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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他今天(11月5日)被判囚10 年,其中2個月2日刑期,與其「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期同期執行。

黃之鋒聞判時表情平靜,及後低頭記筆記,不時皺眉。他在散庭時向公眾揮手致意,稱「多謝你哋!」有人衝上前嘗試擁抱他但被阻攔,唯有高喊「我哋等你出來!」前學民思潮成員錢詩文和親友聞訊後擁泣,不少旁聽公眾步出庭外時亦在拭淚。

法庭以13年為量刑監禁起點,並因其較早期認罪而下調3年,判處10年監禁,即國安法29條下「罪行重大」所須判處最低刑期。

黃之鋒現時30歲,案發時23歲,從2020年11月開始因煽動非法集結罪被關押,累計在獄中近六年、超過2170天。他本就民主派初選案(47人案)在獄中服刑,並將於2027年1月獲釋;如今加控及判刑,他須服刑至2036年,出獄時他或約已40歲。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判刑,高等法院外輪候的人們。攝:林振東/端傳媒

法庭指被告所犯罪行屬「罪行重大」,包括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社會動盪的嚴重影響;被告與有聯繫人士繼續一同串謀呼籲外國對中國、香港特區制裁、封鎖等;國安法實施後仍與包括羅冠聰等實行其計劃、調整各自的角色。

法庭指他們角色不同,但同樣關鍵:被告知悉羅持續在海外呼籲制裁,而被告則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支持。二人為本案主謀或主腦;促成外國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不應因其國安法前行為或其政治理念而受懲處;黃之鋒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所以法庭量刑時會考慮其在國安法前的行為。

黃之鋒於上午9時24分入庭,他身穿深藍色襯衫,戴黑色粗框眼鏡,身型清瘦,神情不俗。多名親友向他致意,他逐一微笑回應。一如開審之時,正庭內公眾一側坐滿戴口罩人士,剩餘少量公眾席,開庭前幾分鐘,親友輪流進庭和黃之鋒示意。 

他早前於9月2日認罪,判刑押後至今天進行。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判刑,旁聽人士舉起寫有「黃之鋒」的紙條及「金心」。攝:林振東/端傳媒

早上,法院外有多名警員戒備。多名外國領事、前學民思潮成員Louis、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黃浩銘、陳皓桓、47人案出獄被告之一岑子杰亦有到場。現場約有40多公眾人士排隊輪候。

市民黃小姐於兩日前得知判刑日子,便到高等法院排隊,排隊3日2夜後終獲發第11位公眾席。她表示,到場是敬佩黃之鋒的決心,認為黃之鋒為香港的人權和未來走一條艱難的路,即使有機會身陷囹圄亦勇往直前。

她續指,自己自2014年公民廣場時認識黃之鋒,當時便已認為他是個「有想法」、「有國際視野」,「比很多大人都成熟的人」,看見他從學民思潮發展到香港眾志,看到一群年輕人嘗試帶香港走向更好,吸引不少香港人認同和支持他的理念,這亦反映在遊行參與和投票數字。

她舉例,黎智英坐牢、大家會擔心他會「死在牢內」、王岸然一案亦令市民擔心他的狀況,至於黃之鋒,「他還那麼年輕」。「他代我們坐了冤獄,但這不代表真的有罪名,在很多人心目中,至少在我心目中,他一日冤獄都不應該坐,應該無罪釋放。很多人和他一起行,在心中。」她說。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判刑,前學民思潮成員Louis及親友陸續到庭旁聽。攝:林振東/端傳媒

判刑理由速讀

控罪指,黃之鋒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其他敵對行動。

此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審理,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姚穎彤及司徒子朗代表。

案情主要分為兩部分:《國安法》生效前及生效後。案情指黃之鋒和羅冠聰於2016年、《國安法》生效前便已達成串謀,開展「國際線」,透過國際遊說(international lobbying)達至「民主自決」。二人在《國安法》生效後延續目標,要求外國關注香港情況、制裁香港及中國政府。

本案焦點:國際線、遊說與制裁

法官譚耀豪指參考此前的呂世瑜案、黎智英案、馬俊文案,駁回辯方主張,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法庭指,2016年起,黃之鋒、羅冠聰和他們當時所屬的香港眾志推動「國際線」。

法庭提及多項控罪中的包括推動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KHRDA);2019年時值反修例運動時與美國資深眾議員佩洛西、現任美國國務卿魯比奧見面等。法庭又提到他們尋求德國、意大利和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DROI)對港採取不利及敵對措施。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被判囚十年,多國領事代表及歐盟代表到高等法院旁聽後離開。攝:林振東/端傳媒

