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 陳虹秀等4人暴動罪脫遭律政司上訴須重審 3人認罪 求情指案件拖延至今4年
【獨媒報導】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陳虹秀等8人,獲已離港移民的法官沈小民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撤銷陳虹秀及另3人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重審。陳虹秀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辯方早前透露陳虹秀擬不認罪,將於今年12月2日開審。另3名被告今(5日)在區域法院認罪,還柙至12月13日再訊,以待陳虹秀審訊完畢後一併處理判刑。辯方求情指,至今距離原審裁決已4年,被告由原本無罪變為面對入獄,因而受影響未能展開新生活,故希望法庭能因司法程序延誤而給予減刑。辯方又指兩名被告分別因案件壓力患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及抑鬱症,雙方均希望能獲額外減刑。陳虹秀今亦有到庭旁聽。
3名認罪被告為:賴姵岐(現27歲)、鍾嘉能(現30歲,電腦程式員)及龔梓舜(現27歲,廚師)。
案情指3名被告逃跑時被捕 有被告為救跌倒者而遭制服
控方讀出同意案情,指2019年8月31日警方沒有就公眾集會及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於下午近6時,有集結人士在軒尼詩道及中國海外大廈外築起路障,至7時演變成暴動。其間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射,亦有示威者將觀眾看台推至馬路造成巨型路障並燃燒,導致冒出7至8層樓高的濃煙及發出爆炸聲,同時有人高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至於盧押道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
約500名示威者在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要求他們離開不果。警方近8時開始推進,本案3名被告在中國海外大廈外被拘捕。控方指他們並非在附近上班或上學。第二被告賴姵岐被拍攝到於晚上7時46分在集結人群中走動,她當時身穿黑色衫褲,戴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隔熱手套。在警方驅散時,賴快速奔跑但途中跌倒,最終被警員制服。警方在她身上搜出面巾及口罩。
至於第三被告鍾嘉能,則被拍攝到與晚上7時在人群築起的防線中蹲下,以及四周觀察。他當時身穿黑色衫褲,戴黑色口罩、眼罩、手套,並曾經將手上的盾牌交給身旁者。直至8時警方驅散,鍾見第四被告龔梓舜被警員撲倒,於是協助他逃走。鍾最後被警員制服。
就第四被告龔梓舜,他在警方驅散期間奔跑但跌倒,最後被制服。他當時身穿黑色衫褲,戴手袖及手套,頸掛有黑色面罩。警方在他身上搜出寫有「612人道支援基金」的卡片。
被告冀即日判刑因已拖延4年 法官拒絕
控方讀出被告的經歷口供,指3名被告沒有案底,並確認他們在被捕後被警方扣留2天,但沒有還柙。控方亦指,鍾嘉能於2023年10月患上抑鬱症,曾經住院,並需繼續覆診。
3名被告均希望能夠即日判刑。代表龔梓舜的大律師石書銘指,案發至今已5年,而原審裁決距今4年,案件被拖延很長時間,被告的人生被逼懸空。被告想盡快完結本案,「起碼知道幾時完成判刑,重新開始」,「唔想等多半年先有完整嘅解決。」辯方又指,毋須等待同案不認罪被告陳虹秀完成審訊,因其角色及行為與其餘被告不同。但暫委法官鍾明新決定待陳虹秀完成審訊後,才一併判刑。她又指,由於3名被告沒有被還柙過,因此不存在「坐多咗」的問題。
代表鍾嘉能的大律師指,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況,由於他患抑鬱症,未知其心理狀態能否負荷長時間的等待。惟鍾官問到,即使被告還柙,是否也有醫生跟進;辯方同意。
女被告求情指因案失教職、受審期間患甲狀腺功能亢進症
辯方進行求情。代表第二被告賴姵岐的大律師指,被告案發時22歲,自小父母離異由嫲嫲照顧。被告立志做教師,她在大學畢業後找到教職,但因本案被捕並遭警方羈留兩天,未能於開學日上班,因此而失去教職。被告亦因案件未能做老師,只能在教學中心任補習老師。辯方指,被告在原審期間被診斷患甲狀腺功能亢進症,需定時服藥及覆診。其後病情受控,但本案再有變化導致她於2023年7月再復發。
女被告求情指服務聖約翰救傷隊15年
辯方又指,被告嫲嫲年屆84歲,被告需照顧她,但她入獄後需由表哥及姑媽代勞。辯方透露,被告於中一起已積極參與聖約翰救傷隊少青團,至今已服務15年,服務時數逾900小時。被告父親對於因經濟問題,將女兒交自己母親照顧而感愧疚。被告的中學校長、少青團主任及前上司,均對她有良好評價,並相信被告受環境影響而犯錯。
辯方又指,現時的政治氣氛與案發時不同,被告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庭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本案的暴力程度較低、事件中無人受傷,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領導角色。辯方希望法庭就被告認罪給予3分1扣減,另就被告經歷轉折的法律程序而給予3分1或4分1扣減,並再考慮良好品格及病情而額外扣減。
男被告求情指法律程序導致精神崩潰
就第三被告鍾嘉能,辯方指被告雖然站在示威者前線,但實際上他是往後退而非衝擊警方。辯方希望法庭就被告認罪給予3分1扣減,另因被告須面對由無罪變為入獄再給予20%扣減。辯方亦冀法庭考慮法律程序令被告精神崩潰而住院,給予減刑。
另一被告希望就司法程序延誤而獲減刑
至於第四被告龔梓舜,辯方指原審時尚未出現盧建民案的判詞,當時未有提及若無直接證據證明參與暴動,可考慮環境證據作推論。辯方希望法庭就認罪給予3分1減刑,就司法程序延誤再酌情扣減,因控方花了一年草擬案件呈述上訴的文件。辯方強調,被告在等候期間沒有離港逃避自己的責任,但正如他在求情信中提到,這幾年的經歷有如過山車。他受到長時間的煎熬,一直未能重新出發展開新生活。
鍾官將案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待被告陳虹秀完成審訊,期間3名被告還柙。
陳虹秀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31灣仔暴動案共有8人罪脫,均遭律政司上訴。當中只有4人仍在香港,包括: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社工陳虹秀(43歲)。律政司提出上訴後,他們於2021年12月遭再次拘捕並帶上庭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高院上訴庭考慮後,決定撤銷陳虹秀及另3人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重審。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在判詞中批評原審法官沈小民分析錯誤、與現實完全脫節,包括在陳虹秀未有作供的情況下便裁定她「明顯」提醒警方不要濫用暴力,又從來沒有考慮她是否藉着身處現場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陳虹秀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高院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另外4名被告已不在港,分別為余德穎(24歲)、簡家康(19歲,速遞員)、莫家晴(24歲,社工)及梁雁彬(25歲,廚工)。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高院上訴庭基於上訴文件未妥為送達而撤銷4人的上訴。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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