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外號「美國隊長2.0」的馬俊文,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上訴得直後判囚5年。他今年2月原被通知因行為良好獲減刑,將於3月25日獲釋。惟他原定出獄前兩天,正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他獲告知未能提早獲釋,至少需服刑多一年。馬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馬一方質疑懲教署的做法屬程序不公,並傳召會見馬的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接受盤問。馬一方指盧當時及事後所撰的紀錄有出入,他否認有「加鹽加醋」。馬一方亦質疑,盧根本沒有向馬朗讀及展示委員會對署長提出建議的文件內容,僅稱:「3月25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盧不同意。

入稟人為馬俊文,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由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

馬:2月獲告知因行為良好減刑,獲釋前兩天卻被撤銷決定

馬自2020年11月24日開始還柙,其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9個月,上訴得直後改囚5年

馬在入稟狀提到,他於2024年2月24日獲通知,由於獲得行為良好減刑,故將於3月25日獲釋,屆時他在塘福懲教所已服刑40個月。而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提早釋放。

直至獲釋前兩天,即3月23日,當日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生效日,馬獲告知未能獲行為良好減刑,因此不能如期釋放,並需要服刑多至少一年,不過沒有交代理由。當日早上,馬原本獲安排與懲教署職員見面,但卻被取消,改為會見心理學家。同日傍晚,馬獲告知不能提早獲釋,隨即遭送院兩天。

翌日馬就決定提交書面陳述,同日下午他收到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所準備的文件。當中提及:

「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綜合上述資料,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馬質疑懲教署做法違反程序公義

馬一方指懲教署做法違反程序公義,因懲教署監督並無向馬解釋他未能提早獲釋的原因,對方僅稱「3月25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另外馬亦被要求簽署對決定沒有提出申述的文件。惟懲教署立場相反。馬一方申請傳召涉事的懲教所監督出庭接受盤問,最終獲法官李運騰批准。

馬質疑塘福懲教所監督事後撰紀錄「加鹽加醋」

為塘福懲教所監督的盧浩權接受代表馬的大律師關文渭盤問。根據盧於今年8月及10月為本案撰寫的誓章文件,他提及曾於今年3月23日向馬解釋,根據《監管釋囚條例》第6(3A)條,「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根據第(3)款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

盧浩權
塘福懲教所監督 盧浩權

惟關大律師質疑,馬的服刑紀錄卻與上述文件有出入,當中顯示盧向馬解釋第6(3)條,而非誓章所寫的6(3A)條。盧回答指:「寫法不同。」關質疑:「係咪誓章加鹽加醋?」盧不同意並解釋:「可能打漏。」

關續指出服刑紀錄與誓章其他有出入之處,例如服刑紀錄提及馬有決心改過自新,但誓章卻沒有寫;誓章則提及委員會要考慮心理專家評估,但服刑紀錄沒有寫。盧再次否認在誓章「加鹽加醋」,並解釋自己每日會見約10名囚犯,每月合共見200人,大多是靠紀錄回憶。

馬質疑監督未有朗讀及展示文件

盧表示今年3月23日與馬會面前的10分鐘,收到其上司、馮姓署任高級監督致電,對方交代委員會評估馬的考慮因素。盧得知委員會的考慮撮要文件提及3項要點,包括:馬的獄中表現(他曾在牆上寫字句)、其更生進度、其心理評估。但盧手上並無相關文件。盧表示,當時向馬讀出委員會對署長提出建議的文件,讓其簽署;同時應馮的指示,向馬表示若要提出申訴的話,翌日是最後限期。關質疑,盧根本沒有朗讀及展示文件內容,誓章所指有讀出屬無中生有。盧不同意。

監督否認僅向馬稱「3月25號唔走得,有冇申訴?」

盧表示,當日會面歷時5至10分鐘。惟關指出,會面實際僅30秒,盧僅向馬稱:「3月25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盧不同意。關又指,誓章提及馬不肯定會否作出書面申述,但服刑紀錄卻指他想申述。盧解釋字眼上想表達馬沒有即時拒絕申述。

盧續指,會面後見馬心情低落,擔心晚上會發生其他問題,因此將馬送到懲教所內的醫院觀察。盧承認有預期馬得知未能提早獲釋後,會造成重大打擊。關質疑為何不給予更多時間他作出申述;盧表示僅根據上司指示行事,但同意馬在留醫期間身上沒有相關文件。

監督稱懲教署署長收到馬的申述文件

兩天後即3月25日早上9時,在盧詢問下馬提交申述文件。盧即時以電郵傳送文件予馮,並派人接收正本,其後得知懲教署署長收到。盧於下午1時半將委員會撮要文件交給馬,3小時後即下午4時20分,盧接獲馮指示,向馬告知鑑於懲教署署長的決定,他不能提早獲釋,但盧未有向馬交代原因。盧的紀錄提及馬對此沒有提出申訴,他表示當時不感奇怪。關質疑,盧於3月25日根本沒有與馬見面,他只是派一名負責保安的懲教人員接觸馬。盧不同意。

李官需時考慮相關證供,並要求雙方先就法律議題作陳詞。關陳詞指,馬有合理期望能提早獲釋,因應行為良好而扣減三分一是通常的做法。案件明續審。

根據入稟狀指,馬俊文要求推翻懲教署在2024年3月23日,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拒絕讓他提早獲釋的決定。馬在入稟狀提到,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提早釋放。馬認為有關安排不合法,且侵害《人權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並要求法庭頒令懲教署署長即時釋放他。

馬表示,由此可見,有關決定源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對《監獄規則》第69條就減刑方面的修改。另外,即使不滿相關決定,仍然要等待年度審核再進行覆核,並需候一年時間,馬質疑有追溯性。

馬:條例有被濫用風險

馬質疑條例的要求不合法,因有條例被濫用的風險;另外有關決定是由非法定的委員會作出,而非懲教署署長。馬又指,突然的決定對他造成壓力及焦慮,因此希望在損失方面獲得賠償。

馬亦提及,新條例列明「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範圍,比起《國安法》的「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更闊,即使一人不會繼續進行有關行為,但也會從其他途徑被視為不利。而且條例未能讓馬知道,實際上要如何證明自己符合要求。

根據修訂前的《監獄規則》,若服刑中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不得超過總羈押期的三分一。不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自3月23日刊憲生效的同時,《監獄規則》亦作出修訂,提高提早釋放國安罪行囚犯的門檻。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准行為良好的3分1減刑。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多次叫喊「光時」等港獨口號,於2020年被捕入獄,不准保釋一直還柙。他否認《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審訊後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之後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上訴,獲減刑9個月,改判5年。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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