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香港法庭:支聯會案判刑、鄭嘉如告《華爾街》判部分勝訴、林紹桐就《立場》煽動案提上訴
支聯會案:鄒幸彤、李卓人及何俊仁被判監禁5月2月至7年3月不等
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被裁定「煽動顛覆罪」罪名成立,連同認罪的支聯會前副主席何俊仁,於9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被判刑。
- 鄒幸彤:監禁7年3個月
- 李卓人:監禁7年
- 何俊仁:監禁5年2月個
- 支聯會:罰款150萬港元
三位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頒布書面判詞,解釋判刑理由。判詞指出,法官基於本案證據及事實,將案情界定為「情節嚴重」級別,以監禁7年半為量刑起點;鄒、李及何三人皆以支聯會常委及主要行事者的角色共同行動,因此「罪責基本相同」,但因認罪與否、過往公職、審訊延後等因素獲不同程度減刑。
關於案情嚴重程度,判詞強調,法庭沒有忽略本案不涉及暴力、被告等未有就如何實踐「結束一黨專政」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言行導致任何實際妨害等事實;不過,判詞列出六項案情屬於「情節嚴重」級別的原因,包括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言行,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臨更大風險;被告言行非單一事件,案發時段長達14個月;被告為社會知名人士,在港具動員和影響力;涉案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等。
此外,法庭不接納各被告因不了解《港區國安法》而誤墮法網的說法,認定各被告在相信「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有可能違反中國《憲法》及《港區國安法》之下,在後者生效後仍然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結束一黨專政」主張,是有預謀之舉。

鄭嘉如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獲判部分勝訴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主席鄭嘉如對《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提私人刑事檢控一案,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於9月10日宣讀判詞,裁定鄭部份勝訴,Dow Jones 非法解僱罪名不成立、阻撓行使工會權利罪名成立。
鄭嘉如在法院大樓外接受傳媒採訪,稱歡迎裁決。她強調,香港市民參與職工會的基本權利受法律保障,僱主無權要求僱員索取批准,但由於事實上很少應用相關法例作成功檢控,因此僱主可以肆無忌憚違反勞工法例。
鄭還稱,本案最理想的情況是由政府提出檢控,因為一般市民沒有提出私人檢控的資源。她解釋,如果要花幾百萬元去伸張一個基本權利,則可以說這個基本權利已經不受法律保護。再者,她認為相比起政府,提出私人檢控的原告之調查、搜證權力有限。因此,她希望勞工處日後能更堅決、堅定地打擊嘗試打壓職工會的行為。
本案源於2024年6月鄭嘉如當選記協主席,但在當選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辭退,鄭及後對僱主提出涉及《僱傭條例》控罪的私人檢控。

《立場》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提定罪上訴,上訴庭半年內裁決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一案,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者因健康情況獲判處扣除還押日子後即時釋放的刑期。林紹桐後來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於9月22日開庭,三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於六個月內頒布裁決。
上訴人一方指出,林於2021年11月接手署任總編輯一職,案中被裁定為煽動的11篇文章當中,林只負責審批〈【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一文,因此上訴方將聚焦這篇文章。
上訴人一方指,該篇文章為人物專訪,訪問兩名中文大學舊生憶述中大衝突的經歷,但原審在判斷文章內容時,以「後見之明」、「上帝視角」宏觀檢視兩名受訪者當時沒有的材料,包括影片、警方聲明等,並不恰當。上訴人一方還指,文章內容是受訪者抒發他們的主觀感受,儘管某些陳述事後被認定與事實不符,但不會引致記者需要引述事實反證受訪者有錯。
律政司一方則強調,文章內容建基於一些錯誤陳述,即使是主觀感受也不可以超過法律界線,因為法律界線是任何發布文章都不應該具煽動意圖。律政司一方重申,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界線是不可發布煽動文章或刊物,而上訴庭和終審法院亦早就煽動罪是否合憲有定論。

