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蕩,8名警務人員涉襲擊露宿者、打爛家當、誣陷藏毒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法官張潔宜裁定6人罪成,2人罪脫。罪成6人今(8日)在區域法院求情,所有被告還柙至10月17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預謀或精心策劃,又指定罪令被告前途盡毀,因此冀判緩刑。惟張官表示,以警員身份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令案情更為嚴重。張官反問:「所有警員犯案都會前途盡毀,如果呢個係求情理由,咁咪個個警員犯案都唔使坐監?」辯方回應:「唔係,七警都有刑罰。」

6名罪成被告包括:男警20916梁飛鵬(案發時29歲,現32歲)、女警24902龐雋詩(案發時29歲,現33歲)、男警長34520林華嘉(案發時44歲,現47歲)、男警22120莫志成(案發時25歲,現29歲)、女警17987尹栢詩(案發時25歲,現29歲)、男警22544陳守業(案發時27歲,現31歲)。

辯方:被告沒有精心策劃犯案

辯方今進行求情。代表男警梁飛鵬的辯方指,被告過往背景良好,對社會有貢獻,他有正當工作,於2016年加入警隊,並曾因工受傷。被告受案件纏繞數年,對他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現時更喪失工作。辯方亦強調,案發僅3分鐘多,並非長時間,亦看不到有精心或長期的策劃。

梁飛鵬
梁飛鵬

代表女警龐雋詩的辯方指,被告父母今到庭支持女兒,而被告是「乖女兒」,她為人顧家,毋須家人擔心。

龐雋詩
龐雋詩

辯方:被告喪失多年長俸、損失龐大

代表男警長林華嘉的辯方指,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他服務警隊多年,現時將喪失多年得來的長俸,故「損失非常大」。惟法官張潔宜卻不同意,她指預謀都是分程度而言,數名警員不約而同誣告無辜的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有否商討,但各被告必然有共識插贓嫁禍。辯方回應,被告沒有預先帶備毒品到場。

林華嘉
林華嘉

官:警長無阻止隊員更參與其中、刑責應較高

張官又指,林身為警長,理應負責監督隊員,林的經驗比其他隊員豐富、官階亦比其他隊員高,「佢冇阻止仲參與,刑責比其他隊員高?」辯方回答,沒有證據指出張指示其他隊員做事。張官再問:「佢睇住隊員做不恰當嘅行為,冇阻止仲參與,係咪刑責更高嘅因素?」辯方回應這視乎在場角色而定。

辯方:被告僅天真地試圖強化證據

代表男警莫志成的辯方指,本案情節較同類型案件輕微,被告不涉及插贓嫁禍,他只是「天真地試圖強化證據確鑿嘅案件」。但張官重申,她在裁決時已指出本案屬誣告,而非證據確鑿。她強調,求情需要建基於事實裁決。辯方反駁,事主黎民十有向警方作出招認,承認有用500元購買5包毒品吸食。張官遂質疑,未能證明被告招認的毒品,與警方檢取的屬同一批毒品。

陳守業 尹栢詩 莫志成
莫志成(右)

辯方亦求情指,被告案發時25歲,當時加入隊伍僅兩個月。即使本案是有預謀,程度亦是非常輕微,而本案屬一次性犯案,並非多次買通或恐嚇證人。辯方亦指,涉案的證人口供並非證據,但張官認為亦屬誤導警方或控方。

辯方冀法庭判緩刑

代表男警陳守業的辯方指,雖然此控罪通常會判監禁式刑罰,但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判處緩刑。辯方又指,明白警員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屬嚴重罪行,但法庭將被告定罪已向公眾輸出不能容忍或饒恕的訊息。辯方指,被告現時31歲,他自小立志成為警員,最終努力達成夢想,家人亦引以為傲。被告的前上司及同僚對其人品亦有正面評價。被告明白犯案的後果,願意承擔,他定罪後前途盡毀、失去心愛的工作,日後的道路將會非常難行。

