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於2019年12月,「屠龍」小隊及另一「勇武」隊伍,被指計劃在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察,遭律政司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本案為條例自2002年通過以來首度使用。他們亦被控「串謀謀殺」警察。7名被告當中,6人已還柙3至4年,直至今年4月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並由3男6女陪審團審理。經過逾80天審訊後,陪審團最終裁定6名被告無罪,1名被告交替罪成。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告在高院原訟庭經陪審團被判無罪後,律政司不得就無罪裁決上訴,僅可就法律問題交上訴庭處理,但被告的判決最終不會受影響。而被告一方則可就定罪提出上訴。本案中到底如何定義「恐怖主義行為」?為關鍵的12.8行動詳情是甚麼?怎樣才算參與串謀協議?小隊各成員對行動是否知情?《獨媒》整理了本案的重點內容。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定義?

本案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均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控罪,條例於2002年通過,本案為律政司首次以此例起訴。根據法例,「恐怖主義行為」包含以下元素:

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

一、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三、危害行動者以外人士的生命
四、對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而上述行動的意圖是為強迫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人士,及為推展政治的主張而進行。

屬關鍵的12.8串謀內容?

控方的指控,牽涉被告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用真槍及炸彈殺警察的行動。綜合庭上證供,行動日期為2019年12月8日,當日民陣會在港島區舉辦遊行,當遊行隊伍到達軒尼詩道及菲林明道交界時,吳智鴻打算在「屠龍」掩護下,在軒尼詩道擺放一大(12公斤)及一小(8公斤)炸彈,內藏鐵釘。

而「屠龍」、「閃燈」、「蜘蛛」及「本民前」等小隊,會在遊行人士到達軍器廠街天橋位置時,開始「裝修」及焚燒店舖,以引警察靠近小炸彈,其後吳會引爆小炸彈。「屠龍」及其他隊伍會再攻擊警察,迫他們到大炸彈位置,再由吳引爆大炸彈。槍手蘇緯軒則會身處軒尼詩道的「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的高處,開槍掃射警員。當警察被擊中後,就會出現「全民執槍」。張堅順負責接載槍手離開;賴振邦則負責安排車輛接載拾槍的「手足」離開。

控方需要證明甚麼?

法官張慧玲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若要裁定某被告為12.8行動的串謀者,必須有證據證明他知悉並同意達成協議,並打算由該被告或其他參與者將協議付諸實行。但協議毋須以書面形式撰寫,其他方式如身體、語言、手勢或動作亦可達成。一旦達成協議,即使該參與者其後退出亦屬犯罪。

張官提到,以下3個情況不屬參與串謀,包括:對串謀不知情、無意圖加入串謀、「詐諦」加入串謀。

至於「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到底何謂「恐怖主義行為」?根據控方立場,此罪並非針對12.8的真槍炸彈行動,而一般示威活動包括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等,亦屬「恐怖主義行為」。因此,控方只需要證明眾籌的款項用作上述示威行為,而目的是意圖宣揚「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政治主張。

辯方卻認為,控方一直指控12.8行動才屬「恐怖主義行為」,從無提及其他示威活動亦包括在內。辯方亦指,從未聽過政府將2019年騷亂定性為「恐怖主義行為」,當時僅被定性為暴動。

本案控罪是甚麼?

本案被告主要面對4項控罪:

一、「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二、 為上述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若第一罪不成立,陪審團可考慮此罪成立)
三、「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
四、「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以下為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

兩隊如何認識?

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表示,他於2019年7月在 Telegram 某個「公海」群組認識吳智鴻,當時已發生7.21白衣人襲擊事件,吳在網上發表報仇言論,吸引黃回應,兩人其後相約見面。直至「屠龍」正式成立後,吳再主動聯絡黃並拉攏他加入串謀。

吳智鴻的「無名小隊」先計劃、「屠龍」後加入?

控方的立場是,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首先籌備串謀協議,但控方沒有指明串謀協議成立的確實日期,僅稱吳一方最早於2019年9月底已經有殺警的「思維」,因他們曾討論要用真槍對付警察。吳一直沒有向「屠龍」的黃振強透露行動實際日期,直至11月18日,吳才向黃表示將在之後的大型遊行中執行殺警行動,「屠龍」會負責引警察。因此,控方指「屠龍」在11月18日起,才正式加入本案串謀。而「屠龍」成員於此日前的任何參與,並不屬加入串謀的直接證據。

辯方的立場是,直至12月3日,吳才告知黃行動實際日期。因此「屠龍」於12月3日起才正式加入串謀。另有辯方認為,由於吳在12月8日凌晨才向黃透露行動地點,故「屠龍」於12月8日才算加入。

各被告所屬的小隊?

