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鍾沛權今被判監禁21個月,林紹桐則可獲即時釋放。法官判刑時,拒納二人因履行新聞工作者報導責任及誤墮法網為減刑因素,指煽動罪自1938年已是成文法罪行,法例早已就傳媒可發布或不可發布的內容提供指引,而傳媒若以事實為基礎,「即使他的批評是猛烈和尖銳,他也不會干犯煽動罪」,而「只有那些意圖『打擦邊球』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法官認為,二人並非「單純的新聞工作者」,如專訪何桂藍顯然為她助選,中大衝突兩年專訪則重燃已冷卻的暴力抗爭,雖有將警方投訴列出,但「顯然是視警方的投訴為無物,增加他們對警方的藐視」。

法官批評,被告並非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站在示威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即使辯方指涉案文章無一篇是《立場》的意見,但他認為文章「完全可以幫助《立場》促進本土主義在香港萌芽和壯大」,「無論如何,雖然《立場》不是作者,它依然是發布者。」

拒納履行新聞職責、誤墮法網 指煽動罪已立多年早有指引

法官判刑時表明,3名被告不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報導責任被定罪,強調煽動罪為特定意圖罪行,控方須證明發布者具煽動意圖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法庭已從《立場》社論和刊物等,裁定其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反修例期間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鍾沛權和林紹桐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

鍾沛權
《立場新聞》前總編輯 鍾沛權

法官續指,因此不接納被告因履行新聞工作者報導責任為減刑因素。就辯方指,法庭無就新聞工作者限制訂指引,二人並非明知故犯、是誤墮法網,法官不同意,指煽動罪自1938年已是成文法罪行,大公報案表明煽動罪元素不包括煽動暴力,對傳媒工作者有指導作用;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亦訂明煽動意圖以及合法辯解,法例早已就傳媒可發布或不可發布的內容提供指引,而且重點顯然在發布者意圖。此外,言論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即使回歸後本港無傳媒被控煽動案例,新聞工作者仍可參考大量海外案例,包括歐洲人權法院對編輯責任製作指引,在互聯網「唾手可得」。

至於辯方指,法例從未指出評論文章必須「提出客觀基礎」才可避免指為煽動,法官指「這是不需要法例或政府指出的」,指任何一名新聞工作的人都知道,「新聞工作的首要責任是講真話,不是講假話、不是講半真半假的話」,當評論或意見得到真確事實、或發布者盡力查證為真確事實所支持,自然有「客觀基礎」。

林紹桐
《立場新聞》前署任總編輯 林紹桐

官指若以事實為基礎 即使批評猛烈尖銳亦不犯罪

法官又指,法庭裁定被告是否發布煽動刊物時,會先考慮刊物是否具煽動意圖,如有,再考慮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但他認為新聞工作者考慮的次序可對調——若他意圖發布批評政府或政權的文章,可先考慮發文意圖是什麼。

法官續指,若他抹黑中傷中央和特區,意圖嚴重破壞政府合法性等,「他自然要承擔罪責」;但若其批評不是為抹黑中傷、散播仇恨恐懼,是「以事實為基礎」,透過適當驗證確保事實真確性,並在呈現、描述和敘述評論或意見時「保持真誠公正的態度」,且根據傳媒倫理守則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的批評是猛烈和尖銳,他也不會干犯煽動罪。」法官又指,即使後者不幸被控,控方舉證必然遇上困難,被告「亦絕對可指出他的強烈批評是如何有理有據」,及不具煽動意圖。法官指,「只有那些意圖『打擦邊球』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因為他不是從他的意圖出發,而是從言論或文章的內容是否可以『偷雞』出發。」

官指作其他報導 不表示不會無煽動意圖

法官並指,《立場》案發時無疑作出很多新聞報道,涵蓋官方和非官方人物的新聞、法庭新聞等,但這「並不表示3名被告不會在發布其他文章時沒有煽動的意圖」。官指《立場》作為網媒,自然須以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但現今媒體吸引讀者的賣點「更多是它如何作出評論」。

官指被告絕非單純新聞工作者 發布何桂藍專訪顯然為其助選

法官認為,案發期間鍾沛權和林紹桐「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以鍾沛權負責審批的何桂藍專訪為例,指《立場》專訪何並發布,「顯然是為參加民主派35+初選的何桂藍助選」,透過訪問讓她有機會說出早在2014年已參與撰寫本土主義的專題文章、對六四的覺醒,及曾到烏克蘭學習民主運動;亦將何過往號召他人支持郭榮鏗等在立法會拉布阻止國歌法立法的錄像嵌入文章。

