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潑水節向輔警及TVB記者射水 3男襲警及普通襲擊罪成 官:行為超越祝福或善意
【獨媒報導】3名男子被指在去年九龍城泰國潑水節期間,用水槍近距離射向輔警及TVB記者。他們否認襲警及普通襲擊罪,今(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陳志輝指,雖然潑水行為或代表祝福,但被告追着證人向其面部及眼睛射水,必然超越一般潑水節行為的標準,亦超越「祝福」或「善意」。即使輔警面上塗了白色粉末及戴上花圈,但他們站着當值亦無手持水槍,明顯並非參與潑水節。陳官亦指,證人面帶笑容不代表同意被射水,可能是無奈表情,或不想對着市民「乸埋口面」。被告所指的「粗野嬉戲」並非適用的辯護理由,當時亦非「嬉戲」、「玩吓」。陳官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明言襲警罪一般會判監。3人還柙至11月1日求情及判刑。
3名被告為:曾維誠(26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6歲,文員)及袁子健(31歲,成人用品商人)。其中曾維誠經營 YouTube 頻道「Bravedogdog」,網名「勇狗」。
官:證人雖無即時報警 但不削弱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當時 TVB 英文台記者李天耀穿上寫有「Press」的雨衣,首被告曾維誠用水槍近距離射向對方面部,李提出需要先工作並離開,惟3名被告繼續跟隨他,並向其眼睛射水。而攝影記者譚永文則被首被告曾維誠撞肩膊及射水。至於 TVB 中文台記者吳家軒,當時亦有穿寫上「Press」的雨衣,3名被告向其面部射水,他勸阻不果。至於在場的3名輔警,則分別遭3名被告追着射水。
裁判官陳志輝於裁決時指,本案10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實話實說。雖然被射水的記者及輔警供稱,沒有即時報警或向上司投訴,但陳官認為這不會削弱控方案情,而且他們有用手擋格或擰轉面避開。陳官又指,理解輔警對法律可能不了解。陳官肯定各人不願意或不同意被射水。
被告稱見輔警戴花園以為參與其中 官拒接納
本案僅第三被告袁子健選擇作供,他稱自己於IVE畢業,任職紮鐵工人。他見記者手持水槍,不知對方正工作。他又見兩名輔警警員有戴上花圈,認為兩人亦參與其中,於是射水送上祝福。袁表示帶有善意,並向警員說:「阿 sir 我愛你!」惟陳官拒絕接納袁的證供,認為他迴避問題,沒有正面回應,首先袁承認見到記者手持攝影機,他不可能不知道對方正拍攝中。
被告稱以為「Press」指「Pass」官批難以想像IVE畢業卻不理解意思
另外,袁稱以為記者雨衣上寫有「Press」的字樣,意思是「Pass」,即代表雨衣合格。袁強調自己僅IVE畢業,並非大專學歷。惟陳官反駁指,「很難想像IVE畢業,連『Press』字都不能理解。」
官:超越「祝福」或「善意」
陳官指,雖然潑水行為或代表祝福,但被告造成的肢體接觸必然超越一般潑水節行為的標準,亦超越「祝福」或「善意」。他們共同行事,追着證人向其面部及眼睛射水,有明顯意圖。陳官指,各被告必然知道輔警及記者正工作中。一般市民看到輔警穿上軍裝制服,很難有誤會空間。即使輔警面上塗了白色粉末及戴上花圈,但他們站着當值亦無手持水槍,明顯並非參與潑水節活動。
官:證人面帶笑容不代表同意、嬉戲非辯護理由
陳官亦指,證人當時面帶笑容,不代表他們同意被射水,可能只是無奈的表情,或不想對着市民「乸埋口面」,實際上他們當時並不開心。被告不可能相信他們會同意不停被射水,而「粗野嬉戲」並非適用的辯護理由,當時亦非「嬉戲」、「玩吓」的情況。
陳官最後裁定,3名被告蓄意向各證人施加非法武力,他們並非真誠相信證人會同意,因此裁定罪成。
官索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但明言一般判監
控方指,首被告曾維誠及次被告葉嘉健,於案發時正因另案接受警方擔保,但犯案時沒有案底。陳官指由於控罪嚴重,決定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同時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陳官明言,襲警罪嚴重一般會判監。案件押後至11月1日求情及判刑,期間3人還柙。
首3項襲警罪指,3人於2023年4月9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輔警警員6553、8591及女輔警警員6605。
另兩項普通襲擊罪指,3人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吳家軒及李天耀。最後一項普通襲擊罪指,曾維誠及袁子健襲擊男子譚永文。
案件編號:KCCC2666/2023
相關報導:
九龍城潑水節襲擊案 控方:被告「扮祝福」 實際上惡意向輔警及TVB記者射水
九龍城潑水節襲擊案 輔警稱被告射水「非善意」 辯方追問下同意影片中面露笑容
九龍城潑水節襲擊案 TVB記者稱不想被近距離射水 仍「笑笑口」因不想表現「唔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