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非法集結脫罪 律政司上訴冀發還重新考慮裁決 遭質疑不公道
【獨媒報導】3男子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律政司相隔近兩年提出上訴,案件今(20日)於高院聆訊處理。兩名答辯人均力陳不應發還重審,因原審時終院尚未就盧建民案頒布判決,控方邀請法庭基於其當時所理解的法律原則去作出裁決;當裁決結果不如控方所願,到後來終院釐清了相關法律原則,並且對控方有幫助的時候,控方便提出上訴。若然法庭批准案件發還重審,控方便會好像獲得第二次機會般(a 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是不公道的做法。法官郭啟安表示需時考慮,將於兩個月內頒布判決。
律政司於終院盧建民案判決出爐後提出上訴 一被告已離港
上訴人為律政司。兩名答辯人為葉澤深和陳皆橋。他們於2021年6月獲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終院於2021年11月就盧建民案頒下判決。律政司其後於2023年4月針對本案的無罪判決上訴。第三被告陳約信則在裁決後離開香港,律政司撤銷針對他的上訴。
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僅著眼被告沒做實質行為 惟應該考慮環境證據作推論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原審裁判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因而裁定無罪;然而律政司則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考慮過於狹窄,根據盧建民案,應該透過環境證據去考慮裁決,包括被告被捕位置、時間和裝備等。重點並非被告人有否做過擾亂秩序的行為,而是他們有否「參與」在非法集結之中。
就第一答辯人葉澤深,律政司指警員證人目睹他從非法集結的位置跑過來,手上拿著一包索帶。律政司指雖然索帶未開封,但是他直接拿在手上,而不是放在背包內,顯示他「基本上係準備用嘅」。
就第二答辯人陳皆橋,律政司指他被發現在禾笛街獨自一人用水澆熄催淚彈,雖無佩戴任何防具,但是背包攜有眼罩、防毒面具、手套、手袖和黃色雨傘。律政司指該位置相當接近非法集結,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的推論「呼之欲出」。法官郭啟安亦指,原審的裁決只著眼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從哪裡進入範圍,以及沒有證據證明他曾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可是未有考慮被告所攜帶的裝備。
就二人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律政司指控罪是「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只要接受被告「身處」非法集結而使用防止識別身份的物品,便可以入罪,而不需要證明被告「參與」在集結當中。
答辯人:未必來自非法集結位置 不排除為躲催淚煙而爭相走避
代表葉澤深的大律師田奇睿指,控方案情僅指稱沙咀道有非法集結,可是沒有證據證明非法集結蔓延至禾笛街一帶。法官郭啟安則引述終院案例指這些集結往往是「流水式」。田則回應,若果法庭在無證據基礎下自行「想像」,便會很危險。
田續指,原審裁判官已裁定現場有很多「唔關事」的市民,不能排除當警察施放催淚彈時,市民為了避開催淚煙而爭相走避。雖然警員證人供稱他發現答辯人的時候,答辯人背向沙咀道,似乎是從非法集結的位置跑過來,但是當時現場情況混亂,答辯人有可能從不同方向跑過來,期間亦可能曾經轉身,「唔係跑死一個方向」,因此未必來自非法集結的位置。
田又指,原審裁判官雖裁定現場發生非法集結,但是表面尚算平和;雖有人堵路,但是沒有衝突場面,不如一般暴動所見火光熊熊、警方發射催淚彈及場面惡劣,所以被告不是沒有任何理由出現在現場,而且附近有荃新天地商場,不排除有無辜市民經過。
法官郭啟安指原審裁判官只著重考慮葉澤深沒有用到手上的索帶,是考慮錯誤;田奇睿則指裁判官不會將所有考慮過的事項都逐一列出,但不代表她沒有充份考慮所有事項。
答辯人:控方在終院釐清法律原則後才提上訴 若批准重審就如獲得第二次機會
就本案需否發還重審,田奇睿指原審裁決之前,終審法院已就盧建民及湯偉雄案批出上訴許可,惟控方卻沒有告知裁判官,並仍然邀請法庭基於控方當時所理解的法律原則,去作出裁決;到裁決結果不如控方所願,後來終院釐清了相關法律原則,而該法律的新理解對控方有幫助的時候,控方便提出上訴。若然法庭批准案件發還重審,控方便會好像獲得第二次機會般(a 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是不公道的做法。
法官郭啟安則指,終院只是釐清了一些法律原則,若果原審裁判官根據同一事實證據,並基於釐清了的法律原則,而重新考慮裁決,「有咩唔公道呢?」郭官又質疑田的陳詞沒有案例支持。田則確認沒有相關案例,但是邏輯上說得通。郭官形容,田的陳詞是「一個比較大膽嘅陳詞」。
田奇睿指,從答辯人被捕直到今天,已歷時接近5年,審訊距今也相隔3年,若然要發還案件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是否公道的做法呢?」
答辯人冀不要重審 控方當初從無提出盧建民案作為檢控基礎
代表陳皆橋的大律師吳宗鑾亦指,律政司要求發還重審的做法不公道,因原審時控方從無提出過盧建民案所指的「鼓勵、協助或利便他人」作為檢控基礎,辯方自然不會圍繞這個議題來盤問證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意見也會不同,包括應否親自作供,形容「成個遊戲玩法都唔同晒」。
吳宗鑾表示,冀案件不要發還重審,尤其是答辯人從被捕到現在經歷了5年如此長時間,如今他「其實過緊另一個完全唔同嘅人生」,踏入人生另一個階段,若然法庭推翻原審裁判官合情合理的判決,可謂晴天霹靂。吳透露陳正在修讀神學,最近兩個月前往外國進行牧職實習,但他仍然決定會回來聽取判決,並已購買好機票。
吳宗鑾又指,本案沒有錄像證據,僅依靠證人的作供,若相隔5年重審的話,證人記憶已不可靠,法庭不能安心穩妥地接納。雖然答辯人攜有裝備,但是沒有證據他曾使用過。
律政司:第三被告獲判無罪後離港 需等待另一案才決定處置方式
律政司代表則補充,原審於2021年6月裁決,終院盧建民案於同年11月宣判後,律政司於2022年去信辯方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由於第三被告陳約信在裁決後離開了香港,律政司需等待張浩輝一案的判決,才能決定處置方法,因張浩輝一案同樣涉及答辯人已離開香港的情況。直至2023年7月上訴庭宣判,指針對已離港的答辯人,上訴應該撤銷,律政司才決定不再繼續針對陳約信上訴。
案件編號:HCMA1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