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男涉穿「光時」衫及戴黃口罩遊蕩 擬認「新煽動罪」 押至9.16答辯
【獨媒報導】27歲無業男子涉在6.12五週年當天,穿著印有「光時」的衣物和戴著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早前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及遊蕩罪等,案件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指被告打算承認「新煽動罪」,但仍需時與控方商討案情及另外兩項控罪的處理方式,因此申請押後。《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遂將案件押後至9月16日再訊。男子須繼續還柙。
被告諸啓邦(27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他亦被控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他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以及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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