本案被告主要分為兩隊,包括:「屠龍小隊」、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隊員張俊富、 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

「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隊員彭軍壕、賴振邦、許湛榮

「屠龍」的成立?

據黃振強供稱,「屠龍小隊」的前身為「荃灣示威群組」,成員於2019年8月25日到荃灣「裝修」由黑社會「睇場」的店舖,為早前被黑社會斬的示威者報仇,此後成員決定改名「屠龍小隊」。小隊經「精英化」後只剩下約10名隊員。

「屠龍」成員的角色、行為及對行動的認知?

1)黃振強(屠龍):案發時20歲、無業

角色或行為:自稱「屠龍」隊長、負責用小隊名義籌錢並籌得近百萬。他在盤問下承認用小隊約30萬資金賭波;用20萬資金跟隊友去泰國旅行,期間前往嫖妓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知情;被捕後表示知道吳一方有槍後怕受牽連,但仍投其所好希望獲資助金。黃又指吳透露事成後到台灣可獲百多萬,但他在庭上作供時卻推翻說法

2)張俊富(屠龍):案發時22歲、學生

角色或行為:在小隊中擔任「運輸工人」搬運物資、負責管理荃灣的物資倉庫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被蒙在鼓裡、對行動不知情、黃沒有交代過「屠龍」會配合用槍及炸彈的計劃

3)張銘裕(屠龍):案發時20歲、無業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行山試槍(只能作為環境證供)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不知黃擅自代表「屠龍」答應吳、成員無同意配合

4)嚴文謙(屠龍):案發時21歲、學生

角色或行為:在「滅龍」群組參與討論、安全屋被捕、其房間有避彈衣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平日不積極參與小隊活動

5)李家田(屠龍):案發時24歲、浸大電影高級文憑學生

角色或行為:應黃振強指示剪輯「屠龍」示威精華片段以籌錢、參與西貢試槍、接收手槍(只能作為環境證供)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留在「屠龍」為搜集資料訪問及索取資助;沒有接收手槍

6)劉佩凝(非隊員):案發時24歲

角色或行為:於11月開設及管理「育龍」頻道籌錢、知悉款項用作買汽油彈等恐怖主義行為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不知黃振強如何使用資金、只是對黃言聽計從

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的成立?

據彭軍壕供稱,他在2014年社會運動中,認識激進組織「鐵馬組」的頭號人物吳智鴻,自己最後亦加入「鐵馬組」。直至2019年元朗7.21襲擊事件後,吳召集成員入元朗報仇。吳表示「大舊」劉偉德發起了新組織,吳的隊伍屬於其中一隊,但沒有隊名,因此在審訊中簡稱「無名小隊」。

「無名小隊」成員的角色、行為及對行動的認知?

1)吳智鴻(無名小隊):案發時24歲、工程人員

角色或行為:小隊隊長、負責策劃行動包括:採購槍械、安排到西貢試槍及炸藥、到華仁書院組裝炸彈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內容完全知情

2)彭軍壕(無名小隊):案發時33歲、父親任警署警長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到西貢試槍、到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知情;想退出不參與,但害怕吳智鴻殺害自己及家人,故不敢退出

3)賴振邦(無名小隊):案發時29歲、其姊夫為涉同案被捕的張堅順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到西貢試槍及炸藥、到後樓梯測試引爆裝置、拿材料到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沒有試爆或組裝炸彈

4)許湛榮(無名小隊):案發時24歲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到西貢試槍及炸藥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試槍後已拒絕與吳聯絡、串謀協議成形之前已退出

5)蘇緯軒(非隊員):案發時18歲

角色或行為:因打「War Game」認識友人 Steven、對方邀請他擔任「槍手」、曾向吳智鴻推銷槍械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知情,應邀任「槍手」;後來不想親身用槍,但擔心被 Steven 殺害故不敢退出

哪些事件作為串謀的背景,哪些事件作為直接證據?

