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社民連於2022年9月在銅鑼灣擺街站,展示寫有梁國雄、岑子杰和陳皓桓名字的橫額,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遭食環署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原定於9月4日審訊。余煒彬指另一宗同類案件正在高院審理,亦牽涉相同的法律爭議,故申請押後開審,惟控方反對,指稱該案上訴案件結果與本案無關。案件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處理相關申請。暫委裁判官李善彤指較公平和穩妥的做法是批准被告的押後申請,故原定審期擱置,並押後至10月31日再提堂,屆時了解另一上訴案件的進度。

案件早前已排期於9月4日開審。裁判官表示,早前收到余煒彬去信法庭申後審訊,惟控方反對,故今日開庭處理。

余煒彬指他打算在本案爭議兩項法律議題,包含涉案橫額是否「永久、固定性、慣常規律性」展示,以及地政署執法是否符合「執行相稱性」原則。而上訴案件潘連花案所涉的控罪及法律議題,均與本案一模一樣。就潘連花案,高院因應8.18集會案終院就「執行相稱性」作出判決,而要求進一步聽取陳詞,押後至9月26日續審。余認為,潘案的上訴結果會對本案有影響,所以申請押後審訊,以等待上訴結果。

控方指本案不涉「執行相稱性」 上訴案件與本案無關

控方則質疑,看不到潘蓮花案判決會如何影響本案。對於展示涉案橫額是否「永久、固定性、慣常規律性」展示,終院已在過往案例中定下法律原則,在是次審訊中只屬事實裁斷。

至於地政署執法是否符合「執行相稱性」,控方引述8.18終審案指,當被告未有挑戰當局一些決定是否符合「執行相稱性」時,若指稱執法行動乃至定罪不符相稱性,是沒有任何基礎的。

就本案而言,控方質疑,余沒有挑戰控罪條例本身不合憲,也沒有事先向地政署申請展示橫額的許可,因此不涉及挑戰地政署拒絕批出許可的決定,即不涉「執行相稱性」的爭議。而根據8.18終審上訴案判詞,當控罪條例本身是合憲時,當局執法、拘捕和檢控便不屬侵犯憲法權利。因此控方不認為高院在潘案中如何運用8.18判決,會對本案構成任何影響。

官批准押後審訊 稱較公平和穩妥

暫委裁判官李善彤最後裁決,較公平和穩妥的做法是批准被告的押後申請;對於控方指案發距今有2年,延長排期審訊並不理想,李官則指現階段而言,現在是案發後2年,並不算過長,再者潘連花案已定於9月26日續審,可預見上訴結果會在數個月頒布,因此批准押後審訊。

余煒彬投訴控方提供的食環署執法行動指引部份被遮蔽

此外,余表示早前向控方要求披露食環署的執法行動指引,惟收到的文件中,關於本案執法行動的部份卻全被遮蔽。

控方則指,本案已不涉及「執行相稱性」問題,看不到食環署的執法行動指引與被告抗辯有任何關係,而且相關指引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保護。若然被告堅持申請披露的話,法庭有需要作出裁決。

李官則指今天無法在公開法庭處理披露議題,若果被告沒有迫切性,可以視乎潘連花案的上訴結果,在稍後的提訊時提出申請。

「阿牛」曾健成及唐婉清亦就同一事件被票控,二人早前已認罪,各罰款1千元,另須支付移除費用50.3元。

案件編號:ESS65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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