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包圍深水埗警署暴動罪成 女生申上訴遭拒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9日市民號召「遍地開花放映會」,其後大批人士包圍深水埗警署,警方拘捕多人。案發時年僅16歲、現20歲的女生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6日)開庭處理。代表女生的大律師黃宇逸指,5名蒙面人士拋擲磚頭到警署的事件結束後,涉案暴動亦隨之結束,而女生在2分鐘之後才首次出現。法官潘敏琦則指暴動是有流動性,縱使「5男掟磚事件」結束了,並不代表警署外的暴動結束。黃宇逸冀法庭理解上訴人案發時十分年輕,心智尚未成熟,未意識到有暴動發生。潘官質疑,為何一名16歲的女生會在夜晚故意乘搭地鐵到深水埗,並身處一個「沸沸揚揚的地方」。潘官聽畢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為馬紫妍(案發時16歲、現20歲),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原審法官王詩麗在去年7月裁決時指,馬在現場逗留時必然耳聞目睹警署外聚集人群穿著裝備、向警方照射鐳射筆及辱罵等,她必然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不但沒有立即離開,反而刻意留守在現場,藉以壯大暴動者聲勢,故裁定罪成。
律政司一方確認,上訴人於去年8月2日被判入教導所,至今服刑逾一年。
上訴人:「5男掟磚事件」結束2分鐘後才首次在附近範圍出現
黃宇逸指,當晚有5名蒙面人士拋擲磚頭到警署,該行為結束後,警署外只剩下照射鐳射光束和叫囂的人群,單單這兩種行為並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加上集結人數回落,涉案暴動亦隨之結束。而證據顯示,上訴人在「5男掟磚事件」發生之後2分鐘才首次出現,而且她出現的位置距離掟磚事件的位置有80至100米。
不過法官潘敏琦指,暴動是有流動性,縱使「5男掟磚事件」結束了,並不代表警署外的暴動結束;集結人數回落也是源於暴動的流動性。潘官又指,深水埗警署外的欽洲街是一條「大直路」,一般街道亦不會如此嘈雜,上訴人沒有任何理由當晚在附近出現,她也沒有在審訊時作供解釋。
上訴人:案發時僅16歲、未意識到發生了暴動
黃宇逸冀法庭理解上訴人案發時十分年輕,心智尚未成熟。潘官質疑,為何一名16歲的女生會在夜晚故意乘搭地鐵到深水埗,而且身處一個「沸沸揚揚的地方」,又質疑她懂得到便利店買飲料,卻意識不到現場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黃宇逸指上訴人的衣著外貌看起來與一般路人無異,冀法庭代入16歲小朋友的心態,當時並未意識到發生了暴動。潘官質疑:「即係膽子好大」,黃則回應:「係心智未成熟。」
大律師 黃宇逸
對於黃宇逸形容現場並非戰場,潘官則反駁指當時人群之中已出現了暴力行為,隨時可以一觸即發。黃宇逸稱:「係稍瞬即逝」,潘官回應:「係如箭在弦」,黃重申5男子掟磚事件只歷時9秒。潘官則認為若非警方開展驅散行動,集結人士的行為並不會停止。
律政司:暴動持續進行 非局限於「5男掟磚事件」短短9秒鐘
律政司代表則指,「5男掟磚事件」結束之後,仍然有示威者在警署外集結,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和叫囂,有人敲打硬物發出聲響,警方亦曾經發出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他指暴動是「持續性、一直進行」,直至警方展開驅散行動為止,而並非上訴人一方所稱僅局限於「5男掟磚事件」那短短9秒時間。
律政司代表又指,上訴人被捕時穿著黑色上衣,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她的實質行為,但是透過環境證據,法庭仍然可以裁定她鼓勵其他人及有意圖參與暴動。
潘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不認為上訴人的理據是合理可爭辯,即場宣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控罪指馬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CACC14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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