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辯方結案指被告射水屬自衛、以減低白衣人攻擊力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站事件中,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控辯雙方今(20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白衣人是有備而來的挑釁者,若然他們真的相信有人進入元朗「攪事」,應該交由警方處理,「唔係自己出嚟,唔係可以好似軍政府咁,劃定一個地區有宵禁令。香港係文明社會,絕對唔可以有一班人咁樣」。辯方亦強調,案發時被告手無寸鐵,他們射水是合法自衛,目的為保護自己及他人,希望減低白衣人的攻擊力。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裁決,除林卓廷外,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辯方:白衣人「唔係可以好似軍政府咁」、第二被告為自衛而射水
辯方繼續進行陳詞。代表第二被告庾家豪的大律師李百秋指,白衣人是有備而來的挑釁者,最先作出攻擊及暴力威脅,他們以黑社會方式行事,情緒高漲並手持武器。對於控方指被告沒有理會白衣人「保衛家園」的訴求,辯方認為白衣人起初沒有表明要求市民離開,而且白衣人態度兇惡,市民沒有膽量出閘,「憑咩基礎,可以停止香港市民合法地出入一個地方呢?」。辯方亦指,在公共交通設施發生如此大規模的襲擊,是2019年之前沒有出現過的,「驚嚇程度係史無前例」。
辯方指,若然白衣人真的相信有人進入元朗「攪事」,應該交由警方處理,「唔係自己出嚟,唔係可以好似軍政府咁,劃定一個地區有宵禁令。香港係文明社會,絕對唔可以有一班人咁樣」。
辯方強調,案發時出現「執法真空期」,不少無辜市民包括庾,以為執法人員很快會到場解除暴力威脅,但最後卻有落差。因此,被告才使用合理武力抵抗白衣人。辯方又指,庾當時手無寸鐵,其射水行為屬合法自衛,目的是保護自己及他人、防止罪案。至於庾每次向白衣人招手,都是因為事前見到對方作出激烈行為。辯方最後指,庾及其他市民均十分克制,沒有主動對白衣人作出攻擊。
辯方:第三被告射水因相信要保護自己及他人、事後無令情況升溫
代表第三被告陳永晞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控方指控陳在大堂與其他人一同手持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陳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及行為。辯方強調,陳及其他市民受到白衣人襲擊,他只是真誠相信有必要保護自己及其他人,故此使用合理武力自衛及防止罪案,希望白衣人後退並停止襲擊。辯方強調做法合情合理,屬於合理武力,而射水沒有令現場情況升溫,只是令襲擊停止,白衣人亦無受傷。辯方最後指,陳大部份時間都是獨自一人,期間只是扶住一名男子協助他離開。
辯方:第四被告睹白衣人目無法紀、故見義勇為阻止
代表第四被告葉鑫昇的大律師鄭凱霖表示,葉當晚並無參與暴動,他目睹白衣人明目張膽、目無法紀地手持武器聚集,造成很大威脅,因此見義勇為打算阻止白衣人。辯方強調葉的行為僅屬自衛、保護自己及他人,以及防止罪行,而且是合情合理。辯方又指,相比起白衣人,葉使用的武力程度屬十分低。對於控方指葉與其他被告互相合作,挑釁及對抗白衣人;辯方並不同意,因沒有證據顯示雙方有交流及溝通。另外,沒有證據顯示葉抵達之前,對元朗站情況有任何認知。
辯方:第五被告拍攝白衣人並非違法
代表第五被告鄺浩林的大律師周慶澎指,鄺在現場沒有與其他人溝通、或眼神手勢交流。辯方形容他為「社恐」,「連人都唔敢問」。至於鄺拿着手機拍攝白衣人,並指着鏡頭示意,辯方指這並非犯法行為。另外,以鄺當時的認知及人生經驗,他認為逗留在大堂比起在月台更安全。其後大堂有人受襲,鄺為保護其他人故打算跳出閘,完全不構成挑釁白衣人。而鄺向外擲物都是因為白衣人首先投擲,他只是阻止對方繼續。
辯方:看不到第六被告與其他人有溝通或共識
代表第六被告尹仲明的大律師黎建華指,尹起初認為閘內安全,因此選擇逗留。後來事情發展迅速,閘外白衣人開始包圍閘內人,尹在人群後方徘徊。辯方強調,看不到尹在前線出現,亦看不到他與其他人有任何對話、溝通或共識。至於控方指尹投擲水樽,辯方指當時他見有人被白衣人追打,於是投擲物品希望分散對方注意力,其後尹沒有再作任何對峙性行為。至於尹被指手持水喉,辯方解釋當時有水喉在他身旁出現,屬於突如其來的事件。
辯方又指,尹因記得施襲者樣貌,故逗留現場嘗試協助警方。惟他等候一段時間後,警方仍未如他期望到場,因此他逼不得已離開。辯方認為,控方批評尹故意留在現場,是偏頗及不合理。
辯方:第七被告射水為減低白衣人攻擊力
代表第七被告楊朗的大律師曾敏怡指,楊抵達月台後聽到大堂有人大叫,於是他下去了解情況。楊其後目睹有人持刀,並見有人受傷,於是去客戶服務中心找職員幫忙,但對方拒絕,楊於是感到氣憤。楊又與一名表示自己為博愛醫院護士的女子,進入廁所協助傷者。辯方指,沒有證據證明廁所內的傷者是屬於哪一方,因此並非如控方所指,楊協助某一方人士。
對於控方質疑楊為何沒有叫大堂其他市民幫忙,辯方認為這正正反映楊不認識大堂的市民,雙方並無聯繫。至於楊逗留在大堂,實際上是在等候救護員到場,他並非停留在現場,而且當時沒有警員在場驅趕市民。辯方強調,楊用手指指住白衣人,並非指罵他們,而是因見到對方開始襲擊一名戴頭盔的人,楊於是喝止。辯方指其行為及態度是「點到即止」。
對於控方指楊的射水行為屬「挑釁」,辯方則反駁只是「自衛」。辯方解釋,當時白衣人正發動攻擊,而玻璃閘門並不能阻擋他們的襲擊,他們的攻擊力沒有減弱的趨勢。辯方續指,短短20分鐘內出現上述事情,「將心比己,任何人都會覺得需要保護自己,甚至防止啲人犯法」。因此,市民才會射水以作「擋格」,減低白衣人的攻擊力,避免他們衝入閘。辯方舉例,動物打架的時候都會「倒水」。惟法官陳廣池質疑,「人同動物喺戰場上未必差得太遠」,但人類是文明社會,他指應避免用動物作為例子,「唔好用動物好啲,我哋係人」。
辯方強調,楊並非對着白衣人作為目標射水。辯方又指,若然白衣人見地上濕滑仍然衝入閘,即使跌倒也是咎由自取。其後射水停止,白衣人隨即衝入閘。辯方指,楊只能夠在數十秒內作出判斷,「可能唔係最好最叻」。辯方最後指,楊在案發時不止一次救人,他亦曾勸喻及阻止行為惡劣的白衣人,顯示其維持和平及不想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
7名被告均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