法官又指,作者特別讓何桂藍說出選民選她而不是其他參選人的理由、及她即使攬炒自己也絕不與政權妥協,再以煽情手法問讀者會否選何。而專訪在7月7日發布後,《立場》在7月11日初選投票日首日再在網絡發布,但其他人的專訪無相同待遇,「毫無疑問,《立場》替何桂藍助選」,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推論是《立場》和鍾沛權認同何的煽動言論及意圖發布。法官又指,何桂藍有接受其他訪問並發布,但該些媒體無在文章內或行為上說明他們認同何的煽動言論,亦無替何助選勝出初選。

何桂藍
何桂藍

官指中大衝突專訪列警投訴仍發布 顯然視投訴為無物、增加對警藐視

至於林紹桐負責審批的中大衝突兩周年專訪,法官裁定無客觀基礎下指中大學術自由受威脅、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行為,更嵌入片段比較校園暴動時及兩年後景象,出現「光時」等口號。法官認為,「這顯然是《立場》的編採決定」,藉文章意圖重新展示抗爭口號,重燃已冷卻的暴力抗爭,引起公眾對政府及警方憎恨,可見《立場》和林紹桐「不是純粹履行傳媒的報道責任,而是意圖發布煽動文章」。

法官又指,其他媒體亦曾發布參與「所謂『保衛中大』」示威者的專訪,雖受訪者聲稱「保衛中大」,但文章無提出警方或政權當時損害中大的學術自由,只是記錄示威者說法、事件對他們及家庭關係的影響等,《明報》相關文章一欄亦加入〈警員:從來無意攻入中大 保衛戰是偽問題〉的文章,「平衡了文章的內容」,但《立場》和林紹桐卻無相類似做法。法官又指,《立場》和林紹桐確實將警方投訴在文章開端和結尾以編按形式列出,但繼續發布該文章,「顯然是視警方的投訴為無物,增加他們對警方的藐視。」

辯方指涉案文章非編者話 官:可助促進本土主義在港萌芽壯大

法官指,《立場》的社論及博客文章,散播出來的資訊是「中央政府是極權政府、特區政府是中央的傀儡,及警隊和法官是政權的打手」,必然意圖挑起港人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仇恨藐視,及不接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合法性和認受性。就辯方指煽動文章無一篇是《立場》的編者話或意見,法官認為:「這些文章完全可以幫助《立場》促進本土主義在香港萌芽和壯大。無論如何,雖然《立場》不是作者,它依然是發布者。」

官:被告非進行傳媒工作、而是參與抗爭與政府抗衡

法官郭偉健指,3名被告並非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被告「站在示威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他指被告的罪行嚴重,犯案持續1年5個月,「大部分處於香港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特區政府、警隊及司法機關的時間」,而「立場」有近160萬名追蹤者,因此文章「對中央及政府和居民造成的傷害必然相當嚴重」,基於罪行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選擇。

官拒納鍾下架文章屬放棄犯罪 判監21個月

刑期方面,就鍾沛權的量刑,郭官不接納《國安法》第33條的減刑理由適用,指鍾並非自動放棄犯罪,他移走部分文章,其「目的只是降低被執法機關對他及《立場》進行執法的風險」。郭官以2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相隔一段時間才作裁決,對他構成壓力,故減刑兩個月。

郭官又指,本案因譚得志的上訴案而押後,至現時判刑時,《監獄條例》已修訂,但郭官認為這不代表鍾未能獲行為良好的三分一扣減,只要他能夠令懲教署署長相信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他就可獲刑期扣減。

官考慮林紹桐患腎病易受致命感染 判即時釋放

至於林紹桐,郭官指他在鍾辭職後才擔任《立場》署理總編輯,僅參與兩個月,牽涉一篇文章,因此以1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至於減刑方面,由於辯方指林患上「抗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質抗體血管炎」,其抗體會攻擊自己的細胞,而腎功能低於正常三成,屬於第四期腎病,容易受到危及生命的感染,而林一直在瑪麗醫院接受治療,若返回獄中服刑的話,懲教署未必批准林到瑪麗就醫,但其主診醫生的照顧十分重要。因此,郭官決定減刑3個月,而林早前只還柙了10個月,即需要再入獄21天。惟郭官考慮到林需接受醫學監察,再入獄會對其生命構成威脅,因此判他可即時釋放的刑期,並下令林即時獲釋。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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