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 7名民主派終極上訴被駁回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人繼續就「參與集結」罪的判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12日)頒布判決,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
上訴人為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劉允祥代表。
上訴人早前獲准提出一項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即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 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exercise)?
在早前的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法庭應該在把被告定罪之前,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因為法庭有責任確保不會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和過份的限制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上訴人有很多途徑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然而他們故意地違反警方禁令,卻以不符相稱性為由,要求法庭不要裁定他們有罪,是「搬龍門」。
余若海指,警方基於有很高暴力風險而反對遊行,已經平衡了集會遊行的自由權利,以及其他人行使權利的自由等因素,發出禁令是符合相稱性;可是當日一眾上訴人手持大型橫額、帶領遊行,而且無視警方警告,可見他們明知而違反警方的禁令。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上訴庭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分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其中被告一方獲批就執行相稱性的議題上訴至終院,律政司申請則被拒。雙方就被拒的部分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月開庭處理,惟律政司一方被即場拒絕。
黎智英、李卓人和梁國雄分別涉《蘋果日報》案、支聯會案及初選案而還柙。3人未有出庭應訊。
案件編號:FACC2,3,4,5,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