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速读:黄之锋涉勾结外国势力罪判囚10年,官指与罗冠聪同属主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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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控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他今天(11月5日)被判囚10 年,其中2个月2日刑期,与其“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期同期执行。
黄之锋闻判时表情平静,及后低头记笔记,不时皱眉。他在散庭时向公众挥手致意,称“多谢你哋!”有人冲上前尝试拥抱他但被阻拦,唯有高喊“我哋等你出来!”前学民思潮成员钱诗文和亲友闻讯后拥泣,不少旁听公众步出庭外时亦在拭泪。
法庭以13年为量刑监禁起点,并因其较早期认罪而下调3年,判处10年监禁,即国安法29条下“罪行重大”所须判处最低刑期。
黄之锋现时30岁,案发时23岁,从2020年11月开始因煽动非法集结罪被关押,累计在狱中近六年、超过2170天。他本就民主派初选案(47人案)在狱中服刑,并将于2027年1月获释;如今加控及判刑,他须服刑至2036年,出狱时他或约已40岁。

法庭指被告所犯罪行属“罪行重大”,包括案发时香港正面对社会动荡的严重影响;被告与有联系人士继续一同串谋呼吁外国对中国、香港特区制裁、封锁等;国安法实施后仍与包括罗冠聪等实行其计划、调整各自的角色。
法庭指他们角色不同,但同样关键:被告知悉罗持续在海外呼吁制裁,而被告则在本地及海外发布讯息和文章支持。二人为本案主谋或主脑;促成外国实施制裁和不利措施。
法庭强调,国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不应因其国安法前行为或其政治理念而受惩处;黄之锋被定罪,纯粹基于他在国安法实施后持续与其他人作出危害国安的行为,所以法庭量刑时会考虑其在国安法前的行为。
黄之锋于上午9时24分入庭,他身穿深蓝色衬衫,戴黑色粗框眼镜,身型清瘦,神情不俗。多名亲友向他致意,他逐一微笑回应。一如开审之时,正庭内公众一侧坐满戴口罩人士,剩余少量公众席,开庭前几分钟,亲友轮流进庭和黄之锋示意。
他早前于9月2日认罪,判刑押后至今天进行。

早上,法院外有多名警员戒备。多名外国领事、前学民思潮成员Louis、前社民连成员曾健成(阿牛)、黄浩铭、陈皓桓、47人案出狱被告之一岑子杰亦有到场。现场约有40多公众人士排队轮候。
市民黄小姐于两日前得知判刑日子,便到高等法院排队,排队3日2夜后终获发第11位公众席。她表示,到场是敬佩黄之锋的决心,认为黄之锋为香港的人权和未来走一条艰难的路,即使有机会身陷囹圄亦勇往直前。
她续指,自己自2014年公民广场时认识黄之锋,当时便已认为他是个“有想法”、“有国际视野”,“比很多大人都成熟的人”,看见他从学民思潮发展到香港众志,看到一群年轻人尝试带香港走向更好,吸引不少香港人认同和支持他的理念,这亦反映在游行参与和投票数字。
她举例,黎智英坐牢、大家会担心他会“死在牢内”、王岸然一案亦令市民担心他的状况,至于黄之锋,“他还那么年轻”。“他代我们坐了冤狱,但这不代表真的有罪名,在很多人心目中,至少在我心目中,他一日冤狱都不应该坐,应该无罪释放。很多人和他一起行,在心中。”她说。

判刑理由速读
控罪指,黄之锋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在香港与前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及其他身份不详人士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或中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其他敌对行动。
此案由国安法指定法官谭耀豪审理,控方代表为律政司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辩方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大律师姚颖彤及司徒子朗代表。
案情主要分为两部分:《国安法》生效前及生效后。案情指黄之锋和罗冠聪于2016年、《国安法》生效前便已达成串谋,开展“国际线”,透过国际游说(international lobbying)达至“民主自决”。二人在《国安法》生效后延续目标,要求外国关注香港情况、制裁香港及中国政府。
本案焦点:国际线、游说与制裁
法官谭耀豪指参考此前的吕世瑜案、黎智英案、马俊文案,驳回辩方主张,裁定本案属“罪行重大”。法庭指,2016年起,黄之锋、罗冠聪和他们当时所属的香港众志推动“国际线”。
法庭提及多项控罪中的包括推动美国《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HKHRDA);2019年时值反修例运动时与美国资深众议员佩洛西、现任美国国务卿鲁比奥见面等。法庭又提到他们寻求德国、意大利和欧洲议会人权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DROI)对港采取不利及敌对措施。

