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伍健偉陳情全文:長夜終盡,黎明將至,民主終將再次得勝
(獨媒報導)「法官閣下,我係伍健偉,本案被告,D28。」
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昨天踏入求情第9天。參選新西、獲逾2萬票出線的伍健偉,沒有律師代表,選擇隔着被告欄的玻璃幕牆,向三位法官親自陳詞。
大約一個小時的陳情,身穿灰色西裝的伍健偉聲線響亮,不徐不疾地吐出一字一句。右手拿着筆記的他,不時望向旁聽席微笑,說到凝重處會抿嘴。
他說到參選原因——眼看有人犧牲自由甚至生命,他難以忍受自己毫不作為,「我有義務去繼承佢哋嘅信念」;他也相信政府是人民的僕人,港人應該亦值得擁有自由社會和民主制度。他又說,五大訴求合情合理,並非海市蜃樓的願望,他有責任為選民爭取;而當四年前61萬港人冒法律風險投票,作為代議士,「我哋有責任去保護支持我哋嘅香港市民」。
他於1995年9月6日出生。假若2020年9月6日的立法會選舉能如期舉行,他說當天的結果「可能會係我人生之中最榮幸收到嘅生日禮物」。
在獄中近三年半,伍健偉說他願意為其行為負責,但不會為與選民共享的信念道歉:「我唔可以辜負人民嘅信任。」作為政治人物,他期許自己有承擔,竭盡所能留守到最後一刻,「我並唔後悔,我選擇留喺香港,我需要兌現我莊嚴嘅承諾,同香港人齊上齊落。」法官問他是否沒有悔意,他毫不猶䂊答:「冇錯。」
展望將來,伍健偉打算放低政治人物身分,但仍望盡力貢獻社會——他覺得只要抱持自救互助的精神,記錄過去真相,活在真實當下,為未來做好真誠準備,「香港嘅未來,將會重拾光明,而香港人嘅理想,一定會實現。」
「長夜終盡,黎明將至,民主終將再次得勝。」
以下為伍健偉陳情全文和與法官的對答紀錄,由《獨媒》記者整理及謄寫,部分對答經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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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底下的計劃
法官閣下,我係伍健偉,本案被告,D28。
喺我正式陳詞前,我想向之前代表我嘅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及律師團隊,感謝佢哋熱心同埋專業嘅服務。另外,我感恩社會各界對我哋嘅關心同埋支持,最後,我感激每一個愛我嘅人對我嘅付出同埋犧牲,(轉身向旁聽席躹躬) 我祝福各位平安、健康。
就住控方對《國安法》入面「首要分子」同「罪行重大」嘅解讀,喺法律原則上,我冇咩補充,我相信法官、控方同埋一眾辯方律師喺法律原則上嘅議題處理得比我好好多。所以喺如何定義「首要分子」呢件事上,我冇咩想補充。
正如我喺較早之前6月24日嘅陳詞,我認為喺本案裡面,我係一個「積極參與者」。不過控方指出「罪行重大」嘅係要考慮被告或者本案嘅一啲原則,就住嗰啲原則,我希望向法庭提供幾個觀點。
第一點,法官閣下,本案「35+計劃」係一個喺陽光底下進行、眾所周知嘅計劃,我哋計劃裡面進行嘅手段同埋目的都係清晰、明確,而為人熟知嘅。我希望3位法官考慮嘅係,要達致我哋本案最終進入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呢件事,單靠我哋47個被告係冇可能完成。要進入立法會成為議員,係需要廣大嘅香港市民向我哋授權。
而廣大市民對於願唔願意授權畀我哋進入立法會呢件事上,我認為其中一個背景,係7月《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有超過61萬香港市民喺7月11、12號參與咗我哋「35+計劃」嘅初選。法官閣下,毫無疑問,大家對於係咪違反《港區國安法》,喺當其時,對我而言,唔係一個絕對唔違法嘅情況。換句話說,參與投票嘅61萬市民,亦都係冒住犯上法律嘅風險,去進行嗰個嘅投票。
法官閣下,我作為一個民意嘅代表,除咗我有責任去遵守法律嘅義務之外,我嘅首要責任,係為選民去爭取佢哋嘅合理訴求。作為一個代議士,我哋有責任去保護支持我哋嘅香港市民,喺咁嘅情況下,希望法官喺考慮本案嘅罪行性質嘅時候,考慮各位被告佢哋之所以犯下本案嘅原因,並唔係出於個人嘅利益同埋私利。
合情合理的訴求
