心和内疚,“大家一定要好好生活”。

她以自己身上Tee的手指尾图案为喻——手指尾举向天的动作、之所以能高高在上,是因为另外四只手指——其他大多数没有企起身。但她认为这个动作“违反自然”、“伤筋骨”,不会维持很久。

前支联会常委、天安门母亲运动成员刘家仪指邹幸彤将会上诉,并认为:“今日无论判多少,我们也觉得是过重。”

她提及支联会三十多年来坚持言论自由、五大纲领,她代表被告感谢记者坚持新闻自由、继续报导;亦代表三人感谢天安门母亲至今一把年纪仍坚持真相。她再代表支联会感谢在香港及海外点起悼念烛光的每一个人,亦相信“香港人争取自由的灵魂是不会消失”。

“困禁他们7年的躯体,但他们的灵魂是自由的。”她说。对于何俊仁的健康状况,她指希望惩教有好的安排、尤其是炎热天气的降温处理,这不只是为了何、还有年纪较大的被囚者。

刘家仪又强调法庭只是对“结束一党专政”作出判决,并无定性悼念六四是犯法,她希望外界不要“上纲上线”。

前支联会常委邓岳君今早携同鲁迅的著作《呐喊》到场,判刑后他在庭外受访指,2021年支联会解散表决当日是鲁迅生忌,因此今天携同鲁迅著作来呼应。邓又提及,鲁迅在1927年在香港青年会曾发表名为《无声的中国》演讲,他认为就六四事件,香港曾几何时是“一个代中国发声的地方”,现在同样也要收声,他对此感到唏嘘。

他认为本案的真正罪名是支联会因为过往的悼念活动,牵涉到香港当下的现实处境,因而遭到“清算”。被问及会否担心六四历史文物的去向,“如果被销毁是可惜,但重点(是)精神,物品已是次要。大家的心,如果继续合情合理合法去纪念(六四),是更加重要。”

2026年9月11日,支联会案煽动颠覆案判刑,西九龙裁判法院外。摄:林振东/端传媒

判刑理由:不涉暴力仍属情节严重?

根据判刑理由书,支联会和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项“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违反《国安法》第22及23条,即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是“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

法庭重申《国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为他们的政治思想或《国安法》实施前的言行而受审。他们被定罪和判刑纯然是因为他们在控罪期间触犯了《国安法》所不允许的行为。

法庭认为本案属“情节严重”。李卓人和何俊仁的代表大律师沈士文曾提到,在现时的社会实况以及被告的主观状态下,两人均不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任何威胁。他指本案罪行的等级应属“情节较轻”,因为不涉及煽动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他又指,本案煽动行为导致他人实施实质罪行的可能性极低,因为“结束一党专政”这行动纲领存在已久,但受众没有作出任何威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行为。此外,被告没有煽动他人采取任何具体、经过计划的行动;“结束一党专政”只是空洞的主张;《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的刑罚具参考价值。

辩方律师亦提到,控方最后无法证明“受禁行为(二)”(“推翻‘中央政权机关’”)。而本案为首案裁定违反《宪法》的行为构成《国安法》下的“非法手段”、属新的观点,被告等并非明知而为之;被告等在控罪时段以前的言行只是背景;及被告等在煽动过程中所展现的周密性、技巧及投入程度低。《国安法》实施后,社会气氛已经与2019年及2020年初不可同日而语,支联会也相对沉寂,最后解散。

法庭指根据吕世瑜案,法庭会作出的量刑考虑包括:(a)在适用的量刑幅度内确定起点;(b)根据相关的加刑和减刑因素从起点进行调整,并须在适用的量刑幅度内厘定暂定刑期。本案中,国安法第三十三条的减刑因素并不适用——被告可因自动放弃犯罪、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指并没忽略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被告等未有就如何将“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法或时间表,以及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导致任何实际的妨害。再者,本庭没有忽略“支联会”的所言所行都是公开的。

李卓人。摄:林振东/端传媒

然而,法庭仍然判处案件为“情节严重”的原因如下:

