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山展示魯迅名句對聯 陳伯不認罪受審 便衣警否認曾向被告稱行為不違法
(獨媒報導)「陳伯」陳基裘於去年中秋前夕(9月28日),被指在獅子山展示魯迅名句「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對聯,事後被警方拘捕。他否認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今(3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負責截查的警員61157陳漢燊作供期間,裁判官林子康一度問他:「我想問我同你是否相識?」、「你介唔介意寫你父親名字喺張紙?」。林官其後表示與證人相識,「不過都好長時間冇見面,細個時候家庭聚會見面......不過我同證人冇直屬嘅親屬關係」,若控辯雙方認為有問題可提出,最後雙方表示沒有問題。辯方盤問時指出,實際上被告曾問手持對聯是否違法,而陳回答並非違法;陳不同意。控方舉證完畢後,林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結案陳詞,被告繼續保釋。
被告陳基裘(76 歲,退休人士)否認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他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控罪指,他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郊野公園,沒有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下,展示條幅。
辯方爭議憲法詮釋及言論自由
辯方不爭議被告在獅子山上手持對聯拍照,但認為並不屬展示。辯方主要作出法律爭議,包括憲法詮釋及言論自由。
《大紀元》片段顯示被告手持對聯
控方播放《大紀元時報》的網上新聞片段及相片,顯示被告登上獅子山,於日間手持對聯「發揚獅子山精神 昂首闊步奔未來」及「堅持才有希望 挺胸堂向前行」,並於晚上手持對聯「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官發現與作供警員為「非直屬親屬」控辯雙方認為沒有問題
控方傳召警員61157陳漢燊作供。裁判官林子康一度問警員:「我想問我同你是否相識?」、「你介唔介意寫你父親名字喺張紙?」。林官其後請警員先行離開,並向控辯雙方表示:「我同證人可能有啲相識嘅情況,甚至多於相識」,他表示需要休庭以考慮如何向控辯雙方表達。
休庭後,林官表示:「我係認識證人,不過都好長時間冇見面,細個時候家庭聚會見面,同佢父親去到今天都經常喺家庭聚會見面,不過我同證人冇直屬嘅親屬關係」。林官指,若控辯雙方認為有問題可以提出。最後雙方均表示沒有問題。
警員供稱對聯內容不違法、與國安無關
陳繼續作供,稱案發時駐守黃大仙警署軍裝巡邏小隊,案發當日被指派以便裝到獅子山當值。陳於下午3時半到達獅子山山頂的獅尾位置,並截停被告及一男一女。陳搜查被告後發現他身上有3副對聯,內容並無違法成分。在辯方盤問下,陳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
辯方問到,現場是否沒有特別告示列明相關規例指不得展示宣傳品;陳表示沒有印象。陳同意沒有親眼看到被告手持對聯拍照。
辯方指出,實際上被告曾問手持對聯是否違法,而陳回答並非違法;陳不同意。辯方最後問,當日被告並無展示對聯;陳表示截查時沒有,但其餘時間並不清楚。
辯方指警長無向被告表示手持對聯違法
當日一同在場的警長10760吳汶洛供稱,截查被告後曾向他表示:「呢啲對聯唔好喺郊野公園範圍掛出嚟,否則違反香港法例」,除非他獲得批准。被告當時點頭但無說話。在辯方盤問下,吳同意沒有看到被告手持對聯拍照。辯方指出,吳並無向被告說過上述的話;吳不同意。
漁護署督察稱沒有收到被告申請
漁農自然護理署一級農林督察冼衡本供稱,沒有收到被告申請展示條幅。冼解釋,市民需要申請許可證才可以展示,適用情況包括體育競賽、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及公眾集會等。署方會考慮活動對自然環境、設施及其他遊客的影響,而決定是否批出。
在辯方盤問下,冼同意上述例子的情況,屬其他條例的申請,而非本案的條例。而與本案條例相關的申請,並無獨立的指引。
控方舉證完畢後,林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予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否則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案件編號:KCCC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