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晚上警方闖入太子站月台執法,多人事隔近4年才被正式起訴。其中5男分別涉嫌向警掟盾牌、用雨傘打警員、協助被制服人士逃走和攜有鐳射筆,他們否認襲警、阻差辦公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早前審訊,今(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時指,案件歷時約5年,控方於4年後才落案起訴,打亂了被告的人生規劃,冀法庭酌情減刑。裁判官陳志輝明言會判監,下令索取各人的背景報告,押後至8月15日判刑,期間5人須還柙。

被告為:顧文軒(案發時24歲,現28歲)、葉禮豪(案發時17歲,現22歲)、蔡浩賢(案發時23歲,現27歲)、郭俊駒(案發時36歲,現40歲)和鍾日傑(現33歲)。

28歲男被指逃跑時向警員掟盾牌 襲警罪成

首被告顧文軒被控一項襲警罪。警員16147供稱當日到達太子站月台時,目睹顧身穿越野電單車護甲,手持一塊透明盾牌,遂上前追捕,顧逃跑期間,向身後的警員投擲手上的盾牌,最終盾牌沒有擊中警員,而是在警員腳邊約一米內落地。顧後來在月台上被制服。辯方則稱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擲出盾牌的唯一目的是襲擊警員,不排除被告在奔跑期間,在慌亂中無意「甩手」,使手中的盾牌飛向警員。

陳官接納警員的證供,他認為不能說被告「不是瞄準」警員來投擲盾牌,而是他在當時情況下「無法」瞄準警員。陳官表示在審訊期間親身檢視涉案盾牌,考慮它的重量和大小,不認為被告是「甩手」,從被告擲出盾牌的方向可見,明顯他有意圖向警員擲出盾牌,目的是傷害對方及阻止對方追捕,因此裁定罪成。

涉拉走已被警制服男子 22歲男阻差辦公罪成

第三被告葉禮豪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時任高級警員33531供稱,當晚在太子站月台上把男子王茂俊制服後,在等候同袍到場支援期間,有一群人向他走來,當中部份人手持雨傘,期間王掙脫警方控制並逃走,之後有2至3名男子把王扶起,帶他循扶手電梯離開。

辯方在審訊時質疑,警員並不知道王事前做了什麼行為、犯了什麼法,頂多只能懷疑他是一名示威者,因此制伏王是不合法,質疑警員當時並非「正當執行職務」。

陳官則指,王茂俊不單只身穿黑衣黑褲,還有以黑布蒙面,已足以令警方產生足夠懷疑,因此截停及調查王是合法合理。辯方質疑警方沒有即時宣布拘捕,陳官則指當時情況未能容許警員宣布拘捕,王便已經被其他人拉走。

陳官指,當時月台上有很多人,警員33531並不是盲目胡亂地追截,而是針對王而去追截。當王已經掙脫時,被告用雙手拉王起身,並一直注視著警員的方向,其行為明顯是有意圖令王擺脫警員33531的制服,必然構成阻撓他執行職務,並且從影片可見,被告是蓄意作出涉案行為,因此裁定罪成。

翻查資料,王茂俊在同日事件中被控暴動、刑事損壞、搶劫和襲擊等罪,由於缺席法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他曾接受傳媒訪問,稱流亡海外並已獲批政治庇護。

被指雨傘打警 27歲男襲警罪成

第五被告蔡浩賢被控一項襲警罪。案情指時任警員7889目睹第三被告葉禮豪協助王茂俊擺脫控制之後,便上扶手電梯追捕二人,期間一名年約20歲男子用雨傘由上而下地打警員,警員用手臂擋格,直至雨傘變彎曲,該男子其後用拳頭打警員,之後逃往人群中。

蔡曾親自作供,他稱當晚在太子站聽到有人說「要走」,不久後,他感覺到後腦被人用棒狀物擊打,感到很痛、「畫面一吓矇咗」、神志不清,之後單膝跪地。他又稱,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攜帶頭盔是想交給喝酒的朋友,手袖、T-恤、長柄雨傘和3件雨衣均是工作用途。辯方亦否認被告是施襲者,並稱施襲者另有其人。

不過陳官拒絕接納蔡的證供,他指蔡聲稱被棒狀物擊打後腦之後,神志不清、單膝下地,卻竟然可以短時間內掙脫警員控制、捉住前方人士的腳,並衝入扶手電梯上的人群中。從影片可見,蔡的表現並不像剛受傷,反而身手仍然敏捷。

辯方指影片拍不到有人拳打警員,質疑警員證供有誇大之嫌。陳官則指,儘管影片拍不到有人拳打警員,而且警員在庭上用了很長時間才認出被告,但是警員確實有被人用雨傘擊打,這部份符合影片內容,而被告確實在當日揹卡其色背囊。

