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退休的56歲總督察涉於2019年8月反修例運動期間,訛稱參與「踏浪者行動」而超時工作,騙取逾時工作津貼。他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案件今(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案發時署任沙田分區指揮官的總督察(行動)劉德怡(音譯)繼續作供,她曾簽署批核被告的逾時工作津貼申請,但否認疏忽,並稱有作出抽樣檢查,只是未見到涉嫌虛報的申請。她又指,案發時期工作繁忙,有很多示威活動要處理,不可能逐項申請都檢查,而且警隊有規定當下屬作出申請之後,上級須在14日內作出批核,所以當時為了盡快批核被告的申請,她只曾作出抽樣檢查。在辯方盤問下,劉表示:「當然我係有督導嘅責任」,但同時強調被告有責任提交真實和準確的申請。

被告葉春榮(56歲)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他案發時職級為總督察(行政),為沙田警區助理分區指揮官,現已退休。

案發期間署任分區指揮官 總督察同意被告如副手 經常要求他協助及留守警署

早前續審聆訊中,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劉德怡(音譯)供稱,當時她擔任沙田助理分區指揮官,由於其上司、分區指揮官馬勝遠在2019年8月10至27日休假,所以她在該段日子須署任分區指揮官。劉稱,被告提交的「逾時工作批核表格」中,部份報稱時數並沒有發生警署保衛行動,被告亦沒有被指派或授權在該些時段工作,惟他「自動延伸佢嘅返工時間」。

劉德怡
案發期間署任沙田分區指揮官的總督察(行動) 劉德怡(音譯)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在2000年晉升至總督察,他經驗豐富、幫到手、能給予有用意見,與劉的工作關係良好。劉同意。

辯方指,在8月期間,由於示威者攻擊沙田警署的頻率增加,所以警員間承受很大壓力、士氣低落,很多時警員未能放假。在8月10日至27日期間,沙田分區指揮官馬勝遠與家人到英國放假,劉工作量增加,除了要擔任署理分區指揮官之外,還要兼顧原有的助理分區指揮官(行動)職務,也要應付突發示威。

辯方續指,不少經驗豐富的警員被調離沙田警署,加入處理示威的梯隊,沙田警署因而只剩下經驗較淺的督察或見習督察。劉作為警署管理層角色,她得到被告的協助,因為被告是她的下屬之中最有經驗的同事。當時劉經常向被告尋求協助及要求他留守警署,猶如她的副手(second person in charge)。劉同意。

辯方續指,被告雖然身為主理行政工作的助理分區指揮官(行政),但是總督察職級會經常被調職,所以被告也可以擔任行動方面的職務。劉同意,因為被告的行動經驗比較豐富。

葉春榮
被告 葉春榮(白色恤衫男子)

逾時工作以補假處理 辯方指「踏浪者行動」期間補假是不可能

辯方指,與「踏浪者行動」相關的逾時工作,警員可申領逾時工作津貼的最高時數為150小時,問劉若然有警員逾時工作200小時,剩下的50小時會如何處理。劉指,總部通令有提及,如果警員逾時工作,可以在30日之內補假,只有當警員未能在30日內補假,才可以申請逾時工作津貼。辯方聞言指以上情況不適用於「踏浪者行動」期間,因為在當時情況下補假是不可能。

辯方指案發時期香港社會經歷混亂,沙田警署處於高度戒備狀態,亦有很多突發事件發生,因此若然被告申請補假的話,劉批准的機會是非常低。劉則不同意,因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示威者攻擊警署之前會在網上號召,所以事前會收到相關情報;若果經評估認為沙田警署受襲的風險低的話,都會批准被告放假。

辯方質疑沒明文規定逾時工作之前須向上級申請批准或授權

早前劉供稱被告逾時工作之前,從未向她申請批准或授權。辯方質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逾時工作之前須要向上級申請批准或授權。劉表示:「原則上係嘅。」辯方指,因為被告及劉作為高級警務人員,理應能夠自行判斷是否逾時工作,只需事後向分區指揮官申請。劉則指突發情況下是如此。

辯方向劉展示其警員記事冊,指當中沒有任何記錄顯示劉在逾時工作之前曾向上級作出申請,因為至少在總督察職級並不存在這種做法。劉不同意,因為他們會在早會討論工作行程,所以若需要逾時工作的話,上級會知道,除非出現突發情況。

曾簽署批核涉案申請 總督察否認疏忽

至於為何劉當時簽名批核被告申領津貼,劉解釋被告身為總督察,理應清楚申領逾時工作津貼的要求,所以當被告提交記事冊等證明文件,劉便真誠相信他填寫的資料正確無誤。

裁判官莫子聰表示難以理解劉所稱「真誠相信」是什麼意思,又問劉是否同意自己「疏忽(oversight)」。劉則表示:「法官閣下,我唔同意呢個係一個疏忽。」

莫官追問,如果劉收妥所有證明文件和警員記事冊,她理應不會「真誠相信」資料正確無誤。劉表示,批核津貼時,需要逐項檢查相關申請是否有可疑,但是當時工作重點放在處理示威的行動上,有很多事發生,需要維持法治及秩序。

莫官表示,「疏忽」一字聽起來好像是負面,但是他不是想責怪劉,只是想明白她的證供意思。劉表示,她收齊文件之後便作出批核,當時認為是一個比較恰當的做法。她其後表示有做抽樣檢查。

莫官問,劉的意思是否她曾作抽樣檢查,但是遺漏了涉嫌虛報的申請未檢查;還是她在抽樣檢查期間發現了有問題的申請,但是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劉則表示「冇睇到」,同意自己有作抽樣檢查,只是未見到涉嫌虛報的申請。

辯方質疑總督察不承認疏忽 總督察則指被告有責任作出真實的申請

辯方指,劉不必批出所有鐘數,而是有權只批出某部份鐘數可申領津貼;既然她有這樣的權力,便不是要做抽樣檢查,而是每項申請都檢查。劉則指,有規定當下屬作出申請之後,上級須在14日內作出批核,所以當時為了盡快批核被告的申請,她只曾作出抽樣檢查。

劉又指,案發期間每日都有針對警署的示威、堵路、破壞和受傷的情況,如果不是在這個情況下,她就有可能每項申請都檢查。

辯方指,劉當時身為署理分區指揮官,簽署審核逾時工作津貼申請的時候,有責任確保下屬提交的資料是正確和準確,可是現在她卻不承認疏忽,反而怪責被告提交的申請中資料不正確。劉則表示:「警務人員應該要有誠信囉」,又指警務人員應「以誠信為貴」。

辯方追問,劉在事件中是否有責任。劉回應:「當然我係有督導嘅責任」,因她當時是署理分區指揮官。當辯方再問到劉在事件中有否疏忽時,劉表示不同意。她稱在當時的環境之下,已「盡我能力做到最好」,雖然做法未必是最完美,但是作出真實和準確的申請,乃被告的責任。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

被告葉春榮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19年8月7日與2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行為失當,即他促使向香港警務處提交虛假申請,意思如下:

(1)即他合乎資格申領因參予與「踏浪者」行動有關工作的逾時工作及/或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

(2)即他需要逾時工作以執行與「踏浪者」行動有關的職務;及因此向香港警務處提交上述的虛假申請以作處理及批核。

他另被控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作為交替控罪。7項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7、8、10、12、13、17及23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香港警務處,而使用一份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文件,即一份申領於上述日子他的逾時工作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電腦輸入文件,內附一份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葉春榮如申領所述逾時工作,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

案件編號:STCC171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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