控方亦指黄之锋及罗冠聪等人提出多个国际联署,牵涉到各国停止向香港警察供应战略装备或武器、限制向港供应催泪弹或人群管制相关技术的装备等。
法庭指出,黄之锋在2019年至2020年间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不同的报章或海外知名媒体上撰文及发言,包括要求美国政府制裁中国政府、建议向中国政府及香港政府的官员实施个人制裁。又指,国安法颁布后,黄之锋在社交媒体上表示没有后悔推动《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及会寻找扩展“国际线”的机会。
法庭总结这些国安法前的行为,指行为显示黄之锋、罗冠聪及其同伙之间的协议即“国际线”(International Battlefront),是为寻求外国或境外势力作出不利或敌对的干预,以达致政治目的。“他们与西方的高层官员、领导人或势力勾结,呼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和敌对措施,而且针对的不仅是国家和特区,还包括其官员。他们呼吁西方外国政府制定或采纳立法,使上述制裁和敌对措施得以实施。他们主张检讨并更改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特殊地位;并进一步促请外国政府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磋商的贸易条约或谈判中,加入不利的条款。这些呼吁可能导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至香港特区极为有害和不利的后果,不论是经济方面或其他方面。”
法庭指以上作为背景会被接纳,用以评估该串谋的严重程度和广泛程度,以及被告在其中的角色。
而国安法实施后,法庭指黄之锋和罗冠聪及其他同伙伴没有改变其意图,反而坚持他们的串谋,继续勾结外国政府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法庭指,黄之锋和罗冠聪各自分工:罗冠聪继续呼吁外国或境外实体实施制裁、封锁或采取敌对措施,而黄之锋则是在香港提供“地下”支持(underground support),并引起外国或境外势力的关注。
裁定“罪行重大”的原由
辩方曾指出本罪并非“罪行重大”。辩方指黄之锋“并不回避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罪行的事实”,但请求法庭不要裁定本案为“罪行重大”。
辩方律师提出的理由包括:黄之锋在国安法生效后的参与有限、属次要;整体串谋范围狭窄、手法不复杂;与黎智英案比较本案较轻,如持续时间、与外国政府接触、聘用外国人士及平台内容等。其他求情理由如他最早期认罪、已羁押近6年;他的个人背景、长时间的社会服务;检控延误近5年、整体刑期原则、诚实法律误解等。
辩方因此请求法庭以接近10年囚禁为量刑起点,给予认罪及求情的全数扣减,并适用整体刑期原则进一步减刑,“使被告能够较早获释,从而使他得以在仍可对社会作出有意义和正面贡献的年纪,重新融入社会。”

但法庭仍然认为本案属罪行重大,原因如下:
一、背景:案发时香港正受修例风波引发的社会动荡影响,关键时刻,被告、罗冠聪及其同伙勾结外国势力,加剧了国家与特区所面对的困境;
二、手法:国安法后,二人手法维持不变;
三、角色:法庭认为两人角色不同,但同样关键。被告完全知悉罗冠聪在海外的行动,并以文章和讯息在本地及海外加以声援;
四、持续性:串谋持续约4个月3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双方调整分工以继续呼吁制裁。串谋终止并非因被告主动退出,而是因另案被定罪并还押;从其对抗的态度看,若非还押必定会继续;
五、规模:虽然控方无法证明有组织或资金支持被告,但罗冠聪与被告持续串谋、直接接触外国政府高层或机构,并通过本地及海外主流媒体协力传播讯息;
六、预谋:法庭不接纳辩方“并非预谋”的说法。从两人发布的讯息可见,他们是刻意调整角色以推进罪行,他们完全知道国安法后勾结外国政府或境外势力属违法;
七、暴力:法庭接纳案件不涉暴力;
八、涉及人数:法庭拒绝罪行只涉被告与罗冠聪两人的说法,被告承认的案情摘要提及他有海外“战友”,继续推进“国际线”;
九、制裁及其影响:国安法颁布后,罗冠聪继续呼吁制裁,被告配合声援,造成影响包括:2020年7月14日美国取消香港的特殊待遇;2020年8至11月间,15名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区高官被制裁;2020年8月,以色列科技公司 Cellebrite 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服务。法庭认为被告不能辩称他与罗冠聪与这些制裁和措施无关,并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
13年量刑起点,早期求情减刑3年
辩方曾提出参考吕世瑜、马俊文和黎智英案,主张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行列,然而,法官认为黄之锋和罗冠聪同为领导者和合谋者,情节严重,故认为以13年为监禁起点是恰当的。在谨慎考虑后,法官指不会以黎智英案18年的量刑起点,而是以13年作起点。

