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殺警案】辯方指「屠龍」隊長黃振強是「騙子」、為減刑而「作故仔」牽連隊友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6日)踏入第66日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指作為污點證人的「屠龍」隊長黃振強,其證供不盡不實,而且「呃隊友、係欺騙感情嘅騙子、一個大話冚另一個大話」,而就他私吞資金賭錢方面亦「鐵證如山」。辯方指黃利用隊友以獲得報酬,惟隊友一直被蒙在鼓裡,對計劃內容不知情。
辯方:需肯定被告知道最終目的
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進行結案陳詞。他指控方需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證明被告犯罪,而「懷疑」、「可能」、「應該係」、「好似」等均不屬完全肯定的舉證標準。辯方強調,就串謀控罪,參與者需要知道最終非法目的;若陪審團未能肯定張俊富知道串謀的最終目的,則要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行動不牽涉對無辜公眾造成傷害
另外,辯方指控方在開案陳詞階段,曾表示炸彈會導致非警務人員受傷,因此辯方誤會「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對象只涉公眾,但不牽涉警員,後來他作出澄清。辯方強調,本案不會牽涉對公眾人士造成傷害,他引述污點證人彭軍壕的證供指,吳智鴻表示預計爆炸時不會有其他「唔關事」的人。以另一證人蘇緯軒的理解,行動執行時不會傷及無辜。就「串謀謀殺」罪,辯方強調控方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是有意圖殺警員。
辯方並指,不能因張管有彈叉等攻擊性武器,而推論其犯案傾向性較高;即使他有參與「屠龍」的示威,亦不代表他有參與本案的計劃。對於控方指考慮2019年背景後,本案串謀呼之欲出,辯方表示:「我不敢苟同。」他提醒陪審團,絕不能夠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氛圍後,就裁定被告必然知道及參與計劃。
辯方:黃振強利用隊友 且是「感情騙子」
就首名作供的污點證人、「屠龍」隊長黃振強,辯方指黃「言行不一、講一套做一套、呃隊友、係欺騙感情嘅騙子」。辯方又指,黃會利用隊友並隱瞞對方,「係一個機會主義者」,而張俊富或被蒙在鼓裡及被利用。
辯方:黃證供不盡不實、屢砌詞狡辯
辯方亦指,黃的證供不盡不實、充滿疑點,他作供時經常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一個大話冚另一個大話。」在盤問階段,黃被發現用小隊資金賭錢,控方在結案時一度問:「係咪可以用貪威識食、爛賭嚟形容?」
辯方:黃為獲更多減刑而「作故仔」牽連其他人
辯方指,認罪被告作為控方證人,會獲得比一般認罪較多的減刑折扣。前者可獲五成折扣,後者則僅三分一,故辯方認為黃作供存在誘因。辯方續指,黃為「攞著數」而「作故仔、加鹽加醋、故弄玄虛」,把不相關的人牽連在內,並剪裁事實令其他被告入罪。辯方建議,陪審團處理黃的證供時要小心。辯方又指,黃獲得豁免起訴書,他毋須承擔犯法行為,因此需考慮他會否作出虛假及誤導的說話。
辯方:私吞資金賭錢「鐵證如山」
