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殺警案】張俊富還柙3年半 晚上獲釋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屠龍小隊」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6男1女不認罪。陪審團今裁定6人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不成立,當中包括已還柙3年半的張俊富。但張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共兩罪,法官張慧玲判囚18個月。張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因此已服刑完畢,並於晚上近9時從荔枝角收押所獲釋,他在懲教人員安排下步出荔枝角收押所,張先與家人擁抱,然後才登上私家車離去。
張俊富亦涉12港人案,在內地服刑7個月後返港,其後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
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今午求情指,張案發時22歲,現在27歲,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柙3年半,故希望法庭判即時獲釋的刑期。辯方又指,張乘搭快艇到內地水域被捕後,已服刑一段時間,送返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上述因素,以及張主動帶警察去搜查涉案地點,而給予更多扣減。
官:明顯作破壞之用、不接納用作自衛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涉案的炮仗煙花可以令人燒傷,而且擺放在荃灣貨倉明顯打算作破壞之用。至於涉案的胡椒噴劑,張官不接納辯方指作為自衛用途,明顯是與「屠龍」的示威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論是噴向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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