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5日)踏入第73日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控方立場指毋須證明本案眾籌款項僅用作12.8的用槍及炸彈計劃,只需證明款項用作投擲汽油彈及破壞公共設施等恐怖主義活動。惟辯方反駁,控方沒有分析過2019年是否真的發生過恐怖主義活動。辯方反問:「警方發言人、政府、國際媒體有冇話香港好多恐怖份子?大小審訊入面,有冇話邊單係恐怖活動?有冇聽過任何人形容2019年事情係恐怖主義活動?」辯方指,2019年騷亂只是被定性為暴動,他從未聽說過政府將暴動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

辯方舉例指恐怖主義活動包括911事件

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進行結案陳詞。辯方指,針對劉的控罪是「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需要證明劉意圖及知悉籌得的金錢是用作進行恐怖活動。

馬維騉
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 馬維騉

辯方指,本案為香港首宗就《反恐條例》審訊的案件,控罪涉及恐怖主義活動,此罪並不常見。辯方舉例解釋甚麼是恐怖主義活動,包括2001年的911事件,當時阿爾蓋達組織挾持客機撞向美國的大廈;而1972年慕尼黑奧運,有巴勒斯坦激進份子挾持以色列代表團,導致十多人死亡。辯方續指,1995年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指示成員在東京地鐵施放沙林毒氣;2005年倫敦地鐵爆炸案,目的是想推翻政府。辯方指,上述均為人所公認的恐怖活動。

辯方:控方將暴動歸類為恐怖活動、但從未聽過政府如此定性

辯方指根據條例,恐怖主義活動有數項要求,包括要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財產嚴重損害、危害其他人生命,以及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而上述行為目的是為着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主張,並強迫政府、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人士而作出。

辯方指,若本案12.8計劃得以付諸實行,相信沒有人會爭議這是否恐怖主義活動。但控方的立場卻指,毋須證明本案眾籌的款項只是用作12.8計劃,因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亦屬恐怖主義活動,因此只需證明款項用作這些行為。控方又指,本案證據依賴「育龍」頻道的精華片段,內容包括投擲汽油彈。辯方卻認為,控方針對黃的「恐怖活動」指控一直是12.8計劃,從無提及其他活動。

辯方指,控方沒有分析過2019年是否真的發生過恐怖主義活動。辯方反問:「警方發言人、政府、國際媒體有冇話香港好多恐怖份子?每個禮拜都有恐怖活動?大小審訊入面,有冇話邊單係恐怖活動?有冇聽過任何人形容2019年事情係恐怖主義活動?」辯方指,2019年騷亂只是被定性為暴動,他從未聽說過有人將暴動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且因此要受審。

辯方:若以2019年社會氛圍作考慮,是不公道

對於控方於結案陳詞指,陪審團可考慮2019年的社會氛圍狀況,以推論本案的串謀不言而喻。辯方卻認為,這是絕對不可取的態度,「呢個好危險嘅思維」,因等同將法庭以外的訊息帶入案件,做法並不公道。

辯方續指,即使精華片段內容屬實,卻沒有證據顯示暴動屬恐怖活動。另亦沒有證據顯示理大及中大事件屬於恐怖活動。即使「育龍」頻道曾發布關於「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訊息,但辯方反駁合法示威人士亦會叫這個口號。

辯方:黃振強為擔任控方證人,將劉佩凝「拖落水」

就污點證人黃振強,辯方批評他有很大誘因作供,即為了獲得減刑,而其供詞亦受到質疑。黃在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直至2023年2月案件交付上高院,他仍維持不認罪。相隔一個月,黃被加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劉亦被控同一罪名。警方於同年5月開始接見黃,其後黃去信與律政司商討認罪協議,最後選擇認罪。在協商條件下,黃更承認並非事實的事情。辯方認為,黃為了擔任控方證人,故將劉「拖落水」。他直至被捕後的3年7個月,才首次提及劉的事情。

辯方續指,黃獲得律政司的豁免起訴書,但條件之一是要坦誠作供,辯方形容對黃而言「等同佢頭上嘅一把刀」、「睇吓佢乖唔乖」。辯方亦質疑,黃的證供並不可信、「大話連篇」,不應照單全收,「將事實真相舞弄喺手掌之中嘅人,我哋畀幾多信任佢?」辯方強調,不能以黃認罪這個因素,來考慮劉是否有罪。

辯方:沒有證據劉看過「屠龍」精華片段

就證供方面,辯方指控方必須證明劉有意圖或知悉黃振強將錢用作恐怖主義活動。控方指,劉得悉「育龍」頻道上的「屠龍」精華片段。但辯方反駁,沒有證據劉有看過上述片段。另外,黃在「育龍」成立後,沒有再參與示威行動,除了中大事件。辯方又指,黃只是將資金用作賭波,其紓壓的解釋亦站不住腳。他亦不肯將錢分給「出生入死嘅朋友」,亦拒提供10萬資金予「國難中醫」。辯方又指,黃與劉相識僅一個小時,黃就向劉表示要錢買槍,劉並不知道黃是否「講真」,而實際上黃沒有買槍。

辯方:劉只是「兼職會計文員妹」、「老細叫佢做咩都做」

辯方再指,當黃向劉表示將會有大行動後,劉傳送掩面的表情符號。辯方指其意思是「冇眼睇」,因黃的說法虛無縹緲,兼「都唔知噏乜」。辯方指,黃聲稱曾與劉通電話,向她交代「屠龍」在大行動中會配合其他隊伍,並著她加緊眾籌力度,以準備「走佬Plan」。辯方認為黃實際是「看圖作故事」。辯方指,劉案發時為年僅20歲的「小女孩」,並對黃言聽計從。辯方總結,劉只是一個「兼職會計文員妹」,「老細叫佢做咩都做,佢冇人工收添㗎。」

辯方一度哽咽感謝陪審團專注聆聽

辯方最後指,對劉而言公正、公義及公平的裁決,是被判無罪。辯方一度哽咽對陪審團說:「呢滴眼淚唔係關於劉佩凝嘅,而係見到你哋咁細心、聚焦、專注聽我嘅陳詞,我更加覺得感動,令我嗚咽。」他補充,陪審團制度是很多國家仍然採用的制度,「係一個好好嘅制度」,全靠市民願意犧牲時間,良好的司法程序才得以保存,「如果個個都話唔做,可能第日冇。」

案件明(16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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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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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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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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