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陪審團今(29日)裁定6人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當中包括已還柙3年半的張俊富。但張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共兩罪,法官張慧玲判囚18個月。辯方求情指,張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故希望法庭判即時獲釋的刑期。據了解,計算刑期後張可以即時獲釋。法庭明天將會處理認罪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的求情。

案情指張俊富與黃振強將煙花放貨倉

張俊富(案發時22歲)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案情指,張俊富於12月3日凌晨,曾經與黃振強取得兩箱煙花,並放置在荃灣貨倉。在他被捕後,警方於其住所檢取貨倉鎖匙,並前往搜查。最後發現有防彈板、兩盒煙花爆竹、4罐胡椒噴劑、10支伸縮棍、大量示威裝備。

辯方求情:已還柙3年半、望法庭判即時獲釋刑期

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求情指,張案發時22歲,現在27歲,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故希望法庭判即時獲釋的刑期。辯方又指,張乘搭快艇到內地水域被捕後,已服刑一段時間,送返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上述因素,以及張主動帶警察去搜查涉案地點,而給予更多扣減。辯方希望法庭就「管有爆炸品」罪判不多於2年,就「無牌管有槍械」罪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明顯作破壞之用、不接納用作自衛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涉案的炮仗煙花可以令人燒傷,而且擺放在荃灣貨倉明顯打算作破壞之用,就「管有爆炸品」罪以20個月監禁量刑。至於涉案的胡椒噴劑,張官不接納辯方指作為自衛用途,明顯是與「屠龍」的示威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論是噴向警方,就「無牌管有槍械」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張官認為,張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因此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因素。張官給予25%認罪扣減,「管有爆炸品」罪其中3個月分期,合共判囚18個月。

「管有爆炸品」罪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3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內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兩盒煙花。

「無牌管有槍械」罪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8日,在同地無牌管有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即胡椒噴劑)。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裁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賴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女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則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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