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患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的21歲青年,涉於去年6月紅館舉辦世界女排聯賽奏國歌期間,倒豎姆指、發噓聲、掩耳及高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等,早前被裁定侮辱國歌罪成,今(1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接納被告非因政治原因犯案,但指被告直至背景報告仍堅持法庭已拒絕接納、是「迪士尼人」影響他作出涉案反應的說法,又強調自己無意圖侮辱國歌,明顯無真誠悔意;而被告明知曾因無準時服藥而令自己情況變差,案發前仍因覺得累而選擇自行停藥和單獨前往紅館觀看賽事,令辯方以其病況求情的力度「大大減弱」。林官終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精神狀況減刑一星期,判監8周。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告陳柏叡(21歲,無業)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指他於2023年6月16日,在紅磡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葉志康,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

辯方指被告有悔意 望考慮精神狀況判緩刑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大律師關文渭今求情指,被告身世頗悲慘,6歲確診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4年後父母離婚,由父親照顧,其後改由母親照顧,被告對當日行為深刻反省,表達遲來的悔意。辯方亦望法庭考慮被告病況,引案例指患精神問題的被告可能知道犯錯,但不理解結果如此嚴重,判刑時作出一般阻嚇性的比重應佔較少,亦「唔應該搵精神有問題的人祭旗」;而且無論何種刑罰,對有精神問題的被告所造成的影響比健全人士來得更大。

關文渭
大律師 關文渭

辯方續指,本案控罪要旨為保護國歌尊嚴,立法機關就保護國安作出分野,就嚴重案件控方會向特首索取證明書,但本案沒有此情況。而本案並非持續侮辱,涉案行為不足一分鐘、僅秒數計;亦只有場館內附近人士看到,而非放上網讓全世界看到;被告只是掩耳、坐下和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其行為非如誹謗或恥笑般具侮辱性。辯方亦指,被告非帶有政治原因犯案,林官同意。

辯方指,如法庭認為判監無可避免,望考慮被告精神狀況、事件持續性和可見人數較少,判處緩刑。

官關注若自行停藥 病況能否構成減刑因素

裁判官林子康引述2016旺角騷亂「鄧浩賢案」,鄧患過度活躍症,犯案時自行停藥,上訴庭認為由於被告自行停藥放棄控制能力,病情不能構成減刑因素,又指自願參與暴力行為的人都應受到阻嚇性刑罰。林官關注,本案被告案發前同樣自行停藥,其病況能否構成減刑因素。關文渭回應,鄧浩賢案涉暴動罪,鄧曾掟磚,案件造成多名警員受傷;但本案不涉暴力,案情及最高刑罰非如該案嚴重,不能相提並論。

辯方:被告行為無鼓勵他人犯案

林官亦指,侮辱國歌罪無案例參考,但侮辱國旗案例「羅敏聰案」似乎適用。該案原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量刑基準應不少於4個月。關文渭指,國歌並非如國旗屬有形的物件,羅敏聰案大部分判刑因素均不適用,因本案被告無預謀、無伙同他人犯案、不涉持續性行為,或取用屬政府的國旗及作焚燒。就犯案的時地會否鼓動他人一同犯案,或引起懷不同態度的人之間衝突,關則指本案發生於2023年,社會相對平靜,而目擊證人均認為被告行為古怪、有精神病,無打算仿傚,被告行為實際上無鼓勵他人犯案或引起衝突。

官:被告明顯無真誠悔意、無衝突屬「不幸中之大幸」

林官聽畢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判刑。林官判刑時指,雖辯方指被告有真誠悔意,但明顯只局限於同意其行為不正確、不尊重國歌,報告清楚提到,被告仍維持作供時稱是「迪士尼人」導致其相關行為、即林官已拒絕接納的說法,被告亦再三強調自己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林官認為被告稱有悔意一說「其實不太有力」。

林官續指,《國歌條例》相當新,現無更高級別法院案例參考,但認為與《國旗及國徽條例》條文字眼類似,「羅敏聰案」有參考作用。林官續引該案,提及條例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法庭須確保判刑充分反映該用意,包括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林官認為在本案完全適用。

林官同意,被告罪責明顯比起「羅敏聰案」輕,無證供顯示被告有預謀或伙同犯案,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亦僅留在自己位置犯案不足一分鐘;但本案為一年一度大型國家級賽事、於全港最重要的體育場館比賽,場內觀眾眾多,他們相當有可能因被告行為變得情緒激動或與被告發生衝突,當天無相關情況出現只是「不幸中之大幸」。

官:被告自行停藥 令求情理由大大減弱

就被告的病況,林官不認同辯方指,因自行停藥不應獲減刑只適用於涉暴動罪的情況。林官指,被告於2019年曾因服藥不準時導致專注力和學業問題,被告母親和醫生亦指他有時不準時服藥,令病情惡化,而被告案發前兩天,因加藥使他「好攰」而自行停藥。林官認為,被告從小需服藥多年,明知過往有經驗,無準時服藥會令自己情況變差,仍選擇停藥並單獨往紅館觀看大型國家級賽事,明顯是自行停藥導致有關情況出現,辯方依賴病況作求情理由力度已「大大減弱」。

林官指,雖然被告病況是判刑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亦接納辯方所引案例和原則正確,但病況只是其中一個因素,不等同每當被告患有精神狀況,法庭就完全不應考慮一般阻嚇性刑罰。考慮到《國歌法》立法原意及嚴重性,加上被告自行停藥,林官認為不能採納非監禁刑罰。

9星期量刑起點、病況減一周 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林官終指,被告經審訊後罪成,但仍堅持法庭已拒納、他受「迪士尼人」影響犯案的說法,又指自己無意圖侮辱國歌,明顯無真誠悔意,故以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患自閉症和過度活躍症,判監對其精神狀況或帶來較普通人嚴重的影響而減刑一星期。就辯方望判緩刑,林官認為看不到有充分理據可「法外開恩」,緩刑完全不適合,終判監8星期。

大律師關文渭表示,擬為被告申請定罪和判刑上訴,並為被告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林官批准,被告獲准以現金8千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每周須向警署報到一次。

官拒納被告稱受「迪士尼人」影響犯案

林官早前裁決時,拒絕接納被告供稱因不滿身穿迪士尼衣物的人支持中國隊而作出涉案行為,認為被告行為全屬自主,純粹因為不喜歡中國隊及國歌而公開故意侮辱國歌,事後捏造與病情相符的解釋作掩飾。

對辯方稱《Do》一曲意思與國歌相似,林官亦批「完全自欺欺人」,指奏國歌是彰顯國家的存在及重要性、是國民抒發對國家擁戴和歸屬之情的時刻,被告大聲唱另一首歌作干擾,必然令人覺得毋須重視甚至可漠視國歌,是對國歌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尊嚴的「最大侮辱和損害」。

案件編號:KCCC274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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