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警襲擊及屈露宿者藏毒罪成 囚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 官斥濫用職權、令警隊蒙羞
【獨媒報導】2020年2月,警方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蕩,8名警務人員涉襲擊露宿者、打爛家當、誣陷藏毒及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等,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傷人及刑毀等10罪。法官張潔宜裁定6人罪成,2人罪脫。罪成6人還柙至今(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分別判囚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張官強調,警員的職責是保護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在司法制度中擔任重要角色,被告不但沒有履行職責,反而濫用職權誣告無辜市民,又遮蓋閉路電視防止不法行為被拍攝。張官批評,被告的作為令警隊蒙羞,亦令公眾對警方的公正性失去信心。另外,警長於求情時透露,案件帶來的壓力令他有自殺念頭,需接受精神科跟進。
6名罪成被告的判刑如下:
男警20916梁飛鵬(案發時29歲,現32歲):2年1個月
女警24902龐雋詩(案發時29歲,現33歲):2年1個月
男警長34520林華嘉(案發時44歲,現47歲):3年5個月
男警22120莫志成(案發時25歲,現29歲):3年1個月
女警17987尹栢詩(案發時25歲,現29歲):3年1個月
男警22544陳守業(案發時27歲,現31歲):3年1個月
官:被告濫用職權誣告無辜市民
法官張潔宜於裁決時指,控罪嚴重一般會判即時入獄。上訴庭在案例提及若犯案者為警員,其行為會導致制度崩潰、破壞警方聲譽。在本案而言,各被告身為警員,卻在記事冊或證人供詞撰寫虛假陳述,而控方及法庭處理刑事案件時一向會考慮或依賴警員的證供,因此本案情節較同類型罪行嚴重。
張官又指,各被告並非單獨行事,他們有同一目標犯案,屬加刑因素。張官強調,警員的職責是保護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在司法制度中擔任重要角色,市民對警隊有一定期望及信任。然而,被告不但沒有履行職責,反而濫用職權誣告無辜市民,又遮蓋閉路電視防止其不法行為被拍攝。其作為令警隊蒙羞,亦令公眾對警隊的公正性及司法制度失去信心。
官:警長為現場最高級、無監督隊員更參與其中
張官亦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涉及精心策劃,但從被告互相配合的行為可見,他們必定在某階段已達成共識。而本案涉及警員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管有毒品,情節嚴重。另外,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有主謀,但第五被告警長林華嘉在案發現場作為最高級的警務人員,理應有責任監督隊員依法行為,但他不但沒有履行職責,更給予指示參與其中,因此其刑責較重。就犯案時間方面,張官接納案發時間短,但被告在記事冊中捏造虛假版本,其堅持程度較長。
林華嘉
張官提到,由於阿十的檢控最終被撤銷,因此沒有證據顯示司法公正最終有被妨礙。對於辯方力陳本案不涉插贓嫁禍,張官反駁指,閉路電視被遮蓋40分鐘,不能知悉期間發生何事,因此不接納阿十作出招認就等於證據確鑿。另外,由於被告揑造證據誣告阿十令其被檢控,因此不能忽視被告的行為令無辜的人被檢控,經歷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官因被告夥同犯案而加刑
至於各被告的量刑,就第三被告梁飛鵬及第四被告龐雋詩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張官以2年監禁為起點,基於兩人夥同犯案故加刑3個月。但由於梁背景良好及曾在警隊服務市民,亦因本案歷時4年多承受壓力,故減刑兩個月。兩人共囚2年1個月。
梁飛鵬
龐雋詩
警長沒有監督隊員更親身參與 加刑6個月
就第五被告林華嘉的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張官指每罪各以3年監禁為起點。而加刑因素包括,林與他人夥同犯案,以及他身為隊中最高級的警務人員,不但沒有履行職責監督隊員,更指示隊員作出不當行為,甚至親身參與。張官決定加刑6個月。惟考慮到林過往背景良好,因本案極可能失去多年工作應得的長俸,並且承受壓力,故減刑4個月。其中一罪的3個月分期執行,林共囚3年5個月。
至於第六被告莫志成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張官以3年監禁為起點,因夥同犯案加刑3個月,考慮背景良好等因素減刑2個月,共囚3年1個月。就第七被告尹栢詩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張官以3年監禁為起點,並因夥同犯案而加刑3個月,但考慮到背景良好而減刑2個月,共囚3年1個月。尹聞判後低頭彎腰,一度扶着犯人欄。
莫志成(右)
尹栢詩(左)、陳守業(右)
最後就第八被告陳守業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張官以3年監禁為起點,因夥同犯案而加刑3個月,另因背景良好減刑2個月,共囚3年1個月。
被告求情指停職收入大減 妻子需任餐廳服務員
張官覆述辯方求情內容,第三被告梁飛鵬已婚並育有兩年幼女兒。梁於2016年加入警隊,曾經因工受傷,2019年獲推薦接受總區指揮官嘉獎。梁因本案停職而收入大減,妻子需在餐廳任職服務員。辯方又指,定罪令梁失去警察工作,亦令其人生蒙上陰影。
