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7歲無業男子涉在6.12五週年當天,穿著印有「光時」的上衣和戴著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及遊蕩罪等,他今(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新煽動罪,其餘兩罪則獲撤銷,還柙至周四(9月19日)判刑。案情指,被告承認於台灣購買涉案衣物帶返港,他認為「光時」意思是將香港回復到英國管治年代、不再由中國管治,他知道「光時」有煽動意思、亦知道展示是違法,而他在6.12特意穿着,是望使其他人同意該理念,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社會動亂。案情又透露,被告當時攜有一盒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作發洩。此外,23條生效後,煽動罪最高刑罰由2年增加至7年,辯方求情指,最高刑罰增加,不代表所有煽動案的刑罰都相應增加,只是增加最嚴重罪行的刑罰;而本案「只係一個人着咗件衫行咗25分鐘」,無證據有人受煽惑。庭上亦提及,被告有一項舊煽動罪案底。

還柙至今逾3個月 承認新煽動罪 其餘兩罪獲撤

被告諸啓邦(27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他亦被控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

被告自首提堂起還柙至今逾3個月,他今承認煽動罪,其餘兩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為首宗定罪的新煽動罪案件。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

案情指被告6.12穿「光時」上衣離家25分鐘 石門站遭截查

承認案情指,2019年6月,香港因應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出現一連串社會動亂,示威者以暴力及騷亂對抗政府,及煽惑建立獨立香港國等。當中6月12日為特別日子,數以千計示威者堵塞金鐘及灣仔行車路,為2019年動亂的其中一個起動事件。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為動亂期間示威者經常使用的口號,原訟庭在唐英傑案中裁定「光時」可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亦可能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該案裁決獲廣泛報導,理由書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供公眾查閱,向公眾清晰傳達。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後,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均屬刑事罪行。

案情指,2024年6月12日中午12時15分,新界南衝鋒隊一名人員,觀察被告身穿印有具煽動性陳述「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戴着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港鐵石門站出口附近公眾地方遊蕩,左右張望由D出口行向C出口。警員遂截查被告,在要求下被告未能出示身分證供查閱,警員並從其黑色手提袋搜出一盒排泄物。

警員於下午約1時15分將被告拘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當天11時50分身穿該上衣和戴上該口罩,獨自離開位於沙田小瀝源的住所,並於12時01分乘坐小巴前往石門站,其後被截查,期間一直公開展示上述兩項具煽動性陳述的物件。

被告稱知「光時」具煽動意思 6.12穿望使公眾記起2019

被告被捕後進行3次錄影會面,承認當天在住所附近乘小巴於石門站下車,打算往京瑞廣場用膳。被告解釋,「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是將香港回復到1997年英國管治的年代,這樣香港就不再由中國管治,他知道該陳述有煽動意思,亦知道穿着該上衣和展示煽動陳述是觸犯法律;而他於6月12日特意穿着,是因認為6.12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他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社會動亂。

被告指攜排泄物圖擲向不認同「光時」者發洩

被告又指,「F.D.N.O.L」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簡稱,他認為其信念與「光時」大致相同,並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他戴上該口罩望帶出這訊息,令公眾認同其訊息和信念。被告又指,他在家中將排泄物放進袋中隨身攜帶,是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他承認於 2024 年3月在台灣T裇印刷店購買涉案衣物,再帶回香港,被裁查時忘記帶香港身分證。

電話顯示於台灣買「光時」及港獨T裇

警方檢查被告電話發現,他透過LINE於網上向名為「INIF印衣服」的T裇印刷店訂購兩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T裇,及一件印有「香港獨立」的T裇,於2024年3月往台灣旅遊時取貨。被告Facebook亦有他手持或穿着有「光時」的旗或T裇的照片。

辯方指法庭無裁定「五大訴求」屬非法

控方指,被告有四組刑事紀錄,其中第四組涉舊煽動罪,與本案類似。大律師關文渭指,被告現年27歲,未婚,來自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他中六畢業後沒有全職工作,打臨時工,經濟靠母親支持,其母今年1月剛退休,並為兒子撰寫求情信。

就錄影會面中被告稱認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與「光時」大致相同,關援引初選案裁決,指「五大訴求」意思不涉分裂國家,原訟庭亦無裁定屬非法或顛覆政權,即使被告認為兩者相同,但實際上兩者並不相同,本案檢控基礎為「光時」八字。

辯方指最高刑罰增加僅適用最嚴重罪行 本案無人被煽惑

23條生效後,煽動罪最高刑罰,由2年增加至7年。關大狀同意最高刑罰是法庭考慮判刑的起點,但援引李天生案指最高刑罰增加,不代表所有涉該罪行的刑罰都相應增加,只是增加最嚴重罪行的最高刑罰;而本案時間和滲透性相比其他兩宗新煽動罪案較弱,不涉互聯網廣闊的傳播,「只係一個人着咗件衫行咗25分鐘」。

關又形容,新修訂有個「奧妙之處」,以往因煽動罪是簡易程序罪行,一般於裁判法院處理,針對重犯者,裁判法院最高可判罰3年;但23條修訂後,煽動罪變為可公訴罪行,若刑罰高於2年可轉介區域法院處理,故裁判法院可判的最高刑罰,「反而由3年退到去2年」。關續指,被告有前科,顯示他犯案並非單獨事件,屬加刑因素,但引案例強調不能如算術般按比例增加刑罰。

關又指,根據本案,沒有證據被告出門25分鐘內有任何人被「光時」影響或煽惑;並引案例指,如案中有人受影響屬加刑因素,但若無人受影響,法庭亦應考慮,望法庭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折扣。

還柙至9.19判刑

蘇官聽畢陳詞後,表示不傾向視被告為慣犯,考慮案件嚴重性時不會一併考慮。就辯方提出不應以維護國安為理由判處「預防性羈押」,蘇官亦指「預防性羈押」源於英國法律,但本港法例無類似概念,不會因此而加刑。蘇官另問及,保護社會是否判刑其中一個考慮,關同意,但指被告穿着印有煽動字句的上衣危害社會的效果「其實唔係咁直接」,只是間接可能鼓勵他人分裂國家。

蘇官表示需進一步考慮辯方陳述,將案件押至周四(9月19日)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柙。

被控煽動、遊蕩等3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以及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本案所涉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翻查資料,諸啟邦曾涉2023年11月在機場離境時,穿「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衣服,及被搜出攜「光時」旗幟等,他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管有煽動刊物」罪,今年1月被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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