一、案发时《国安法》已落实,仍有部分港人不愿意接受国家对香港行使主权,也不愿意接受《宪法》和《基本法》所制定的宪制秩序。被告等在动荡不安的社会氛围下作出煽动言行,令国家安全和公众秩序面对更大的风险;

二、被告等言行和作为并非单一事件,长达14个月之久;并持续多次作出犯罪行为;

三、案发期间,被告等透过多种活动和媒体作出具煽动性的言行,尤其是网上社交平台,其受众可以无限次反复浏览和转载,增加案情严重性;

四、“支联会”扎根香港超过30年,三人均为社会知名人士,为市民所熟悉,在香港具动员和影响力。他们的言论及行为对社会大众的影响,远非寂寂无名之辈可比;

五、被告等的活动属全港性,接触面广,而且影响不同年龄层的人士,其潜在妨害不容轻视;及

六、被告等即使相信“结束一党专政”此主张可能有违《宪法》和《国安法》的情况下,在《国安法》生效后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动其主张,属有预谋的举动。

法庭不接受被告等指因不了解《国安法》而误堕法网。经考量所有因素,法庭以7年半监禁作为三名被告的共同判刑起点。

对于支联会的判罚,法庭指《国安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法人团体被告的支付能力也是相关因素,但并不具决定性,即使被告未必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款额仍需足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及具备一定阻吓力。

何俊仁。摄:林振东/端传媒

减刑考虑:何认罪减22个月,及其余减刑理由

判刑理由书提及众被告的背景及减刑考虑。

支联会于1989年5月21日成立,约有200多个成员团体。它设有常务委员会,自1989年开始至2021年共32届。2021年10月26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支联会”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李卓人在香港出生,现年69岁,已婚。他于1975年入读香港大学土木工程系,1978年大学毕业后便投身工运和关心中国民主的工作。法庭提到他自1990年代起参与职工盟、成立工党;1995年至2016年他担任立法局及立法会议员共21年;并自1989年起一直担任支联会董事。控罪期间,他是支联会的董事和主席。

何俊仁在香港出生,现年74岁,已婚。他在1971年至1975年间就读香港大学法律系,并于1977年取得事务律师的执业资格,后来成为一间律师行的合伙人。何曾于2017年确诊肺癌,同年切除部分肺部组织,须定期覆诊及服药。法庭提到他在1994年加入民主党,曾任主席;自1989年起是支联会董事,期间曾担任主席等不同职位。控罪期间,他是支联会董事和副主席。何在1995年至2016年这21年间担任立法局及立法会议员,出任不同法定机构的公职。

邹幸彤在香港出生,现年41岁,未婚,是一位大律师。她自小学时期、90年代初已跟随母亲参与支联会的六四烛光集会,并在2010年大学毕业,后来曾任职支联会职员约半年,其后留下做义工。她自2014年起担任支联会常委和董事,2015年成为副主席,直至支联会解散。

理由书提到,邹幸彤拒绝将她的陈词称为“求情”,她坚持自己没有犯罪,所以无法从罪犯的角度分析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严重”的类别。她指她的言行是基于其民主信念,旨在追寻理想及做对香港有益的事,并无任何不良动机。“因此,她不认为自己有做错,亦不感到后悔。她更表示在往后的日子,仍会一如既往地坚守自己的信念。”另外法庭指出,她曾强调支联会和她的所言所行一直都是公开行事,并无掩饰。

法庭指不会视三人的刑事纪录为加刑因素。

2026年9月11日,支联会案煽动颠覆案判刑,西九龙裁判法院外升起国旗。摄:林振东/端传媒

法庭提到,何俊仁于开审当日正式认罪,但由于是在交付程序及排期之后才认罪,不应获得三分之一的全额认罪扣减,故此给予22个月减刑。

法庭提到HKSAR v Yeung Suet-ying Clarisse and Ors 一案(47人案上诉案),认为被告之前因其社区服务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刑期扣减,可能因其屡次犯法而被抵消。李卓人和何俊仁曾担任公职长达21年,公共服务是积极良好品格的重要表现;虽然法庭不会视被告刑事纪录为加刑因素,但他们也不是初犯。法庭权衡各样因素之后,认为可以酌情给予李卓人和何俊仁各3个月的扣减。

