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殺警案】法官引導陪審團:不能撇開2019年反修例運動背景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今(26日)踏入第79日審訊,法官張慧玲第六日引導陪審團。張官指,控方沒有直接的證供可證明各被告達成協議,並屬串謀者,大部分是依賴環境證供。而陪審團需要小心考慮環境證供,不能單憑推斷或臆測。控方於結案陳詞指,陪審團可考慮2019年的社會氛圍狀況,以推論本案的串謀;辯方卻不同意這個做法。張官今表示,不可能完全不考慮2019年的社會事件作為背景,反而要考慮相關背景,不能將其撇開,當時串謀者打算趁民陣遊行期間執行計劃,而「唔係就咁擺個炸彈喺街」。張官預計明天可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官:無直接證供證明被告達成協議、主要依賴環境證供
法官張慧玲第六日引導陪審團。她指,控方沒有直接的證供可證明各被告達成協議,並屬串謀者,大部分是依賴環境證供。在處理環境證供時,陪審團需要先考慮控方能否證明控罪的元素,之後再考慮各被告的情況。張官將上述兩項比喻為兩條線,陪審團需要考慮將他們加在一起後,能否成為一條有足夠力量的繩去支撐。張官同時提醒,需要小心謹慎考慮環境證供,不能單憑推斷或臆測。
官引辯方指 單憑TG訊息不能證明被告參與串謀
張官引述辯方立場指,沒有直接證供顯示各被告與串謀有關,實際上「屠龍」隊員並不知道行動內容及詳情,單憑 Telegram 訊息並不能證明他們為串謀一份子。張官亦指,陪審團需要小心衡量,污點證人黃振強是否如辯方所指,有動機虛構證供並冤枉其他被告。
至於控方依賴的「共同串謀者原則」,張官指部分證據為 Telegram 的群組及私訊的訊息,雖然被告並不在場,但陪審團要考慮被告的發言,是否為了令計劃可以付諸實行。
官:需考慮2019年反修例運動作為背景
控方曾於結案陳詞指,陪審團可考慮2019年的社會氛圍狀況,以推論本案的串謀;辯方卻不同意這個做法。張官今表示,不可能完全不考慮2019年的社會事件作為背景,反而需要考慮相關背景,不能將其撇開而憑空思考。她解釋指當時有很多人因反修例運動上街,這屬事實,而污點證人黃振強亦提及自己有參與示威。因此,張官認為不能用現時的社會情況去考慮,因必定與當時的環境有差別,當時串謀者打算趁民陣遊行期間執行計劃,而「唔係就咁擺個炸彈喺街」。
至於「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張官指陪審團需要考慮控方所指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是否符合法例中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義。控方主要依賴劉知悉「屠龍」的示威精華片段,並知道籌款是用作購買「火魔法」,即汽油彈。
張官尚未完成引導,案件明(27日)續審,預計明天將會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審訊第75日
法官引導陪審團 引述辯方指試槍當日尚未落實大行動日期及地點
審訊第74日
法官提醒陪審團 指污點證人有強烈誘因作供、有機會作假冤枉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