陳官續指,當晚情況混亂,警員一方面要捉住王茂俊和第三被告,同時亦要不斷擋格雨傘的襲擊,警員往往要在千鈞一髮之下作出決定,作供時在細節上難免有些微出入,但是不會影響其證供的整體性和可靠性。陳官檢視影片後,肯定襲擊警員的人便是揹卡其色背囊、曾單膝跪地的蔡,而不是另一名男子,最終裁定蔡罪成。

官指警沒理由插贓 裁定被告管有鐳射筆

第六被告郭俊駒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在審訊中質疑證物鏈曾受到干擾,控方不能夠證明呈堂的鐳射筆就是警方當晚在他身上搜獲的那支鐳射筆。陳官指,被告並沒有爭議警方的確在他的褲袋內搜出一支鐳射筆,儘管警員記錄證物時遺漏了護目鏡和眼罩,事後又把搜查的錄影片段銷毀,實屬不理想,但是考慮到當時情況,警員在某些情節上的證供有出入,並不影響證據的整體性,故接納警員的證供。陳官表示,看不到警方有任何理由要無故插贓,因此認為證物沒有受到干擾,而被告亦沒有合理辯解管有該鐳射筆,裁定罪成。

官指被告證供不合理 裁管有鐳射筆罪成

第十一被告鍾日傑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陳官指警方截停時在他的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鐳射筆,該筆的邊緣鋒利。鍾在審訊時親自作供,他不爭議鐳射筆屬於他,因他任職電子儀器銷售員,當時有客戶想訂造紅外線測溫器,因此他攜帶一支可發出藍色光束的鐳射筆,以作測試用途。鍾又稱,由於鐳射筆邊緣鋒利,若放進銀包保管的話會鎅破銀包,所以把它放進褲袋內。

陳官拒絕接納鍾的證供,他指鍾一方面說鐳射筆邊緣鋒利,不方便和不安全攜帶,可是他不但只沒有把鐳射筆留在公司保管,更把它帶出街,不是放在盒內,而是放在自己的褲袋內,做法並不合理,因有可能鎅破他的褲袋或有危險。

陳官續指,當時太子站月台情況非常混亂,鍾有約10分鐘時間離開,然而他卻聲稱太子不是他的目的地,所以不離開,說法並不合理。陳官又質疑鍾的背包內有泳鏡但沒有泳褲,另外還有兩個過濾器、6個濾芯、工程頭盔、防鎅手套等物品。

陳官亦指,當時在香港生活的市民不會不知道社會事件,惟鍾在盤問下卻表示不清楚抗爭者會穿著黑衣黑褲,以及會用鐳射筆照射警員,陳官不相信鍾的說法。考慮案發時的環境,陳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鍾把鐳射筆放在褲袋,方便他隨時拿出來,或提供給其他人,來作傷害他人之用,裁定藏武罪成。

辯方指案件歷時約5年 打亂被告人生規劃

代表首被告顧文軒和第六被告郭俊駒的大律師求情指,顧任職調酒師,親友求情均指他樂於助人、性格樂觀、愛惜家人,當日在混亂情況、一時衝動下犯案,幸而警員沒有受傷。郭則在一間高級時裝公司任職採購員,為家庭經濟支柱,因為本案而喪失赴新加坡晉升的機會。

辯方提到,二人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約一年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直至2023年9月警方重新拘捕,並落案檢控,打亂了二人的人生規劃,冀法庭考慮案件歷時約5年,能酌情減刑。

代表第三被告葉禮豪的大律師指,葉現時在補習社任職文員,但為免影響公司工作,在本案裁決之前已辭職。辯方指葉的行為俗稱「搶犯」,不如同案另一被告向警員掟雨傘般嚴重,又指另一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就延誤檢控減刑一星期,希望陳官亦採用相同做法。

代表第五被告蔡浩賢的大律師指,蔡在私人會所任職物業管理,案件歷時4至5年,對他帶來一定的困擾、焦慮和不安,冀法庭能酌情減刑。此外,辯方指受襲警員不需前往醫院驗傷,被告在審訊中同意大部份案情,僅爭議影片和警員證供,冀法庭亦可以就此減刑。

至於沒有法律代表的第十一被告鍾日傑,則表示沒有準備任何求情信。陳官問鍾工作上是否來回東莞和香港之間,鍾則稱被起訴後,回鄉證被收起,因此現時留在香港工作。陳官問他就其他方面有沒有陳詞,鍾表示沒有。

官明言判監 押後判刑待背景報告

裁判官聽畢求情後,明言一定判處監禁,下令先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報告,並押後至8月15日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柙。裁判官亦指示控方準備案件時序表,以解釋案件延誤理由。

同案5名被告認罪。第二被告劉汝恒(28歲,髮型屋員工)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判囚6星期。第四被告許肇彰(29歲,精算分析師)承認企圖阻差辦公,涉向警員拋擲雨傘,阻撓警員制服王茂俊,被判囚5星期。第七被告劉洪發(26歲,運輸工人)及第八被告黎卓如(25歲,學生),各自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一支鐳射筆,各判囚3個月。第十被告林秉軒(32歲,畫畫導師),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KCCC1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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