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潑水節襲擊案 TVB記者稱不想被近距離射水 仍「笑笑口」因不想表現「唔專業」
【獨媒報導】3名男子被指在去年九龍城泰國潑水節期間,用水槍近距離射向輔警及TVB記者,他們早前否認襲警及普通襲擊罪,案件今(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TVB記者李天耀供稱,3名被告用水槍向他近距離射水,使他全身衫褲鞋襪、「乜嘢內衣都濕哂」,他及同事亦未能進行報導工作,是「好大嘅滋擾」。影片可見李被射水期間仍「笑笑口」,李則解釋:「因為我唔想表現出一個我唔專業嘅態度,唔想表現出我唔滿意嘅一面。」辯方質疑當時李並沒有感到受威脅,也沒有即時報警求助。李在盤問下同意,當時覺得事態未至於需要向警方報案,若非警方要求他到警署落口供,他都不會主動投訴。
3名被告為:曾維誠(26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6歲,文員)及袁子健(31歲,成人用品商人)。翻查資料,曾維誠經營 YouTube 頻道「Bravedogdog」,網名「勇狗」。
左起:曾維誠、袁子健、葉嘉健
其中3名事主為TVB記者及攝影師
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其中兩名事主吳家軒及李天耀是 TVB 的記者,譚永文則是 TVB 的攝影記者。2023年4月10日,YouTube 頻道「Bravedogdog」上載兩段題為「ISTIMETOWIN 絶地大反撃 popo TVB」及「ISTIMETOWIN 絶地大反撃高清版」,警方於4月12日將兩段影片下載,現為呈堂證物。
警方於4月12日分別拘捕曾維誠和葉嘉健,並搜查二人住所,檢取了涉案衣物。第三被告則於4月17日被捕,並於翌日在警署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TVB記者稱第一被告「射得比較近」 與其他小朋友行為不同
TVB 英文台記者李天耀供稱,他在2021年11月加入 TVB 廣播公司,在新聞部英文台工作。案發當日,他被公司指派到九龍城採訪潑水節,同行的同事包括記者吳家軒和攝影師譚永文。李和吳均有穿著公司提供的黃色雨衣,背面寫有「Press」字樣。
李稱,穿著雨衣採訪是因為「expect 一定會濕,因為有人會潑水」,通常是小朋友可能會用水槍射人,或者用水桶潑水,「我都係覺得純粹係玩吓。」
TVB 英文台記者 李天耀
李稱,完成採訪之後,他需要在鏡頭面前總結新聞故事內容,行內俗稱「做扒」。期間有幾個人特別、好近地用水槍射他和同事的上半身,印象最深刻的是其中一名穿紅色衫的男子,「射得比較近」、「用支水槍好近面部咁去射」,行為與其他小朋友不同,因為「啲小朋友唔會行到咁近去搞我哋」。控辯雙方不爭議該男子為本案第一被告曾維誠。
此外,李稱射水的人還有穿著黑色外套的第二被告葉嘉健,以及穿著黃色衫的第三被告袁子健。李確認在警署認人手續中認出3人。
TVB記者稱3名被告射水行為是「好大嘅滋擾」
李形容,當時3名被告的水槍水力「當然係比其他小朋友嘅水槍大」,因為近距離向他射,加上射到雙眼,惟當時李需要做報道,所以3人的行為對於他是「好大嘅滋擾」。李稱,他並沒有特別出聲去叫停3人,只是用手去擋水,因他以為3人的行為只會維持短時間。
李稱記得攝影師譚永文曾經向對方說:「可唔可以等我哋做好扒先射呢?」惟3名被告沒有停止射水。
李稱,由於3名被告沒有停止過射水,攝影師譚永文提議移師南角道近衙前圍道「做扒」,惟他們移動期間,3名被告依然跟隨,並且繼續以水槍射記者全身。李稱,由於3人近距離射水,導致他們不能「做扒」,因為「每次開口,就有大量嘅水入嚟」。
TVB記者稱不想被近距離射水 惟仍臉帶笑容因不想表現「不專業」
李表示,當時「當然唔想」被近距離射水,但是他沒有「話返轉頭」,或者表達不願意,只是出手擋水,因他只想「快啲完咗件事」。被問到為何不表達不願意被射水,李回答稱:「因為覺得唔會有啲乜效果囉。」
李亦稱,從沒預料過會被人如此跟隨著射水,而且要求對方停止不果。他形容眼睛、耳仔和口均感到不舒服,全身衫褲鞋襪,連「乜嘢內衣都濕晒」。
控方指影片可見李仍「笑笑口」,李則解釋:「因為我唔想表現出一個我唔專業嘅態度,唔想表現出我唔滿意嘅一面」,否則對自己沒有好處。李稱,後來見到攝影師譚永文向在場警員有一些對話,警員其後向第三被告「講咗少少說話」,3名被告便沒有再向李射水。他們遂完成手頭上的工作。
辯方:TVB記者「預咗」會濕身、當時不覺受到威脅
