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名港大生被指於2021年7月的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謝沈智慧判處各人囚2年。4人不服刑期過重申上訴,上訴庭上周五(13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本刑罰,改判監禁15個月。惟在《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涉國安案件的囚犯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能提前獲釋。其中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已服畢三分之二刑期,惟未能提早獲釋。他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今(21日)召開聆訊,法官張慧玲表示,需聽取懲教一方、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的說法,解釋為何不批准提前釋放以及為何繼續羈留申請人是合法,因此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3日)下午,在法官高浩文席前處理。

申請人張敬生提出單方面(ex parte)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今早未有被帶往法院應訊,他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和梁麗幗代表。

法官張慧玲表示,昨日收悉申請人的文件,已閱讀了相關書面陳詞,當中申請人聲稱自己在獄中工作勤奮和行為良好,惟若果法庭目前就這樣接受申請人單方面的說法,可能有欠公允。

張官提出押後案件至下周一,在另一名法官高浩文席前處理,並傳召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出庭作供,以解釋為何不批准申請人提前獲釋,以及就其繼續監禁提供正當理由。

張其後表示已聯絡高浩文,他能夠處理是次申請,而法庭應該先聽取雙方的說法。因申請人在9月13日上訴得直,改判監禁15個月,若然考慮他獄中行為良好的話,可獲懲教給予三分一扣減,然而當天他已經服畢三分二刑期,法庭需聽取懲教一方解釋為何繼續羈留申請人的做法是合法。

港大評議會案中4名上訴人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判刑時年齡為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

4人在去年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至於「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他們於去年10月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處監禁2年。

在上周五聆訊中,上訴人投訴謝沈智慧錯誤理解證據,以致似乎採取了較極端的觀點,例如她指梁健輝事件與學生會評議會的功能和事務無關,4人利用評議會作為平台進行煽惑,是「公器私用」。上訴人一方則反駁指會章顯示學生會宗旨之一就是關注社會議題,且4人非為了自身利益出發,並指原審法官採用監禁35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亦未有充份考慮減刑因素,例如撤回議案能大幅減低煽惑對於公眾的影響,僅減刑4個月是太少。

案件編號:HAZZ7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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