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爆炸品案被告製造虛假文書罪不成立 官:控方沒傳召筆跡專家、對話錄音難證串謀冒簽
(獨媒報導)兩名涉爆炸品案還柙人士稱在2020年遭受警方毆打,去年打算在限期前入稟向警方提出民事訴訟,他們被指串謀2名探訪人士冒簽傳訊令狀,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2名探訪人士已認罪及判監,餘下2名還柙人士則不認罪受審。案件今(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彭亮廷指控方舉證上有漏洞,從來沒有援引兩名被告的真確簽名樣本來證明傳訊令狀上的簽名是虛假,也沒有傳召筆跡專家來鑑別和判斷涉案簽名是否偽冒。有關兩名被告與探訪者之間的對話錄音,彭官指難以從對話內容肯定被告是冒簽的串謀者之一,不排除有其他人「自作主張、自把自為」替他們冒簽,最終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二人須繼續還柙。
控方案情指,兩名被告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均還柙於荔枝角收押所內,二人分別準備向警務處提出民事訴訟索償,稱被警員襲擊而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由於提出訴訟的期限為3年,二人要分別在2023年3月6及7日或之前提出。張家俊被指串謀探訪人士林明儀和顏學健,後者替張冒簽傳訊令狀,之後由林送交法庭存檔。何卓為被指與林明儀一同串謀,後者替何冒簽傳訊令狀。
官指控方沒援引真確簽名樣本反證、沒傳召筆跡專家作供
裁判官彭亮廷指,控方舉證上出現漏洞,包括從來沒有援引兩名被告的真確簽名樣本來證明傳訊令狀上的簽名是虛假,控方也沒有傳召筆跡專家來鑑別和判斷涉案簽名是否偽冒。雖然另外兩名探訪者已承認控罪,但是控方也沒有傳召他們作為污點證人。
就第三被告張家俊,他於2021年3月3日將一些文件經懲教人員交給探訪者林明儀,惟懲教人員未有就該些文件狀況、模樣和有否簽名等作出記錄。加上沒有證據指稱同日將傳訊令狀交給高院的人就是林明儀,在欠缺證據支持下,法庭根本不能肯定林明儀手中持有的傳訊令狀,就是等同於提交給高院的傳訊令狀。
官:從探訪對話錄音難以推斷被告與探訪者達成冒簽協議
彭官指,控方亦依賴兩名被告與探訪者之間的對話錄音。顏學健於3月1日到荔枝角探訪張家俊,彭官指顏的確曾說一些疑似表示幫張冒簽的說話,但是張根本沒有答應過任何事。再者,如果顏真的要幫張冒簽的話,便不會叫張在最後一頁文件簽名。
至3月3日,當林明儀探訪張家俊的時候,便沒有再提及簽名的事宜,若然如控方所言,當時已經達成了串謀犯罪計劃,即是找人在傳訊令狀冒簽的話,林明儀在探訪期間理應會提及相關事宜,但是她並沒有。
到3月6日的探訪中,林明儀和張家俊也有提及過簽名事宜,但是「那些字句零零碎碎」,旁觀者很難判定二人之間存在著一個冒簽的協議。彭官表示,二人在提及簽名時實際在說什麼,實在難以得知,法庭難以作出唯一推論指張與林有製造虛假文書的串謀。
彭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林明儀在3月4日及5日到過荔枝角探訪張家俊,他亦一直還柙,與外界沒有任何形式的溝通,到3月6日的探訪中,二人沒有提及過簽名事宜,因此即使有人在傳訊令狀上冒簽,也不排除是林明儀或其他人「自作主張、自把自為的決定」。
官指第四被告對答予人答非所問之感 難判斷屬串謀者
就第四被告何卓為,彭官指雖然控方在傳訊令狀上找到兩個疑似是出自不同人的手筆的簽署,但是在缺乏筆跡專家的證供下,控方的證據只是流於臆測層面,並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在案發時段裡,林明儀分別於3月3日及6日到荔枝角探訪何卓為,彭官指從對話錄音可見,二人的話題離不開入稟狀、投資事情和報讀課程,惟從沒有提及簽名或誰人簽名的事宜,而且大部份時間都是林在說話。
彭官指,雖然林曾經說「係咁潦咗吓」、「我就係喺咁潦吓架喇」等,但是當林說這些話時,何其實並沒有怎麼說話,只是說「係」或「係啦」。彭官表示難以肯定何是否知道林的說話是什麼意思,而且何的對答予人有點答非所問的感覺,甚至乎回答有關報讀課程的事宜。
彭官指,二人在3月3日的探訪中沒有談及簽名事宜,即使法庭接受林明儀有冒簽,把控方的案情推至最高,也只能推斷林或有其他人曾在3月3日下午或其他的時間裡冒簽。接著3月4及5日沒有任何人探訪何,他沒有與外界溝通,不能排除有人在何沒有授權或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傳訊令狀上冒簽。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何是串謀者之一。
基於以上,彭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傳訊令狀是由林明儀替兩名被告冒簽,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指不管文件內容是否屬實 只要簽名虛假便屬虛假文書 官:擴闊定義
彭官回應控方的陳詞,指控方似乎在陳詞中擴闊了「虛假文書」的定義。根據案例,要證明一份文件「虛假」,不僅要證明文件所載內容虛假,而且需要證明文件本身是偽造,即是「就文件的出現和存在也說了一謊話」(telling a lie about itself),才符合「虛假文書」的定義。
彭官指,兩名被告指控警方毆打他們,但是控方又沒有提出證據反證二人的指控是否謊話,或是明顯虛假。而且不論刑事和民事法庭均未有機會審理二人的指控,目前不能貿然下結論指二人的說法是必然虛假。
控方陳詞指不用理會文件所述內容是否真確,只要簽名屬虛假,整份文件便屬於「虛假文書」。惟彭官認為控方舉證未能滿足「文件內容虛假」這一條件。
控方指被告趕及限期前入稟會對警方不利 官反駁:市民有權提告
就另一項控罪元素「使警方蒙受不利」,控方早前陳詞指,兩名被告趕及在提告期限之內提出民事訴訟,對警方構成不利。惟彭官表示對控方說法不敢苟同,又指控方似乎誤解和曲解了兩名被告在法律之下的公民權利。《基本法》保障香港市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兩名被告的思維和信念是,他們有權向警務處處長提出訴訟索償,這是在法治社會、健全的法制下行使公民權利,即是對行政機關提出訴訟。彭官指,若然因為二人正在還柙而未能趕及在限期內提出訴訟,才是剝奪他們的公民權利。
散庭後,有旁聽市民拍掌,張家俊亦有向親友展露笑容。二人因牽涉另一宗爆炸品案,須繼續還柙。
同案首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已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3罪合共判監5個月。第二被告顏學健(34歲,外賣員)則承認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判囚2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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