尹栢詩 陳守業
尹栢詩(左)、陳守業(右)

惟張官表示,以警員身份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令案情更為嚴重。張官又反問:「所有警員犯案都會前途盡毀,如果呢個係求情理由,咁咪個個警員犯案都唔使坐監?」辯方回應:「唔係,七警都有刑罰。」

官:無收取報酬非減刑因素

辯方另指,被告在事件中沒有收取報酬或利益,但張官認為這並非減刑因素。辯方又指,黎民十曾經作出招認自己有買毒品,若他尚未離世,警方或會依賴招認控告他。張官則反駁,也有很多案件是僅依賴警員證供而非招認。

其餘兩名被告早前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他們為:男警22369郭展昇(案發時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案發時29歲)。兩名被告今有到庭旁聽。

郭展昇
郭展昇

韓廷光
韓廷光

各被告早前的裁決結果如下:

郭展昇(男警22369)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阮文山的一個黑膠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他人的1包米、9罐罐頭食品等)罪脫

韓廷光(男警18048)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三同袍傷害阮文山但無阻止)罪脫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郭展昇刑事損壞但無阻止)罪脫

梁飛鵬(男警20916)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龐雋詩(女警2490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林華嘉(男警長345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莫志成(男警221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尹栢詩(女警17987)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陳守業(男警22544)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6人全部罪成,其中涉誣告已離世的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3警,法官指3人記事冊和證人口供「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聲稱截停阿十時他手持藏毒品的黑色膠盒,但片段顯示阿十當時無手持任何物品,乃警員從另一帳幕搜得毒品再放進警員手中容器,3人實故意作虛假指稱誣告阿十藏毒。至於涉遮閉路電視的4人同罪成,官指他們夥同犯案遮蓋鏡頭,必然預期隊員作不當或不法行為,例如捏造和銷毀證據。

至於涉向露宿者阮文山施襲的3人則傷人罪脫,法官指阮的證供不可信、非誠實可靠證人,因而不肯定他有否被襲。至於以球棍砸爛露宿者物品的警員同罪脫,法官指公園內有不同露宿者的物品和被遺棄的雜物,未能證明被損壞物品是屬他人財產,而非被棄置物品。此外,被指目睹上述兩項事件而無阻止的警員亦罪脫,官指他即使目擊同袍損壞物品,亦不一定知其作為屬違法。

阮文山
阮文山於2020年3月曾向記者展示被打爛的家當和食物。

8名被告共被控10罪,涉2020年2月4日及2月24日通州街公園兩次反毒品行動。控方開案陳詞指,8被告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2月4日在公園涼亭,梁飛鵬及龐雋詩分別涉攀爬涼亭木柱及抛擲濕紙巾,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及後越南裔露宿者阮文山被梁飛鵬抓住頸背,拉到涼亭後方沙地被梁、郭展昇及陳守業拳打腳踢約10秒,韓廷光在旁目擊但無阻止,阮送院後被發現肋骨骨折。


2020年11月公園湖邊,長椅與圍欄旁搭置帳幕,為控方指稱黎民十帳幕的位置,相中人非黎民十。(資料圖片)


2024年1月通州街公園人工湖邊,控方所指「維他奶帳幕」為圖右長椅位置,另「Lenovo」帳幕和組合櫃原在長椅左邊。

同日在湖邊,警方拘捕另一越南裔露宿者黎民十藏毒,但控方指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以虛假指稱誣陷黎藏毒,他們記事冊和口供指黎的床褥或手持的容器藏毒,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阿十手上無任何東西;在搜查阿十期間,警長林華嘉及陳守業涉以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約40分鐘。

至2月24日,阮文山稱警員到場問他「痛唔痛」及有否怨恨責怪,郭展昇被指以高爾夫球棍將阿十及他人的物品砸爛,包括米、罐頭和膠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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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者黎民十2020年2月被控藏毒,同年5月被撤控,10月因另案還柙期間以長褲纏頸亡,被裁定死於自殺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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