在曾維誠的代表律師盤問下,李確認當日採訪之前已「預咗」會濕身,他被射水後亦沒有向現場警員求助,事後沒有報警,只是事後警方透過公司聯絡他協助調查。辯方指李在影片中仍臉帶笑容;李則重申,因為「唔想表現出一個唔專業嘅態度」,或者「臉部好唔滿意嘅感覺」。辯方質疑,如果李不出言表達,別人不會知道他的想法,並指出李當時並不覺得受到威脅。李則稱:「純粹係(覺得)好煩,同埋唔舒服」,而且「隻眼好醃」。
辯方播放影片,指現場除了3名被告之外,也有小朋友向 TVB 記者近距離射水。李最終同意當日情況並非嚴重到要向警員作出投訴。辯方又問:「你當日係咪覺得第一被告(曾維誠)玩得過火咗呢?」李回答:「我覺得係嘅。」
辯方:潑水人士可能「沉醉於嗰個環境之中」 未必聽到TVB記者叫停
葉嘉健的代表律師盤問時指,潑水的人可能「沉醉於嗰個環境之中」,加上現場環境嘈吵,所以未有聽到李的同事要求停止射水。李則稱,雖然他的耳有入水,但是仍然聽到很清楚 TVB 同事向潑水人士說話,要求停止射水,相信對方都能夠聽到。
TVB記者同意曾加入玩耍、知道在混戰區採訪會有被射水風險
在袁子健的代表律師盤問下,李同意公司在工作方面給予很大自由度,他曾經在現場與途人和小朋友玩耍。辯方指李曾經用水槍射過袁子健;李表示不記得,但是不排除有這個可能性。
辯方指,李「做扒」時,站在「混戰區」的正中央,當時沒有明文規定不准在該範圍互相追逐射水,然而李大可以在行人路或「混戰區」以外的地方「做扒」,但他選擇在「混戰區」內採訪,必然知道有很大風險會被別人射水。李同意。
TVB記者同意事態未至於要報警 若非警要求落口供不會投訴
辯方又指,李事後收到公司指示要到警署落口供,當時他知道案件是針對3名被告。李同意,因3名被告當日比較突出,而且以他及 TVB 同事為目標。辯方續指,李當時覺得事態未至於需要向警方報案,若非警方要求他到警署落口供,他都不會主動投訴。李同意。
在控方覆問下,李表示他向途人射水是因為想「有個氣氛咁」,但是他射水時並沒有針對任何一個人,或任何身體部位。
控方問到,李當時曾做過什麼明顯行為來表達自己不想被射水。李表示他有舉高雙手、擰歪面和行開該範圍。
主辦單位確認希望市民盡情享受、狂歡
時任九龍城居民聯會幹事、現任九龍城區議員劉婉燕供稱,因疫情緣故,九龍城潑水節於去年才復辦。當日城南道馬路劃出一個圍封範圍,在下午3至5時之間供街坊潑水,居民聯會派出15名工作人員,現場亦有警方和社區應急隊當值。劉稱她在現場曾訓示工作人員,一定要提醒入場的街坊不能夠向穿著制服的工作人員和制服團體射水,現場街頭、街尾和中間也設有擴音器播放相關錄音提示。
時任九龍城居民聯會幹事、現任九龍城區議員 劉婉燕
代表曾維誠的律師指,潑水節停辦3年後於去年復辦,九龍城居民聯會的宣傳單張的字眼是「潑水狂歡嘉年華」,劉作為幹事,也會希望市民可以「好開心,同埋好狂歡咁樣玩」,盡情享受活動。劉確認,同時補充:「我諗喺安全嘅情況下享受呢次活動。」
辯方其後播放新聞影片,顯示現場有警察被射水;也有人站在行人路上向馬路方向射水,但是沒有工作人員即時阻止。劉確認,她亦同意居民聯會沒有任何機制規管市民不得越過圍封範圍去射水,因居民聯會並沒有執法權力。除非工作人員見到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有人明顯拒絕被射水,否則他們不會出言阻止。
辯方又指,雖然現場有錄音廣播提示不要向工作人員射水,但是當日現場環境嘈吵,「一路玩緊一路叫囂。」
主辦方確認大會容許參與者互相「偷襲」
代表袁子健的律師指,在泰國新年中向別人潑水,在泰國文化中寓意祝福、洗走不好的東西,而且大會活動規則沒有指明必須得到別人同意才能潑水,而互相「偷襲」、「玩」是容許的。劉確認。
辯方質疑,主辦方沒有重置被移動的圍封帶、沒有即時阻止參與者在行人路上潑水,顯示大會沒有嚴格執行規則,形容大會規則「名存實亡」。惟劉不同意,重申大會是主辦方,而不是執法方。
辯方又問,如果警方想「玩埋一份」,作為大會理應不會阻止?劉則指,她事前與警方開會時,警方稱他們只是協助角色,在大會求助的情況下處理現場突發情況,但不包括參加潑水環節。辯方追問,如果有警員想參與潑水活動,他們是否被容許?劉則稱要問警方是否容許警員加入。
案件下周一續審。
首3項襲警罪指,3人於2023年4月9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輔警警員6553、8591及女輔警警員6605。
另兩項普通襲擊罪指,3人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吳家軒及李天耀。最後一項普通襲擊罪指,曾維誠及袁子健襲擊男子譚永文。
案件編號:KCCC26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