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吳敏兒指無意顛覆、犯案是「人生最大錯誤」 已與政治劃清界線
(獨媒報導)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28日)續處理參選新西的吳敏兒、譚凱邦,和參選新東的柯耀林求情。代表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涉案串謀不涉武力,性質非顛覆罪最嚴重,而且參選人可被DQ,計劃不可能成功。她又指吳敏兒於初選落敗,屬「陪跑」,望法庭考慮她為「其他參加者」或「積極參加者」。辯方又引述吳敏兒親撰的求情信,提及她2016年成為職工盟主席,參選僅望改善勞工法律,沒有意圖顛覆國家。她被捕始知涉違法,對此感到震驚,而職工盟已解散,她已與政治劃清界線,形容犯案是「人生最大的錯誤」,就此真誠致歉。
郭家麒、梁國雄、張可森無到庭
已完成求情的郭家麒、梁國雄及張可森今無到庭,其餘7人按男女分成上下兩排,由6名懲教人員隔坐。昨天綁馬尾的吳敏兒和黃子悅,今改為紮髻,黃亦改為穿有藍白色蕾絲領的黑色公主袖連衣裙。各被告向旁聽親友揮手、點頭,吳敏兒露齒微笑,黃子悅做心心。
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邵家臻,社民連曾健成等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謀劃不涉武力、法庭不應採納過高量刑起點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為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求情。李表示,《國安法》第22條的刑期分級制僅針對顛覆的實質罪行,並不適用於本案的串謀控罪;但若法庭認為可作參考,辯方立場是本案的「非法手段」不涉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不應視為「罪行重大」,而法庭不應採納過高的量刑起點,否則便沒有空間處理其他更嚴重的罪行,例如造成人身傷亡、企圖綁架議員等。
辯方指謀劃不可能成功 官質疑是否求情理由
李續指,本案的串謀特別,她從沒見過有串謀會徹底公開其計劃的內容,讓政府能採取措施將之扼殺於萌芽;而計劃的本質是選出最有機會勝出的參選人,在當時而言屬合法的政治活動。她續指,計劃的公開性已埋下「自我破壞的種子」、令其非常難以成功,參選人承諾否決,令選舉主任可取消其資格。她又指,選舉充滿變數,被告一旦當選可能陷入政治兩難,若預算案回應他們爭取十多年的訴求,他們未必會否決。
法官陳慶偉指,初選有替補機制,有「Plan B」甚至「Plan C」,但李強調,要迫使特首下台,須經過解散立法會後重選,並否決同一份預算案兩次,涉案計劃在現實中不可能發生。陳慶偉笑說,視乎她問誰,如果是問戴耀廷,「他對計劃能成功頗為樂觀」;又以搶劫案為例,指判刑只考慮犯案手段和案情嚴重性,毋須考慮是否可能實現。
法官李運騰亦舉例,若有人想下毒謀殺他人,但出於化學知識的無知,其毒物不足以致命,「計劃的不可能,是否減輕意圖謀殺罪的嚴重性?」李志喜同意涉搶劫、危險藥物等罪要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李運騰反問,若阻嚇販毒等罪行重要,保護國家安全不也是同樣重要嗎?
辯方指吳敏兒初選屬「陪跑」、與政治劃清界線
李志喜又指,《國安法》於6月30日才生效,計劃的公開、以及社會上有人說初選不違法,令被告認為並無違法。李又指吳敏兒沒有案底,反問「人們會否明知犯法仍繼續?」李運騰笑說:「對某些被告來說,可能」。李志喜指法庭是就個別被告情況判刑,李運騰回應不認為需談到那麼遠,因吳敏兒在最早階段已認罪,並非最激進的參選人。
李志喜同意,指吳於初選落敗,是新界西其中一個最不成功的候選人,在選舉論壇上也因反應太慢,沒有太多發言機會,同意法官李運騰形容為「陪跑(also-ran)」。李又指,初選落敗後,吳繼續工會工作,協助工人渡過疫情,與政治劃清界線,而職工盟亦已解散,她不會重犯。
吳敏兒稱干犯本案是「人生最錯決定」
李志喜續讀出吳敏兒的求情信,吳提到自身經歷,她擔任空中服務員,並成立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工會,關注職業安全和爭取權益,並於2016年當選職工盟主席,夢想有更好的勞工法律保障工人權益。李志喜指,吳或不如其他前立法會議員般直接服務社會,但她的人生也投入服務公眾,任職空中服務員對保障乘客安全很重要。低頭看文件的吳一度拿紙巾拭眼。
李續引述吳指,她參選立法會的願景很簡單,只是希望推動社會進步,令工人能分享經濟成果,她從沒有意圖以任何方式顛覆國家。吳敏兒又指,被捕後才意識到干犯了《國安法》,對此感到震驚,強調自己不會明知而犯法。她承認所犯罪行非常嚴重,對犯案真誠致歉(genuinely sorry),「干犯本案肯定是我人生最大的錯誤」。
辯方望考慮為「其他參加者」
李重申,吳並非從一開始就刻意犯法,她深感後悔。惟法官陳慶偉指,能接納吳不大可能重犯、並非首要份子、本案不涉武力手段,但不認為能接納辯方稱吳無意違法。李志喜同意吳認罪,意味她承認有意圖犯案,但認為吳當時不知道違法,可構成減刑理由。
李終指,吳敏兒參與較輕,在初選落敗,望法庭考慮她為「其他參加者」或「積極參加者」,並望法庭考慮吳敏兒家庭和個人健康狀況減刑。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