一、台灣軍訓

根據控方立場,9月的台灣軍訓並不屬本案串謀的直接證據,因當時協議尚未達成,僅可以作為環境證供(背景)考慮。

日期:2019年9月16日出發,為期兩周
地點:台中彰化縣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許湛榮、賴振邦、張銘裕
資金:由「大舊」劉偉德資助訓練費用、每人獲津貼機票及食宿共約8千元
原因:吳智鴻表示將會有大行動,需安排人手到台灣參與軍訓
內容:彭軍壕版本 —— 退役陸戰隊員「常生」提供使用槍械及鋁熱彈等訓練

二、入大學實驗室偷化學品

至於11月入大學實驗室偷化學品一事,控方立場是可指證「無名小隊」,但不能作為證據指證「屠龍」成員,因他們尚未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地點:城市大學及浸會大學實驗室
參與者:賴振邦、彭軍壕、許湛榮
原因:賴負責製作炸彈,並提議偷取化學原料
內容:彭軍壕版本 —— 賴找學校的學生組成臨時隊伍,到化學實驗室偷取化學原料

三、西貢試槍

控方立場是試槍事件可以指證吳智鴻一方,但不能作為證據指證「屠龍」成員,因他們尚未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1月16日晚至17日清晨
地點:西貢西灣亭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許湛榮、賴振邦、張銘裕、李家田
原因:吳智鴻表示槍械已到港,打算到深山試槍
內容:
彭軍壕版本 —— 吳當日帶備3支手槍、一支步槍、兩公斤炸藥。彭負責「睇水」期間聽到5下槍聲;吳負責測試炸藥,其後吳把手槍交李家田。
李家田版本 —— 自己被吩咐「行開啲」,沒有聽到槍聲。由於被捕後遭警方武力對待,故承認曾保管手槍,實際上沒有。
黃振強版本 —— 曾表示原打算和李家田去,後來不想參與故訛稱受傷缺席,改由張銘裕代替;但黃在庭上改稱受傷屬實。

四、「屠龍」大鴻輝會議

控方立場是,「屠龍」於11月17日晚在大鴻輝舉行會議時,他們尚未加入串謀,因此不能作為直接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17日
地點:荃灣大鴻輝中心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
原因:黃振強要求所有隊員出席會議
內容:
黃振強版本 —— 張銘裕及李家田匯報測試槍械及炸彈的情況;各人討論如何處置槍械但無結論
李家田版本 —— 自己被困理大,沒有出席會議

五、觀塘康寧道球場見面

控方立場是,吳智鴻及黃振強於觀塘康寧道球場的見面,是「屠龍」正式加入串謀的開端。

日期:2019年11月18日
地點:觀塘康寧道球場
參與者:吳智鴻、黃振強
原因:吳相約黃見面
內容:黃振強版本 —— 吳向黃表示,將於之後的大型遊行中執行殺警行動,「屠龍」會負責引警察。吳又指槍械陸續到手,其團隊有人正製造 20kg 炸藥。吳亦叫黃找「蜘蛛隊」及「閃燈隊」商討行動。

六、「屠龍」成員到泰國旅行

據控方立場,「屠龍」成員在泰國期間得知12.8行動實際內容,是可以用作指證他們的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19日至23日
地點:泰國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原因:讓隊員放鬆回氣
內容:黃振強版本 —— 他向隊員表示小隊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透過堵路或「裝修」引警方出來
代表張俊富的辯方立場 —— 黃僅表示可用煙花炮仗嚇警察

七、「屠龍」三陂坊會議

控方立場是,「屠龍」成員知道小隊將會配合計劃,因此可作為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25日
地點:荃灣三陂坊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原因:黃要求開會
內容:黃振強版本 ——「屠龍」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只會配合吳的計劃

八、到「3C 維修工作室」試爆

控方立場是測試引爆器事件是促進串謀,可作為指證吳智鴻一方的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26日
地點:由賴振邦經營、位於荔枝角香港工業中心的「3C 維修工作室」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賴振邦
原因:測試賴與其他人製作好的引爆裝置
內容:彭軍壕版本 —— 到後樓梯進行測試,吳首先將 TATP 粉末放置發熱線,其後致電裝置上的手提電話,電話隨即震動,裝置發出「嘭」一聲,各人有拍攝片段