控方亦指黃之鋒及羅冠聰等人提出多個國際聯署,牽涉到各國停止向香港警察供應戰略裝備或武器、限制向港供應催淚彈或人群管制相關技術的裝備等。

法庭指出,黃之鋒在2019年至2020年間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不同的報章或海外知名媒體上撰文及發言,包括要求美國政府制裁中國政府、建議向中國政府及香港政府的官員實施個人制裁。又指,國安法頒布後,黃之鋒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沒有後悔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會尋找擴展「國際線」的機會。

法庭總結這些國安法前的行為,指行為顯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同伙之間的協議即「國際線」(International Battlefront),是為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作出不利或敵對的干預,以達致政治目的。「他們與西方的高層官員、領導人或勢力勾結,呼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和敵對措施,而且針對的不僅是國家和特區,還包括其官員。他們呼籲西方外國政府制定或採納立法,使上述制裁和敵對措施得以實施。他們主張檢討並更改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特殊地位;並進一步促請外國政府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立或磋商的貿易條約或談判中,加入不利的條款。這些呼籲可能導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至香港特區極為有害和不利的後果,不論是經濟方面或其他方面。」

法庭指以上作為背景會被接納,用以評估該串謀的嚴重程度和廣泛程度,以及被告在其中的角色。

而國安法實施後,法庭指黃之鋒和羅冠聰及其他同伙伴沒有改變其意圖,反而堅持他們的串謀,繼續勾結外國政府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法庭指,黃之鋒和羅冠聰各自分工:羅冠聰繼續呼籲外國或境外實體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措施,而黃之鋒則是在香港提供「地下」支持(underground support),並引起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關注。

裁定「罪行重大」的原由

辯方曾指出本罪並非「罪行重大」。辯方指黃之鋒「並不迴避這是一項非常嚴重罪行的事實」,但請求法庭不要裁定本案為「罪行重大」。

辯方律師提出的理由包括: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的參與有限、屬次要;整體串謀範圍狹窄、手法不複雜;與黎智英案比較本案較輕,如持續時間、與外國政府接觸、聘用外國人士及平台內容等。其他求情理由如他最早期認罪、已羈押近6年;他的個人背景、長時間的社會服務;檢控延誤近5年、整體刑期原則、誠實法律誤解等。

辯方因此請求法庭以接近10年囚禁為量刑起點,給予認罪及求情的全數扣減,並適用整體刑期原則進一步減刑,「使被告能夠較早獲釋,從而使他得以在仍可對社會作出有意義和正面貢獻的年紀,重新融入社會。」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判囚十年,傳媒在警方設置的採訪區後等待散庭。攝:林振東/端傳媒

但法庭仍然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原因如下:

一、背景:案發時香港正受修例風波引發的社會動盪影響,關鍵時刻,被告、羅冠聰及其同伙勾結外國勢力,加劇了國家與特區所面對的困境;

二、手法:國安法後,二人手法維持不變;

三、角色:法庭認為兩人角色不同,但同樣關鍵。被告完全知悉羅冠聰在海外的行動,並以文章和訊息在本地及海外加以聲援;

四、持續性:串謀持續約4個月3週(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雙方調整分工以繼續呼籲制裁。串謀終止並非因被告主動退出,而是因另案被定罪並還押;從其對抗的態度看,若非還押必定會繼續;

五、規模:雖然控方無法證明有組織或資金支持被告,但羅冠聰與被告持續串謀、直接接觸外國政府高層或機構,並通過本地及海外主流媒體協力傳播訊息;

六、預謀:法庭不接納辯方「並非預謀」的說法。從兩人發布的訊息可見,他們是刻意調整角色以推進罪行,他們完全知道國安法後勾結外國政府或境外勢力屬違法;

七、暴力:法庭接納案件不涉暴力;

八、涉及人數:法庭拒絕罪行只涉被告與羅冠聰兩人的說法,被告承認的案情摘要提及他有海外「戰友」,繼續推進「國際線」;

九、制裁及其影響:國安法頒布後,羅冠聰繼續呼籲制裁,被告配合聲援,造成影響包括:2020年7月14日美國取消香港的特殊待遇;2020年8至11月間,15名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區高官被制裁;2020年8月,以色列科技公司 Cellebrite 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服務。法庭認為被告不能辯稱他與羅冠聰與這些制裁和措施無關,並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判囚十年,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散庭後神情凝重,覺得刑期很重。攝:林振東/端傳媒

13年量刑起點,早期求情減刑3年

辯方曾提出參考呂世瑜、馬俊文和黎智英案,主張本案不屬於情節嚴重行列,然而,法官認為黃之鋒和羅冠聰同為領導者和合謀者,情節嚴重,故認為以13年為監禁起點是恰當的。在謹慎考慮後,法官指不會以黎智英案18年的量刑起點,而是以13年作起點。