对于支联会,法庭指辩方资料显示其现存于银行和破产管理署的现金约有103万港元,并拥有一个约值580万港元的物业;但未能提供负债数目。代表律师林芷莹提到辩方于审讯时同意大量控方的案情及证据,大幅节省审讯时间和公帑,并请求法庭考虑审讯延期对被告等的影响。

法庭认为,支联会在控罪期间透过其举办的活动、刊物、网上平台、实体和网上六四纪念馆等,不断鼓吹其“结束一党专政”的行动纲领。因其知名度和动员力,其言论和活动在香港有广泛的影响力;合适罚款为150万港元,“虽然林资深大律师已经尽力为支联会求情,但本庭认为没有其他可以减刑的理由”。

案件原定于2025年5月6日开审,后来延后至2026年1月22日开审,法庭提到辩方节省审讯时间、延后开审等情况额外给予三人各3个月的扣减。

2021年12月23日凌晨,香港大学把悼念北京六四事件的雕塑《国殇之柱》围封及拆走。图片拍摄于2021年10月12日。摄:林振东/端传媒

法庭押后处理“国殇之柱”,支联会的六四文物或将被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支联会案中被当局没收的六四证物的去向。

庭上,法官李运腾简短提及除“国殇之柱”的其他证物已处理。就“国殇之柱”,他指各方对物品事主是谁、如何处理物件有所分歧,将押后处理,并或可由他们其中一名法官审理。他特别提到邹幸彤需要再向法庭解释,她目前以什么身份来争辩“国殇之柱”的处理,“你本身不是物主,物件的处理方法和你没有什么关系。”邹闻言点头。

判刑前,邹幸彤的个人网志特别提及本案中六四证物的处理。“没想到,反而是这个毫不起眼的程序上,当局的意图才真正原形毕露了。”

她指证物处理是普通行政程序,审讯完便归还、存档、没收;若和犯罪相关的物品当然不会归还,但她认为不应顺便没收私人财物。她指法庭强调了悼念六四并不犯法,而且犯罪行为只限于2020年7月之后的行为,但控方并没尝试分辨哪些证物与控罪相关,只是全部要求没收。

她列出了没收清单:大量六四相关、历史相关、政治人权相关书籍及诗集,也有文物及逾期刊物如北京市公安局当年扣押李卓人款项的单据;六四和民运的影音记录,例如 “六四受难者家属证辞”、“天安门母亲之路”;及各种杂物如挂画、风筝。

其中也包括最受关注、由丹麦雕塑家高志活创作的“国殇之柱”。被告求情当天(8月28日),邹幸彤反对控方没收“国殇之柱”,控方则指称国殇之柱是犯案工具。而高志活亦于同日去信香港大学、高等法院、律政司,申明自己是“国殇之柱”的创作者和拥有者,要求归还。他强调“国殇之柱”“绝非违禁品或违法物品,绝不涉及任何犯罪活动”。

邹幸彤在网志中问道:“法庭和控方都很着重说他们不是针对六四,那么没收大量有关六四的纪录、书籍、物品等的理据何在?”

2020年6月3日,64纪念馆。摄:陈焯煇/端传媒

她猜测文物以后可能会被销毁,忧虑支联会多年来收集的历史纪录永远消失:“单是想像那千多本书都得付诸一炬,想像那些绝版的孤本,血泪写成的证据都将消失,想像着民主女神像再一次被推倒轧碎,想像着‘民主人权法治’被活埋的样子,就不由得感到内心一痛。”

“然而,努力记住我们失去了什么,将来才有可能把它们找回来吧。那就让这张‘没收清单’,成为新的、不能被消灭的历史记录吧。”她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