我想邀請法庭考慮第二點嘅係,法官閣下,我同意本案造成嘅後果可以引致一個憲政嘅危機,但係我唔同意呢個係一個憲政嘅災難。喺《基本法》下,第50、51、52條,本身其實已經有預計過發生相關嘅情況嘅時候,法律授權我哋嘅特區政府點樣去處理呢件事。當然,嚴重干預政府施政嘅效率係無可避免,但係喺《港區國安法》第22條裡面,我認為,各位被告充其量都係干犯咗第三條。
法官閣下,「五大訴求」係一個合情、合理、無被法庭裁定違法嘅訴求,但係我想指出嘅係,五大訴求對於特區政府係「是不為也」,而非「不能為也」,至少「五大訴求」嘅第一項,撤回逃犯條訂條例,早在我哋7月之前已經係滿足咗。喺呢個情況下,我邀請法庭考慮嘅係,我哋唔係追求緊一個虛無飄渺、海市蜃樓嘅願望,香港市民就住五大訴求嘅每一個訴求⋯⋯
(法官陳慶偉:今日是求情聆訊,不是讓你發表政見的場合⋯⋯如任何人想發表政治陳述,隨便,但不是在我的法庭內。)
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初選
明白法官你嘅立場嘅(微笑)。至於第三點,就住我哋本案個性質係咪「罪行重大」,我希望法庭考慮嘅係,喺當其時嘅時空同背景⋯⋯
(法官陳仲衡:若邀法庭考慮為「積極參加者」,無需就「罪行重大」陳詞。)
明白嘅法官(微笑),雖然我自己定位係積極參與者啫,但係假如三位法官唔同意嘅話,我都希望就住另外嗰兩個 category 作出一啲嘅回應。
不過我第一部分嘅陳詞差唔多㗎喇(微笑)。正如我啱啱所講,我希望法官考慮當其時嘅背景,喺當其時,街頭嘅激烈衝突已經持續咗非常耐嘅時間,正如喺我嘅陳詞裡面所講,我唔希望有人受傷,唔希望有人被捕,更加唔希望再有人因為政治事件而犧牲佢哋嘅生命。所以,我選擇參與「35+」初選計劃,因為至少呢個手段雖然係違法,但呢個手段係和平、理性、非暴力。
無想過違法
(法官李運騰:你在哪個階段意識到35+是違法?)
法官閣下,我嘅認知係2021年1月6號我被拘捕嘅時候。
(法官李運騰:你剛才說當時作為代議士,沒有選擇只能繼續,是否代表「35+計劃」進行時,已知道計劃可能違法?)
我同意法官所講。
(法官李運騰:即控罪期間已知計劃可能違法?)
如果容讓我準確咁講,我對於參加「35+」初選有可能違法,係7月12號初選投票結束之後,我哋嘅政府官員,以及我唔記得係中聯辦定港澳辦喇 sorry,佢哋發出嘅聲明,大概係嗰啲嘅時段。
(法官李運騰:如指政府發聲明,時間是早於初選投票日。)
法官閣下,喺初選之前,我記得官員曾國衞先生有提出嘅,不過佢提出嘅係「可能」違法。
(法官李運騰:他當然要這樣說,因為是否違法,是由法庭而非他來裁定,他最多只能講「可能」違法。)
法官閣下,我作為一個市民嘅角度,我有理由相信政府係唔會任由罪案發生。容我舉一個例子,有一個人計劃揸車去打劫,佢有冇真係違法當然係由法庭去處理啦,而就算執法部門都只會通常回覆呢個行為可能係涉及違法。
但係如果呢件事係一個咁明確嘅違法罪行,我有理由相信政府嘅執法部門唔會容許成件事發生,發生完咗之後半年都冇進行任何嘅執法。
(法官李運騰:我只想知道你案發時的想法,警方何時拘捕是他們決定,不是我的關注。我的問題是,控罪期間,你是否知涉案協議可能違法?)
法官閣下,喺當其時,我對於喺財政預算案投否決,我並無得知,甚至認為有可能係違法。就住第一部分我嘅陳詞係咁多喇。
(小休)
暴動是人民無被聽見的聲音
法官閣下,咁我就住個人背景開始陳詞。本人現齡28歲,現正喺監獄裡面修讀香港都會大學榮譽學士課程,未婚,係一個恨嫁嘅男人。
(被告及旁聽席發笑)
我喺2021年2月28號被提控本案之前,無任何定罪記錄,喺2020至2021年期間,我透過選舉成為元朗區議會嘅議員,我喺2022年6月24日透過當時嘅代表律師,向法庭表達我嘅認罪意向。
法官閣下,我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我為我個人嘅過去一切嘅言行而負責。今日我想喺度向三位法官交代,我喺案發期間嘅想法同埋犯案嘅原因,希望三位法官可以給予我一定嘅耐性同埋包容。
法官閣下,我喺1995年出世,自從1997年以來,香港涉及社會運動而被檢控嘅罪名、經審訊而裁定嘅刑罰,拾級而上,越發嚴苛,但係及後嘅社會運動,無論係參與嘅人數、時間、規模以及激烈嘅程度,仍然逐步擴大。
我認為,每一場暴動都係人民無被聽見的聲音,如果我哋香港人民嘅合理訴求持續被漠視,矛盾同衝突必然會接腫而來。高壓統治、嚴刑峻法,充其量只能夠收一時之效,深層次嘅矛盾必需要尋求解決之道,社會先有可能復和、邁進、穩定、繁榮,否則難言長治久安,更加枉論由治及興。