而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即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下屬「罪行重大」所須判處的最低刑期。法官指出,法院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

法官續指黃之鋒對刑罰並非陌生,他此前曾有6次定罪,其中牽涉8項罪名。其中,6次是非法集會、一次藐視法庭,以及一次國安法下串謀顛覆罪行。另外,辯方投訴控方有「近5年過度及不合理的檢控延誤」才起訴本案,辯方認為、延誤導致黃之鋒本案刑期無法與「47人初選案」同時執行。

法庭考慮所有減刑因素後,決定不因被告過往的定罪紀錄,以及他在保釋期間再犯案的因素而提高量刑起點。

法庭指黃之鋒在更生方面有良好進展,但鑑於本案罪行嚴重,其個人背景及情況的減刑作用不大。最大的減刑因素是他及早認罪,法庭因此決定國安法量刑框架下給予最大折扣。

根據《國安法》量刑框架,只有在符合第33條所列的三項條件之一或多項時,才可判處低於該量刑幅度最低刑期的較輕刑罰,包括1)犯罪過程中主動中止犯罪;2)主動投案;3)揭發他人罪行。如在黎智英案中,有5名被告為控方作證;而黃之鋒在此案中並不適用,因此法庭沒有空間進一步扣減刑期。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判囚十年,散庭時,前學民思潮成員Louis、錢詩文未有接受傳媒訪問,僅鞠躬道謝後便離開。攝:林振東/端傳媒

親友哀傷,只簡單接受傳媒訪問

上午11時,當法庭傳出黃之鋒判囚10年後,場外氣氛變得緊張。

前學民思潮成員Louis、錢詩文及其他黃之鋒的好友步出高院時神情哀傷,他們並未接受傳媒訪問。錢詩文一度被持攝錄機的記者從後推跌,但被身旁友人及時扶住。Louis簡單向傳媒表示,「唔好意思,今天我真的要點時間消化判詞。今天多謝大家關心同支持之鋒的情況。多謝大家,多謝大家。」

面對傳媒追問心情、判刑是否預期之內及會否就刑期上訴,錢詩文指:「我們今天暫時真的沒有其他回應。作為他的親密朋友,今天真的需要一點時間消化這件事。所以多謝大家關心,Thank you。」她隨後與Louis低頭鞠躬,一同離去。

人潮散去後,法庭外仍有不少旁聽人士駐足逗留。社運人士、年屆70歲的曾健成(阿牛)表示心情相當難過。他指最初認識黃之鋒是2011、2012年「反國教」擺街站時,那時仍不是有很多人留意黃之鋒。「之鋒由十零歲,到現在坐監坐到30歲,再判10年,(出獄時)40歲。整個人的黄金時代就是為了香港民主自由而在監獄渡過。」他嘆,「十年,人生有幾多十年?」

旁聽人士黃小姐亦留在現場再接受傳媒訪問。黃小姐穿上有近10年歷史的社運T-shirt到場,衣服印有「在頹垣中創造希望」。她解釋,無論世事怎變,認為人要保持希望。「每人用不同表達方式也只是想表達他真心愛香港,想讓香港變得更好。」

2026年11月5日,黃之鋒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判囚十年,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高等法院外見傳媒。攝:林振東/端傳媒

政府反應

宣判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處長李桂華於法院外會見傳媒,他先表示歡迎法院重判黃之鋒,認為這顯示本案罪行重大。他續指,在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先到外國遊說美國制裁香港、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2019年再到美國國會倡議,同時使多國延緩對中國的貿易談判,以及遊說禁售武器。在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因為已有案在身,但仍然推動對香港和中國的制裁。

「明顯地,黃之鋒和他的黨羽是希望用制裁手段,令特區政府屈服。」李桂華強調,黃之鋒對於「香港從2014年非法佔中到2019年的黑暴是難辭其咎」。他強調,黃之鋒自14歲參加社運,18歲起犯下不同的罪行,「可以說是犯案纍纍」,形容他為「不願守法的人,法庭是都看在眼內。」

有記者問及,黃之鋒求情時表示曾被國安人員稱為「敵人」,李桂華稱他個人不會視黃之鋒為敵人,但認為他是「犯罪者」。至於轉發羅冠聰的帖文會否有法律風險?李桂華則稱法律是講意圖,大家要減低自己的風險,「接收到訊息時都不關你事,為什麼要轉發他人呢?」有媒體關注通緝羅冠聰的進展,李桂華則呼籲他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