「612 基金」五名信託人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612 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託人及秘書於2022年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罪名成立,五名信託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就定罪提出上訴,但於9月3日被上訴庭駁回。
判詞指出,各上訴人為共同目的和宗旨而成立「612 基金」,基金按信託契約管理和運作,是在香港組織和成立的、是《社團條例》下所指的本地「社團」。上訴人一直有意使用基金作為籌募及運用公眾捐款的工具,以支援「反修例運動」,因此基金並不單純「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各上訴人就運作基金給出指示,包括如何分發捐款,屬「社團幹事」。
就上訴方爭議相關定義和註冊制度不符法例規定要求,判詞指社團註冊制度以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秩序為「合法目的」,條例定明必須獲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才可作出檢控,而律政司司長必定將公眾利益納入考慮,因此已提供「額外保障」。
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大律師吳靄儀對記者表示,她認為法庭對「社團」的定義過闊,案件與全港公民尤關,表明會向終審法院提上訴。

蔡天鳳案: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金錢似乎是本案根源
蔡天鳳疑遭殺害及碎屍一案,蔡的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及前大伯鄺港傑否認謀殺罪,鄺港智和鄺港傑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9月30日,案件開審,控方向9人陪審團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對9人陪審團讀出開案陳詞,指金錢似乎是本案發生的根源,蔡天鳳與伴侶譚方駿極為富有,而且有美滿關係;蔡將購入的加多利山單位登記於鄺球名下,讓鄺球、其妻李瑞香及蔡與鄺港智的兩名女兒居於該單位。控方稱,鄺球為退休警長,鄺家原本不富有,鄺球想保留蔡帶給他的奢華生活,因此於2023年蔡打算出售加多利出單位時,鄺球憂慮自己將一無所有,遂開始思考如何殺害蔡,並且與兒子合作將蔡的屍體帶到大埔龍尾村一間村屋處理。
關於本案的疑似謀殺工具,控方指是一把木手柄槌子,由鄺港傑購買,由警方在龍尾村涉事村屋找到,化驗結果顯示上面有鄺港智的 DNA。控方預告稍後將傳召專家,專家意見指該槌子與蔡頭骨傷口的情況吻合,最終將交由陪審員決定蔡的頭骨致命傷是否由該把槌子造成。
控方續指,蔡被殺害後,屍體被放入膠箱,運送到龍尾村村屋;鄺港智更換染有血跡的衣服並離開龍尾村,鄺球和鄺港傑則繼續處理屍體。控方認為,三人烹煮屍體並非為了食用,而是為了讓屍體不被認出及掩蓋氣味。控方認為,是誰真正動手殺害蔡並不重要,因為三人都知道謀殺計劃,並且都參與其中。
控方讀出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在涉案村屋內檢獲兩個煮食煲,煲內有蔡的頭和其他血肉等;CCTV 片段顯示,鄺球於2023年2月2日至21日之間曾17次到訪涉案村屋,鄺港傑則有6次到訪,鄺港智僅於案發當日到訪。然而,辯方不承認與鄺港智 DNA 相關的證物鏈。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裁定非法性交罪成立,10月底判刑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一項非禮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經審訊後,於9月14日被裁定非法性交罪成立、非禮罪脫罪。法官拒絕辯方的保釋申請,下令被告還押至10月27日求情及判刑,其間索取事主 X 的創傷報告。
就非法性交罪,法官指出事主 X 因為對第一次性行為印象深刻,因此可以詳細供述性交過程,證供屬可以理解和合情理。相反,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辯方呈交的照片當中,元數據資料更可能曾被更改。
就非禮罪,法官稱信納 X 曾遭被告非禮,只是根據辯方呈上的照片,案發地點高山道公園的環境與控方舉證時間的環境不同,因此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被告非禮罪脫罪。
法官分析證供時還提到,X 的確於事發後多年才報警,但其報案動機並非關鍵之處,假如可以證實事件曾經發生,則不論 X 是出於「因愛成恨」、政治原因等而報警,非禮及非法性交罪名仍會成立。

離岸公司入稟,向天下一及古天樂追討欠款
宣稱是在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的離岸公司 Sino Hero Ventures Limited 於9月2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天下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及藝人古天樂欠款七年,連本帶利追討逾1.49億港元。
原告方在入稟狀稱,被告方於2019年9月6日與原告訂立定期貸款融資協議,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7000萬港元的定期信貸,按月收取1%利息,若拖欠則按月1.5%利率計算。原告稱,被告同意於2020年9月17日還款,但經延期後依然無法償還全部款項,僅支付了1320萬港元。
天下一於9月4日發表聲明,指原告提出的案情並不完整,特別是未有披露原告曾被剔除公司註冊並解散近三年,期間天下一一直無法聯繫到原告方的授權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