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高院法官裁定無罪裁決「有悖常理」,應予撤銷,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透露,其中3名被告打算認罪,其餘兩名被告則申請重啟辯方案情,但遭控方反對。暫委法官高偉雄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17日,以處理法律爭議;並安排擬認罪被告於明年3月10日答辯及求情。同日會就辯方申請作出裁決。

5名被告分別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被告分別由大律師林國輝和馮振華代表。各被告現正獲保釋,需每月到警署報到一次。

法官指英國案例規定辯方不能重啟案情 本港則無案例

辯方透露,第二被告李安翹、第三被告蘇雅賢及第四被告謝兆雄將會選擇認罪。而首被告15歲男生及第五被告陳樂燊,均申請重啟辯方案情。控方反對辯方申請重啟案情,因此雙方需就法律爭議陳詞。高官表示,翻查資料後發現本港沒有相關案例,而英國案例則明文規定辯方不能重啟案情。

官指距原審裁決近4年、被告有心理壓力 冀盡快處理

由於大律師林國輝表示下周起要處理一宗高院為期75日的審訊,因此需待明年2月才能處理本案。暫委法官高偉雄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17日再訊,待雙方就法律爭議陳詞。至於擬認罪被告則於明年3月10日進行答辯及求情。高官指,屆時亦會就重啟辯方案情的申請進行裁決,若法庭批准申請的話,會即日開始辯方案情,預計需時3天;若不批准的話,則處理兩人的答辯,如維持不認罪則會另定裁決日期。

高官提醒,希望能夠盡快處理本案,因原審裁決距離至今達3年,排至明年的話將近4年,這對被告來說構成非常大的心理壓力。但高官表示會尊重大律師的工作安排。

原審裁5人暴動罪脫 刑滿後即被帶往高院附加保釋條件

暫委法官高偉雄於2021年12月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指從被告的裝束和被捕位置,不相信他們是無辜的途人,針對他們的環境證供相當強。但由於無證據被告在暴動範圍逗留了多久,不能完全排除他們在警方驅散時,看到警方來勢洶洶,遂跟着示威者逃跑,亦不能肯定他們知悉警方警告但故意留下來對峙,不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有參與暴動。

至於各被告面對的蒙面罪則罪成,3名成年被告判監10星期,15歲男生判入更生中心,認罪的17歲女生則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律政司提出上訴,被告2022年2月刑滿出獄後,即被監獄門外等候的警員押解往高等法院附加保釋條件。

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考慮後表示,在被告無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其疊加效應是「壓倒性」;而原審基於答辯人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或可能不知道當時有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因此接納律政司的案件呈述申請,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應予撤銷,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5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

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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