辯方指,黃起初否認有賭錢習慣,後來在辯方展示馬會投注紀錄後,黃才承認有用小隊資金賭錢。辯方強調,黃私吞資金賭錢屬「鐵證如山」。他在社會運動期間的5個月,共賭錢約170次,總共48萬,最大一次的投注金額為5萬元。對於黃多次表示「唔記得」及「無印象」,辯方質疑他是砌詞狡辯,「相唔相信佢會唔記得自己賭錢,呢個唔係咁好嘅行為呢?」辯方補充,如非有馬會紀錄,「相信真相一定石沉大海。」
辯方:黃以誇張失實說法作招徠籌錢
辯方引述「育龍」頻道的訊息,內容提及「絕非帶有偷呃拐騙目的」,但黃實際上將錢自用,更隱瞞隊友及捐款者,例如到泰國進行「點到即止嘅嫖妓」,以滿足一己私欲。另外,「育龍」頻道曾發訊息表示「公會目標集齊30粒龍心」,黃承認意思指殺害30名警察。辯方指他以誇張失實的說法作招徠,以籌集更多金錢。辯方又指,黃聲稱以10萬元買100支汽油彈,平均每支1,000元。辯方質疑,黃的說法誇張,他利用差價將資金據為己有。
辯方:黃漠視隊員共識、私下索取手槍
另外,辯方指黃知道屠龍成員反對親手使用炸彈及槍,仍漠視隊員之間的共識,瞞着隊友向吳智鴻索取手槍。辯方指,吳明知隊友反對仍一意孤行,由此可見吳亦會隱瞞12.8計劃,「越少人知,就越少人阻止。」
辯方又指,黃提出第二次到台灣,只屬軍訓,並非他所指的「走佬 Plan」。辯方解釋,黃只打算獨自離港,若然隊員清楚事態如此嚴重,則「冇可能佢哋唔一齊走」。辯方認為,黃「賣隊友豬仔」,利用完他們後「自己走先」。
辯方:黃淡化罪責、用謊言保障自己
黃在錄影會面表示,訛稱自己受傷而缺席行山試槍,又指自己不想接觸槍械,只是為了獲得吳的百多萬而投其所好。但他卻在庭上解釋,回答警方問題時狀態欠佳、記憶混亂。辯方認為,黃是在淡化自己罪責、混淆視聽。辯方又指,黃可能捏造被警方毆打的說法,不斷用謊言保障自己,這反映其證供不盡不實,若依賴他的證供會很危險。辯方亦提醒,不能單憑訊息字面推論,張必然對串謀有認知及參與其中。
辯方:「20kg」不一定指炸彈,可指煙花炮仗
控方曾表明,各被告在群組提及的「20 kg」是指吳一方的炸彈。但辯方認為,「20 kg」可以是指煙花炮仗,因黃曾與隊員分享用煙花炮仗嚇公安的片段。辯方又指,只有黃及「軍師」知道用槍及炸彈的計劃,其他成員並不知道。黃只是誇大其他隊員的參與性。
辯方又指,在11月25日的飯局並非全數成員出席,他質疑黃會否在不齊人的情況下講述計劃。辯方提醒,不能單憑訊息對話而「斷章取義」,例如成員談及要用避彈衣,但不代表在真槍情況下才要使用。辯方指,張沒有參與大部份「滅龍」群組的討論,亦不能肯定他閱畢所有訊息。
辯方:隊員被蒙在鼓裡、不知實際計劃
黃曾稱行動前一日、即12月7日,在安全屋向隊員講述行動。惟辯方指,據監視警員所見,當時亦有陌生女子進入大廈,因此質疑黃會否在有外人的情況下,向隊員講解行動。辯方又質疑,黃所說的行動版本沒有彭所稱般詳細,黃沒有提及「屠龍」要掩護吳,並讓他擺放炸彈。因此對於計劃細節,張被蒙在鼓裡,而且他不會在完全不知情,兼不顧自身安全之下參與計劃,「係咪咁兒戲?可以參加咁大咁恐怖嘅活動?」辯方指,黃之所以不將計劃告知其他成員,實際上是知道成員會打斷計劃,並妨礙他在事成後到台灣獲取100萬。
辯方最後指,黃作供不盡不實、大話連篇,而且充滿疑點,因此懇請陪審團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並緊記「寧縱毋枉」,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參與串謀。
案件明(7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65日
控方指「屠龍」眾籌為作嚴重暴力逼政府就範 意圖宣揚「五大訴求」政治主張
審訊第64日
控方指吳智鴻一方早有串謀協議 「屠龍」近兩個月後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