九、松記糖水見面

控方立場是,這次見面吳智鴻向黃振強交代行動日期,可作為指證「屠龍」一方的證據。但辯方認為,黃在今次見面才知道行動實際日期,因此「屠龍」在這個階段才算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2月3日
地點:荃灣「松記糖水」
參與者:黃振強、吳智鴻、「屠龍」軍師林銘皓、「閃燈隊」Kristy
原因:吳智鴻要求
內容:黃振強版本 —— 吳智鴻告知行動實際日期為12月8日

十、「育龍」頻道發文指「目標集齊最少30粒龍心」

控方立場是,黃振強發訊息提及「真屠龍 onlin game」、「目標集齊最少30粒龍心」,這顯示行動的內容。

日期:2019年12月6日
地點:「育龍」Telegram 頻道
參與者:黃振強
內容:黃振強版本 —— 在頻道發訊息指「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 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有冇家長願意永久課金/支援玩家」,其意思指目標至少殺死30個警察

十一、到港華組裝炸彈

控方立場是組裝炸彈一事屬促進串謀,可作為直接證據。

日期:2019年12月7日至8日凌晨(行動前一晚)
地點:香港華仁書院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賴振邦
內容:彭軍壕版本 —— 他本人應吳指示到麥花臣球場公廁拿炸藥,其後在吳的母校香港華仁書院後山集合。吳在港華組裝炸彈,彭在旁拿電筒協助。吳著賴振邦將後備裝置帶到場,賴到場後亦有協助組裝,完成後炸彈被放原地。

十二、「薔紅」會面

代表張銘裕的辯方大律師姚本成提出,黃振強直至在「薔紅」餐廳的會面,才真正知道行動日期及地點,因此「屠龍」在這階段才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2月8日凌晨(行動前一晚)
地點:灣仔「薔紅」餐廳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黃振強、「屠龍」軍師林銘皓、「蜘蛛隊」隊員
內容:彭軍壕版本 —— 吳表示只有自己及「蜘蛛隊」隊長知道翌日的行動細節,其後帶各人走一次行動路線。

十三、安全屋

控方立場認為,黃振強在安全屋內向隊員交代翌日的行動,因此可證明成員對行動知情。辯方卻指,黃根本沒有交代過。

日期:2019年12月7日
地點:灣仔展鴻大廈安全屋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內容:黃振強版本 —— 他向3名成員表示行動翌日進行,屆時「屠龍」會負責引警察

各人被捕日期及地點?

在行動當日清晨約6時,警方到「屠龍」的安全屋上門拘捕3名成員,包括黃振強、張銘裕及嚴文謙。同時警方亦在吳智鴻的住所將其拘捕。

另外7名被告則於事後被捕,最遲被捕的為李家田,他於2020年6月11日才被捕。

各被告稱被捕後警方的行為?

黃振強:遭警員用警棍打、用手掌打臉、威嚇「送你上返大陸」
嚴文謙:至少3名警員將他按在床上、用手踭襲擊其身體
賴振邦:遭警員強迫喝「滴露」及消毒酒精、被要求脫光衣服蹲下、威脅「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將子彈放其身上摩擦
李家田: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等5人曾對他暴力對待,包括掌摑、拳打腳踢、施行「水刑」(毛巾蓋臉再淋水)、威脅要殺死他及母親。警察將子彈放在李身上摩擦,亦要求他在錄影會面前背稿

各被告之間的Telegram訊息對話作為證據?

在審訊期間,控方表示會依賴各被告在 Telegram 群組及私訊對話作為證據,並就此引用「共謀者原則」。在主問證人及出庭作供的被告期間,控方亦不斷向證人問及訊息內容。但直至舉證完畢後,控方突表示不依賴訊息的真實性,而「共謀者原則」亦不適用。控方指,該些訊息被視為「傳聞證供」,陪審團只需要考慮被告發言的原因。各辯方大律師及法官張慧玲聞後愕然,辯方認為控方改變立場造成不公。張官更表示:「我都嚇咗一跳」。控方其後表示,經反思後決定維持原本立場,即繼續依賴訊息及引用「共謀者原則」,並指自己早前表達得不好。

大部分被告並不爭議群組內的帳戶由其本人持有及使用,只有賴振邦爭議涉案電話並不屬他,而電話內的 Telegram 帳戶亦不是由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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