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站】3男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囚7至18周 2人藏鐳射筆囚逾5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晚上警方闖入太子站月台執法,多人事隔近4年才被正式起訴。其中5男分別涉嫌向警掟盾牌、用雨傘打警員、協助被制服人士逃走和攜有鐳射筆,他們否認襲警、阻差辦公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早前審訊被裁定罪成,今(1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早前求情指,案件歷時4至5年,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裁判官陳志輝接納從被告被捕直至現在確實有一段時間,因此考慮案件延誤、被告良好背景和家庭情況等因素,而酌情減刑。就襲警和阻差辦公罪成的3人判囚7至18周;餘下2名藏鐳射筆罪成的被告,則分別判囚5個月2周及5個月1周。
被告為:顧文軒(案發時24歲,現28歲)、葉禮豪(案發時17歲,現22歲)、蔡浩賢(案發時23歲,現27歲)、郭俊駒(案發時36歲,現40歲)和鍾日傑(現33歲)。
涉向警掟盾牌 男子囚13周 官:警沒受傷純粹幸運
首被告顧文軒被指在逃跑期間,向身後的警員投擲手上的盾牌,但盾牌沒有擊中警員。陳官指,顧現時任職調酒師,希望早日與身處英國的母親和妹妹團聚。陳官則指,案發當日是8月31日,案發地點是地鐵站,人數眾多,法庭需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鼓動到其他在場人士作出其他犯罪行為,如果有的話,罪責便會較重。
陳官指法庭不能姑息襲警行為,即使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也須判處即時監禁。對於辯方指盾牌沒有擊中警員,陳官則指警員沒有受傷純粹是出於幸運,被告當時將一塊體積和重量均不小的透明盾牌擲向警員,其行為與案例中被告踢警員腳或小腿不同,以監禁15星期為起點是恰當。
就辯方求情指案件延誤,陳官指案發當日多名被告被捕,警方需時處理大量片段和證據,然而從被告被捕直至現在確實有一段時間,因此考慮案件延誤、被告良好背景和家庭情況,酌情扣減2星期,最終判囚13星期。
兩男涉襲警及阻差辦公 分別囚18及7周
第三被告葉禮豪被指協助帶走已被警察制服的男子王茂俊,阻差辦公罪成。陳官指事件在十分短促的時間內發生,其後警方亦及時制止,因此採用監禁9星期為起點,因案件延誤、被告良好背景和家庭情況而扣減2星期,最終判囚7星期。
陳官指,第五被告蔡浩賢在高級會所任職主任,背景報告指他否認襲擊警員,反稱自己遭到警員襲擊,使他感到頭暈。陳官指,襲擊警員是嚴重罪行,蔡用雨傘不停地襲擊警員,片段可見雨傘被打至彎曲,雖然受襲的警員不需要留院,但是以監禁20星期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考慮案件延誤、被告良好背景和家庭情況,減刑至18星期。
採購經理藏鐳射筆罪成 官透露其妻因而停職 可能失居住紀律部隊宿舍資格
第六被告郭俊駒和第十一被告鍾日傑均被指攜有鐳射筆,各自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陳官指郭現於高級時裝公司任職採購經理,因本案而失去赴新加坡晉升機會,太太要被停職和接受紀律聆訊。鍾則是一名儀錶銷售員,背景報告指他堅稱自己是清白。
陳官指案件性質嚴重,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鐳射筆,判處監禁也是恰當,遂以監禁6個月為起點。陳官考慮案件延誤、二人的良好背景和家庭情況,另考慮郭的家庭可能因本案而被撤銷居住於紀律部隊宿舍的資格,酌情扣減3周,而鍾則扣減2周。因此郭判囚5個月1星期;鍾則判囚5個月2星期。
同案5名被告認罪。第二被告劉汝恒(28歲,髮型屋員工)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判囚6星期。第四被告許肇彰(29歲,精算分析師)承認企圖阻差辦公,涉向警員拋擲雨傘,阻撓警員制服王茂俊,被判囚5星期。第七被告劉洪發(26歲,運輸工人)及第八被告黎卓如(25歲,學生),各自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一支鐳射筆,各判囚3個月。第十被告林秉軒(32歲,畫畫導師),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KCCC1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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