辯方為第四被告龐雋詩求情指,以龐的年資她不可能是提出遮蓋閉路電視的人,她亦沒有預謀犯案。辯方指,龐在大學畢業後一心加入警隊,定罪令其前途盡毀。
男警長求情指案件壓力導致有自殺念頭
辯方為第五被告林華嘉求情指,他已婚並育有一子一女,為家中經濟支柱。林於1996年加入警隊,2016年晉升為警長。辯方指林沒有預謀犯案,定罪令他失去工作及人生一切努力。而案件帶來的壓力令他有自殺念頭,需接受精神科跟進。林因入獄未能照顧母親及陪伴子女成長。
至於第六被告莫志成,辯方求情指他於201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莫僅加入偵緝隊2個月,他犯案或因過分急切投入,想把有罪之徒繩之於法而犯下大錯。辯方強調,莫是天真地嘗試強化藏毒案的證據,而司法公正沒有因被告的行為受到影響。本案亦不涉及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
就第七被告尹栢詩,她於2014年加入警隊,辯方指本案為單一事件,並形容尹本性純良。最後就第八被告陳守業,辯方指他為現役中國香港足球總會的三等足球裁判員。他於2016年加入警隊,其上司及同事均稱讚其工作表現。辯方指陳並非因收取報酬或利益而犯案。
其餘兩名被告則全部罪名不成立,他們為:男警22369郭展昇(案發時30歲)、男警18048韓廷光(案發時29歲)。
各被告早前的裁決結果如下:
郭展昇(男警22369)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阮文山的一個黑膠箱):罪脫
刑事損壞(損壞屬他人的1包米、9罐罐頭食品等):罪脫韓廷光(男警18048)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三同袍傷害阮文山但無阻止):罪脫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目擊郭展昇刑事損壞但無阻止):罪脫梁飛鵬(男警20916)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龐雋詩(女警2490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林華嘉(男警長345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莫志成(男警22120)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尹栢詩(女警17987)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在證人口供及記事冊作虛假指稱誣陷黎民十藏毒):罪成陳守業(男警22544)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害阮文山):罪脫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罪成
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6人全部罪成,其中涉誣告已離世的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3警,法官指3人記事冊和證人口供「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聲稱截停阿十時他手持藏毒品的黑色膠盒,但片段顯示阿十當時無手持任何物品,乃警員從另一帳幕搜得毒品再放進警員手中容器,3人實故意作虛假指稱誣告阿十藏毒。至於涉遮閉路電視的4人同罪成,官指他們夥同犯案遮蓋鏡頭,必然預期隊員作不當或不法行為,例如捏造和銷毀證據。
露宿者黎民十2020年2月被控藏毒,同年5月被撤控,10月因另案還柙期間以長褲纏頸亡,被裁定死於自殺。
至於涉向露宿者阮文山施襲的3人則傷人罪脫,法官指阮的證供不可信、非誠實可靠證人,因而不肯定他有否被襲。至於以球棍砸爛露宿者物品的警員同罪脫,法官指公園內有不同露宿者的物品和被遺棄的雜物,未能證明被損壞物品是屬他人財產,而非被棄置物品。此外,被指目睹上述兩項事件而無阻止的警員亦罪脫,官指他即使目擊同袍損壞物品,亦不一定知其作為屬違法。
阮文山於2020年3月曾向記者展示被打爛的家當和食物。
8名被告共被控10罪,涉2020年2月4日及2月24日通州街公園兩次反毒品行動。控方開案陳詞指,8被告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2月4日在公園涼亭,梁飛鵬及龐雋詩分別涉攀爬涼亭木柱及抛擲濕紙巾,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及後越南裔露宿者阮文山被梁飛鵬抓住頸背,拉到涼亭後方沙地被梁、郭展昇及陳守業拳打腳踢約10秒,韓廷光在旁目擊但無阻止,阮送院後被發現肋骨骨折。
同日在湖邊,警方拘捕另一越南裔露宿者黎民十藏毒,但控方指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以虛假指稱誣陷黎藏毒,他們記事冊和口供指黎的床褥或手持的容器藏毒,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阿十手上無任何東西;在搜查阿十期間,警長林華嘉及陳守業涉以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約40分鐘。
2020年11月公園湖邊,長椅與圍欄旁搭置帳幕,為控方指稱黎民十帳幕的位置,相中人非黎民十。(資料圖片)
2024年1月通州街公園人工湖邊,控方所指「維他奶帳幕」為圖右長椅位置,另「Lenovo」帳幕和組合櫃原在長椅左邊。
至2月24日,阮文山稱警員到場問他「痛唔痛」及有否怨恨責怪,郭展昇被指以高爾夫球棍將阿十及他人的物品砸爛,包括米、罐頭和膠箱等。
郭展昇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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