有義務繼承逝者信念
法官閣下,我參與35+初選嘅原因,既有遠因,亦有近因。先講遠因,我個人嘅信念,相信政府係人民嘅僕人,而唔係統治者。我相信冇人願意被極權統治,我認為每一個人都希望生活喺一個可以追求夢想、免於恐懼嘅社會。作為一個香港人,我有一個理想,我認為大家應該擁有、亦都值得擁有自由、平等、包容嘅社會,有效維護人權、法治、公義嘅民主制度。
法官閣下,2019年係我參選嘅近因,當其時有三個因素促使我作出呢個決定。第一個係我對自由被侵蝕嘅恐懼;第二,係對政府傲慢嘅不滿;第三,亦都係最重要、最令我動容嘅原因,係我對離世生命嘅沉重悲痛,我完全唔希望有人受傷,無論佢哋嘅政治取態,我亦都唔希望有人被捕,更加難以忍受有人犧牲生命,但自己無動於衷、毫不作為。作為一個普通市民,我冇能力起死回生,我甚至冇辦法阻止佢哋付出自由同埋生命嘅代價,我冇完美嘅答案去解決如此巨大嘅問題,但係我有義務去繼承佢哋嘅信念。基於上述原因,我認為參與社會運動、地區嘅服務、投身政治,係我可以為呢個社會有所貢獻嘅行動。
法官閣下,我喺2019年憑藉住4,371位選民對我嘅信任,而成為元朗區區議員;喺初選之中,憑藉住20,525位香港人,佢哋嘅支持而勝出初選。假若2020年9月6號立法會嘅選舉能夠如期順利舉辦,當日嘅結果,可能會係我人生之中最榮幸收到嘅生日禮物。
成為一個代議士、一個香港民意嘅代表,我期許我自己嘅首要責任,係為民發聲、為民請命,我有責任去捍衛人民嘅權利,同埋佢哋嘅自由,努力爭取選民合情合理嘅訴求得以實現。即使機會係渺茫,即使我個人對於喺建制上尋求改革毫無信心,但我仍然會選擇承擔風險,尋求打破局面嘅機會。
(法官李運騰:是什麼風險?你小休前說,當時不認為是違法。)
喺我被捕之前,我實在冇諗過會因為本案而入獄,但係並唔等於我認為成為一個代議士係唔會犯上任何嘅《國安法》,原因可能係因為我嘅政治言論。
(法官李運騰:我不明白,你是說你當選後會做違法的事?)
Nope. 我嘅意思,係我認為即使我唔係成為一個立法會議員,但係喺《港區國安法》之下,我繼續參與政治活動或者社會運動,有好大嘅風險會觸犯相關嘅法律⋯⋯如果就本案「35+計劃」,成為一個立法會議員,喺議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正如啱啱所重複,我冇諗過會因為呢件事而違法。但係另外一方面,我認為,我喺立法會議員以外嘅身分嘅行動,譬如,舉一個例⋯⋯
(法官李運騰:不認為需舉例,只是就協議檢控,而非其他行為,你不用自證其罪。)
不為信念道歉
咁我繼續落去。法官閣下,距離我被捕之前,我冇任何一刻打算離開香港,我願意為我嘅行為負責,但係我唔會為我同選民所共享嘅信念同埋價值而道歉,我唔可以辜負人民嘅信任。
(法官李運騰:可理解為,你對做過的事沒有悔意?)
(沉默片刻,神情凝重)正如我所講,我為我嘅所有言行而負責,我會承擔一切嘅代價。
(法官李運騰:那不是我的問題,我問的是,你是不是對你做過的事沒有悔意?)
(直視法官)無錯。
作為一個政治人物,我期許我要有承擔,竭盡我所能,留守到最後一刻,所以我並唔後悔,我選擇留喺香港,我需要兌現我莊嚴嘅承諾,同香港人齊上齊落。
長夜終盡,黎明將至
法官閣下,展望將來,我作為民意代表嘅任期已經完結,我打算放低政治人物嘅身分,但我仍然希望盡力留喺香港貢獻社會,即使我已經預視到困難係重重嘅,不過首先,一如時任嘅終審法官包致金先生所講:「There is no reason to leave if things are good, and if things are bad, there are more reason to stay.」我認為香港人同我只要抱持自救互助嘅精神、理性嘅思考,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記錄過去嘅真相,活在真實嘅當下,為未來做好真誠嘅準備,香港嘅未來,將會重拾光明,而香港人嘅理想,一定會實現。
最後,法官閣下,二十世紀嘅完結,我哋向蘇聯同埋納粹作告別。失去足夠制衡嘅權力必然會自我膨脹,絕對嘅權力必定帶來絕對嘅腐敗。長夜終盡,黎明將至,民主終將再次得勝。
我感謝三位法官嘅包容同埋忍耐,本人謹此作結。
(法官陳慶偉:因為你遲認罪和沒有悔意,認罪扣減會遠少於其他被告,你有沒有話想說?)
冇嘅,法官,我完全明白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