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58歲男子涉在 YouTube、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煽動內容的相片,早前遭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擬爭議控罪合憲性,質疑新例之下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意圖便可入罪,不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蘇官遂將案件押後至9月20日,屆時處理相關法律爭議。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被告區健威(58歲)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第 24(1)(b)條的罪行。他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和司徒子朗代表。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示調查已完成,現準備好聽取答辯。不過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則表示,對於控罪的合憲性有爭議,認為控罪與《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不可共存,希望法庭先處理相關爭議之後,才聽取被告答辯。

總裁判官蘇惠德則提出,應等待終審法院就譚得志案頒布裁決後,才在此法庭處理相關法律爭議較合適。關文渭則指,譚得志案處理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煽動罪,然而本案控罪卻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第24條(「新煽動罪」),所以不論譚得志案終極上訴結果如何,終院的判決並非百分之百適用於本案,而本法庭仍然要處理關於新例的法律爭議。

關又提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第25條指無需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而發布涉案言論,已足以構成第24條下的煽動罪。他指需要將第24及25條一併解讀,從而爭議本案控罪是否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辯方的立場是認為控罪不合憲。另外,新例指明「不屬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範圍縮窄了很多,換言之,墮入法網的範圍變闊了。

關文渭
大律師 關文渭

蘇官提到自己曾經處理同一名被告的案件,問辯方有否反對是次由他處理法律爭議。關則表示,被告對於本案並無事實方面的爭議,只有純粹的法律爭議,因此不反對由蘇官處理;假如法庭最終裁定控罪合憲的話,被告會打算認罪。

蘇官最終押後至9月20日處理相關法律爭議,並指示控辯雙方在押後期間提交書面陳詞。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 1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 27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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