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殺警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引述辯方指試槍當日尚未落實大行動日期及地點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19日)踏入第75日審訊,法官張慧玲第二日引導陪審團。張官引述控方立場指,Telegram 群組「行山討論區」是為了於11月16日試槍及炸彈而設,目的是將串謀付諸實行。辯方則指,若說試槍及炸彈是為促進串謀則太過早,因試槍當日尚未知道大行動落實的日期及地點。辯方指,最早於12月3日才知道大行動的落實日期。而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更認為,12月8日凌晨吳智鴻與黃振強在餐廳見面時,才正式落實大行動的地點,因此「屠龍」一方最早於上述時間知道串謀協議的全部詳情。
官引述辯方立場 指「屠龍」12.3才知道大行動落實日期
法官張慧玲第二日引導陪審團。張官提及,陪審團需要考慮 Telegram 群組「行山討論區」之目的,控方的立場是群組為了測試槍械及炸彈而設,目的是將串謀付諸實行。辯方則指,若說試槍及炸彈是為促進串謀,則太過早,因試槍日期為11月16日,當時尚未知道大行動的落實日期及地點。
辯方的立場是,最早於12月3日才知道大行動的落實日期。而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更認為,12月8日凌晨吳智鴻與黃振強在灣仔的薔紅餐廳見面時,才正式落實大行動的地點,因此「屠龍」一方最早於上述時間知道串謀協議的全部詳情。
官:若試槍屬將串謀付諸實行、亦只針對吳智鴻團隊的被告
張官又指,即使陪審團認為去西貢行山試槍是屬於將串謀付諸實行的行為,亦只可以考慮作為針對吳智鴻一方,即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的證據,而不可以考慮針對屬「屠龍」成員的被告。
張官另表示,陪審團需要考慮 Telegram 帳戶「接完紙鶴未?」的使用者是否賴振邦,若認為是他的話,就要決定賴的行為是否顯示他屬串謀的一份子。至於許湛榮,雖然他在「行山討論區」群組並無發言,但警方在吳智鴻家中找到一張地圖,上面有許的指紋。
官:串謀有分工、各人負責不同部分
至於吳智鴻一方在11月25日在賴振邦的「3C 維修工作室」後樓梯,測試引爆裝置的事件,張官表示,若陪審團認為「屠龍」屬串謀的一份子,即使上述試爆事件「屠龍」成員並不在場,但也可以考慮屬串謀的一部分。張官解釋,因串謀當中有不同分工,有些人負責製作炸彈,有些人負責其他部分。
張官尚未完成引導,案件明(20日)續審。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74日
法官提醒陪審團 指污點證人有強烈誘因作供、有機會作假冤枉被告
審訊第73日
辯方:控方將暴動歸類為恐怖活動、但從未聽過政府如此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