而基于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和求情,法庭将量刑起点下调3年,判处被告人监禁10年,即国安法第二十九条下属“罪行重大”所须判处的最低刑期。法官指出,法院惩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
法官续指黄之锋对刑罚并非陌生,他此前曾有6次定罪,其中牵涉8项罪名。其中,6次是非法集会、一次藐视法庭,以及一次国安法下串谋颠覆罪行。另外,辩方投诉控方有“近5年过度及不合理的检控延误”才起诉本案,辩方认为、延误导致黄之锋本案刑期无法与“47人初选案”同时执行。
法庭考虑所有减刑因素后,决定不因被告过往的定罪纪录,以及他在保释期间再犯案的因素而提高量刑起点。
法庭指黄之锋在更生方面有良好进展,但鉴于本案罪行严重,其个人背景及情况的减刑作用不大。最大的减刑因素是他及早认罪,法庭因此决定国安法量刑框架下给予最大折扣。
根据《国安法》量刑框架,只有在符合第33条所列的三项条件之一或多项时,才可判处低于该量刑幅度最低刑期的较轻刑罚,包括1)犯罪过程中主动中止犯罪;2)主动投案;3)揭发他人罪行。如在黎智英案中,有5名被告为控方作证;而黄之锋在此案中并不适用,因此法庭没有空间进一步扣减刑期。

亲友哀伤,只简单接受传媒访问
上午11时,当法庭传出黄之锋判囚10年后,场外气氛变得紧张。
前学民思潮成员Louis、钱诗文及其他黄之锋的好友步出高院时神情哀伤,他们並未接受传媒访问。钱诗文一度被持摄录机的记者从后推跌,但被身旁友人及时扶住。Louis简单向传媒表示,“唔好意思,今天我真的要点时间消化判词。今天多谢大家关心同支持之锋的情况。多谢大家,多谢大家。”
面对传媒追问心情、判刑是否预期之内及会否就刑期上诉,钱诗文指:“我们今天暂时真的没有其他回应。作为他的亲密朋友,今天真的需要一点时间消化这件事。所以多谢大家关心,Thank you。”她随后与Louis低头鞠躬,一同离去。
人潮散去后,法庭外仍有不少旁听人士驻足逗留。社运人士、年届70岁的曾健成(阿牛)表示心情相当难过。他指最初认识黄之锋是2011、2012年“反国教”摆街站时,那时仍不是有很多人留意黄之锋。“之锋由十零岁,到现在坐监坐到30岁,再判10年,(出狱时)40岁。整个人的黄金时代就是为了香港民主自由而在监狱渡过。”他叹,“十年,人生有几多十年?”
旁听人士黄小姐亦留在现场再接受传媒访问。黄小姐穿上有近10年历史的社运T-shirt到场,衣服印有“在颓垣中创造希望”。她解释,无论世事怎变,认为人要保持希望。“每人用不同表达方式也只是想表达他真心爱香港,想让香港变得更好。”

政府反应
宣判后,香港警务处国安处处长李桂华于法院外会见传媒,他先表示欢迎法院重判黄之锋,认为这显示本案罪行重大。他续指,在国安法实施前,黄之锋先到外国游说美国制裁香港、推动《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2019年再到美国国会倡议,同时使多国延缓对中国的贸易谈判,以及游说禁售武器。在国安法实施后,黄之锋因为已有案在身,但仍然推动对香港和中国的制裁。
“明显地,黄之锋和他的党羽是希望用制裁手段,令特区政府屈服。”李桂华强调,黄之锋对于“香港从2014年非法占中到2019年的黑暴是难辞其咎”。他强调,黄之锋自14岁参加社运,18岁起犯下不同的罪行,“可以说是犯案累累”,形容他为“不愿守法的人,法庭是都看在眼内。”
有记者问及,黄之锋求情时表示曾被国安人员称为“敌人”,李桂华称他个人不会视黄之锋为敌人,但认为他是“犯罪者”。至于转发罗冠聪的帖文会否有法律风险?李桂华则称法律是讲意图,大家要减低自己的风险,“接收到讯息时都不关你事,为什么要转发他人呢?”有媒体关注通缉罗冠聪的进展,李桂华则呼吁他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