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動案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今頒理由:議題具重要性
【獨媒報導】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在2020年1至7月期間在不同街站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合共判監3年4個月,已服刑完畢。譚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遭上訴庭拒絕;他其後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3名常任法官昨日批准譚就其中兩項法律議題上訴,今(15日)頒下書面理由,指議題具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就另一項議題,涉及煽動罪若然毋須證明煽暴意圖便能入罪,是否過份限制言論自由,終院則認為上訴人沒有勝訴機會,故不批准就此上訴。終極上訴聆訊定於明年1月10日進行。
上訴人為「快必」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和董皓哲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處理。
上訴人早前向上訴庭提出3項法律議題,要求交付至終院處理:
一、《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
二、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煽動罪的意圖,即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使用暴力?
三、如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那控罪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並屬違憲?
上訴人質疑控罪意思含糊 終院:不認同用字含糊
終院今頒布書面理由,指第一及第二項議題具有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
就議題三,上訴人曾指出,若然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暴力,法庭便能入罪,會使控罪意思含糊,以及會對表達自由的權利造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不符合憲法。
終院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列出7類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第9(2)條則列出哪些意圖並不屬於「煽動意圖」,包括指出政府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終院指兩條文應該一併解讀,能夠提供一個法律框架,讓法庭細緻地評估被告的意圖,究竟是跌入第9(1)條範圍,還是不屬於「煽動意圖」。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欠缺彈性,讓法庭能夠在每宗案件中運用相關概念作出考慮,可見要求條文「絕對確定性」是難以實現的,但這不代表條文含糊。終院亦不認同第9(1)條用字含糊、主觀或難以理解。
終院:煽動罪與維護國安目的相關、沒有超出合理所需
至於控罪是否違憲,上訴人力陳,控罪必須針對涉及「直接」威脅政府或國家領土完整的意圖,才算是與「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目的相關。惟終院認為上訴人對於「國家安全」的理解過於狹窄,質疑為何要「直接」的威脅才算是對國家安全的威脅?為何「煽動意圖」僅限於威脅政府或國家領土完整的意圖?為何將引起對政府憎恨或居民之間的不滿視為「煽動」不屬正當?尤其是香港經歷2019年社會廣泛騷亂,把帶有上述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出版物視為「國安威脅」,為何不是合理的?因此,終院認為煽動控罪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目的相關。
至於控罪有否過份地限制表達及言論自由,終院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已經給予空間容許市民提出合法和建設性的批評,能夠豁免跌入控罪範圍,已符合相稱性測試中「不可超過達到該合法目的所需」的準則,因此不接受上訴人所稱煽動罪超出合理所需。
終院續指,煽動罪對於發表煽動言論者的個人自由限制,不會凌駕於保護國家安全的公眾利益,最終認為控罪已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言論自由。由於此項議題沒有勝訴機會,所以終院拒絕上訴人就此議題上訴。
譚得志原審時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項「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一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及一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成,涉及2020年1月至7月期間不同地區街站的言論,合共判監3年4個月。譚現時只就煽動罪向終院申請上訴。他已服刑完畢,惟他另涉初選案還柙,正等待判刑。
兩宗同類案正等待快必案上訴結果
同樣涉及煽動罪的《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惟法官郭偉健因應辯方申請,改為要求雙方就樞密院案例作補充陳詞。法官考慮到「快必」上訴案亦涉同樣爭議,其裁決亦受上級法院約束,遂將立場案裁決押後,以待快必案上訴結果。案件定於8月29日裁決,惟未知會否因應是次終極上訴而再押後。
至於另一宗案件,19歲被告被指在「連登」等網上平台發布「光時」及港獨口號等,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侮辱國歌國旗4罪,被判入教導所。他去年7月就定罪和刑罰上訴至高院,法官黎婉姬考慮案件有上訴理據與「快必」上訴案重疊,亦將案件押後至快必案宣判後再處理。
案件編號:FAMC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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