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西湖豪宅九成半單位被揭僭建 逾600業主申司法覆核抗清拆令失敗
【獨媒報導】寶馬山豪宅賽西湖大廈自70年代末落成後,一直存有僭建問題,業主未得屋宇署同意下,將廚房旁的露台晾衫位置加建樓板覆蓋。直至2018年全個屋苑被揭發有95%單位有類似僭建狀況,屋宇署在2018及2019年間發出876張清拆僭建的命令,數百名業主提出上訴失敗後,多達614名業主集體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
該宗司法覆核案圍繞一個核心議題:當屋宇署多年來不執法,市民是否有「合理期望」僭建物被「容忍」?高院法官高浩文今日頒下判詞,認為期望執法行動有「容忍」,本身就是不合理,而申請人無異於要求屋宇署對未來可能出現、而數目未明的僭建物不執法,該要求本身一定是不合法。法官最終判賽西湖業主敗訴,兼且向屋宇署支付訟費。
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業主
賽西湖僭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有多達614人,他們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答辯人是屋宇署上訴審裁小組,由律政司內的副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代表。
在高浩文頒下的判詞中,揭露在賽西湖925個單位內,有876個有僭建狀況,即佔95%單位。僭建方式是業主未得屋宇署同意下,將廚房旁的露台晾衫位置加建樓板覆蓋。在屋宇署發出清拆僭建命令後,有555人在2021年12月提出上訴,上訴審裁小組在2022年3月24日拒絕上訴,觸發今次司法覆核案。
僭建問題糾纏40多年 蔓延至幾乎全屋苑
判詞詳述賽西湖大廈僭建問題存在的複雜歷史因素,屋宇署曾經先後3次向賽西湖展開執法行動,最早在1978年屋苑落後,當時約有239單位被發現僭建,佔屋苑25%。不過居民當年透過一間建築師樓「王歐陽(Wong & Ouyang)」與屋宇署在1979年至1986年商討,最終屋宇署在建築師樓證明僭建物安全後,撤回二百多張已發出的清除命令。
第二次執法行動在1991年,當時屋苑的僭建問題已經擴散到47%單位,有「中招」的業主上訴清拆令,在1993年進行的上訴審裁小組裁定業主上訴成功,但強調僭建物仍然是非法,只是暫時被容忍,不應被視為先例,而日後是否有執法行動,不由上訴審裁小組決定。
居民稱有「合理期望」不執法
在隨後的25年間,屋宇署的確從未對賽西湖執法,截至今次受爭議的2018年執法行動,已經有876戶,即95%單位被揭發有僭建問題。申請方提出的主要理據,首先是屋宇署對存在30至40多年的問題不作為,令居民有「合理期望」他們的僭建物可以被「容許」保存,條件是居民證明僭建物安全。申請方甚至指出,如果要將僭建物還原,才會導致不安全;又指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偏離了多年來的「酌情」做法。
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在覆核案聆訊階段表示,申請方並非要求將非法僭建物變成合法,他們接受任何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條的僭建物都是非法,但認為居民有「合理期望」,只要他們的僭建物安全,署方都會「容忍」或不執法。
法官指期望不執法 本身不合法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表示,本來認為申請方的陳詞頗具說服力,但細想和參考案例後,拒絕接納理據。他表示,大部分涉案僭建物都在1986年後興建,即屋宇署採取第一次執法行動之後,如果申請方的說法成立,意味未來賽西湖的居戶都可以未徵得屋宇署同意下僭建,完全繞過《建築物條例》第14條。法官指出,申請方的要求無異於期望暫停執行《條例》,對將來未出現、數目未明的僭建物不執法,該期望本身一定是非法的。
法官又指暫停執行《條例》,署方就不會發出清除令,結果是導致住戶根本不關心單位構建物是否僭建物,因為即使違反《建築物條例》14條,屋宇署都不會執法。
法官又指出,即使40年前王歐陽建築師樓證明236個單位的僭建物安全,申請方沒有證據證明該236個單位今天仍然安全;其他涉案單位都只是聲稱「正委派註冊結構工程檢驗安全」,未有實際證據呈堂。
官反問是否倒塌後才知悉不安全
法官回應「合理期望」的說法,指出期望一個執法行動「不行動」或採取「容忍」態度,本身就是不合理期望。一個正常的合理期望,應是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執法並發出清拆令,任何偏離執法的行徑,需要一個「好的原因」解釋。而申請方不論在屋宇署上訴審裁小組,抑或覆核案口頭聆訊階段,都未能提供有力說法,為何屋宇署要偏離執法行動的「合理期望」;申請方亦未能解釋為何現時清拆僭建物,會較保留更危險。
法官又指,申請方提出「驗畢後安全可以保留」理據不可能成立,因為《條例》沒有相關條文或機制讓屋宇署檢查和報告僭建物是否安全,法官表示,署方在僭建物倒塌或發生意外前,根本無從得知哪個單位的僭建物是否安全。
提醒若僭建物「常態化」 是危險看法
申請方另一理據是指,當局持續不執法的做法,對居民而言已構成是一種「承諾」。不過法官指出,由屋宇署多年來的書信往來,和屋宇署上訴審裁小組的資料可見,均沒有作出任何承諾。相反地,屋宇署的立場清晰且一致,就是不接受僭建物,並要求移除,部份信件更可證屋宇署向住戶發出「最後通牒」。
在1993年上訴審裁小組決定,當時小組裁定居民勝訴,申請方強調「容許」僭建物是署方的政策方針。不過法官不同意,指出審裁小組當時表明該案不是先例,僭建物仍然是非法,如果當局日後執法,該些僭建物仍受規管。高浩文法官又指出,如果將1993年小組決定,視為確立僭建物乃「常態」、其他違反《建築物條例》行為乃可被「容忍」的立場,結果將會很危險,小組的決定變相成為一種對僭建的「鼓勵」。
法官最終認為,申請人的理據雖然表面上有可爭辯之處可取得覆核許可,但過不到正式司法覆核聆訊的門檻,判申請人敗訴。他又表示,看不到為何不向申請人發出訟費命令,故申請人須向屋宇署支付訟費,如果雙方不同意訟費金額,將交由高院聆案官處理。
案件編號:HCA 58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