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外號「美國隊長2.0」的馬俊文,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上訴得直後判囚5年。他今年2月原被通知因行為良好獲減刑,將於3月25日獲釋。惟他原定出獄前兩天,正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他獲告知未能提早獲釋,至少需服刑多一年。馬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今(23日)在高等法院第二日聆訊。馬一方指,他當時沒有收到委員會考慮撮要的文件,因此沒有充足資料作出申述。相關文件提及,有資料顯示馬在獄中與「黑暴」事件人士有聯繫,但他並不知道所指何人,以及「聯繫」的意思。雙方完成陳詞,法官李運騰預料11月底頒下判決。

入稟人為馬俊文,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由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

馬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9個月上訴得直後改囚5年。馬於2024年2月24日獲通知獲得行為良好減刑,將於3月25日從塘福懲教所獲釋。直至獲釋前兩天,即3月23日,當日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生效日,馬獲告知未能獲行為良好減刑,因此不能如期釋放,並需要服刑多至少一年,不過沒有交代理由。當日早上,馬原本獲安排與懲教署職員見面,卻被取消,改為會見心理學家。同日傍晚,馬獲告知不能提早獲釋,隨即遭送院兩天。

兩天後馬就決定提交書面申述,同日下午他收到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所準備的文件。當中提及:「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綜合上述資料,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馬指未獲告知就危害國安風險評估的結果

代表馬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馬有合理期望能因行為良好而獲減刑三分一,法庭對此亦有司法認知。關亦指,懲教署做法違反程序公義,對馬而言是不公平。關表示,當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向馬交代相關條例時,馬未必明白當中的法律字眼。但法官李運騰認為,以馬的教育程度他會理解。

另外,盧接獲上司的致電時,對方僅提及馬的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及心理評估,卻未有提及不利國家安全的風險。這導致盧沒有向馬交代委員會就相關風險的評估,以及所考慮的因素,因此馬未能清晰理解修例後「國家安全」的定義。

馬指無收到文件 未有充足資料作申述

關又指,盧明知道委員會考慮撮要的英文版文件存在,卻沒有交予馬,因此他沒有充足資料作出申述。相關文件提及,有資料顯示馬在獄中與「黑暴」事件人士有聯繫,但他並不知道所指何人,以及「聯繫」的意思。至於更生進度,則提及馬不夠主動,亦未有表達悔意。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一度反對關讀出相關內容,因與程序公義無關,而且部分資料牽涉國家安全,政府未必想披露。

馬認為僅一天時間考慮不足 應給予14日

關續指,未能提早獲釋對馬而言是重大打擊,他可能感到焦慮及情緒低落,但只有一天時間考慮是否作出申述,這並不足夠。而且馬在囚期間不容易找律師索取法律意見。關認為給予14日時間考慮較為理想。李官反駁指,馬當時可以提出延長申述期限。

李官問到,為何馬在限期後一天才提交申述。關解釋有懲教職員在限期當日向馬表示:「今日係星期日,你最快都要25號星期一先交得。」關另指,證明沒有不利國家安全風險的責任,不應落在馬身上。

懲教署一方指馬理解委員會考慮因素

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則陳詞指,馬的合理期望並非考慮因素之一。另外,從馬所撰的申述可見,他清楚了解委員會考慮的3個因素,因馬提及自己在還柙初期確實有在牆上寫口號,在庭上有叫港獨口號,在判刑時亦曾表明毫無悔意,稱「我的危害國安風險不容忽視」。但他其後去見心理專家以及參與宗教活動,聲言「我的危害國安風險日漸減少」。

呂又指,國安委事後要求懲教署署長匯報馬的案件,其後國安委向署長發信。呂亦指,不論未獲減刑屬「判斷」還是「決定」,有關結果不受司法覆核所影響,因此即使本案申請人勝訴,署長亦要跟從信件作決定。

關則認為,若屬「判斷」的話,有關結果可受司法覆核影響。關亦於回應時指,馬因修例而需要服更長刑期,對他來說是一種懲罰。

李官要求雙方就司法認知方面作補充陳詞,預料於11月底頒下判決。

根據入稟狀指,馬俊文要求推翻懲教署在2024年3月23日,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拒絕讓他提早獲釋的決定。馬在入稟狀提到,今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提早釋放。馬認為有關安排不合法,且侵害《人權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並要求法庭頒令懲教署署長即時釋放他。

馬表示,由此可見,有關決定源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對《監獄規則》第69條就減刑方面的修改。另外,即使不滿相關決定,仍然要等待年度審核再進行覆核,並需候一年時間,馬質疑有追溯性。

馬:條例有被濫用風險

馬質疑條例的要求不合法,因有條例被濫用的風險;另外有關決定是由非法定的委員會作出,而非懲教署署長。馬又指,突然的決定對他造成壓力及焦慮,因此希望在損失方面獲得賠償。

馬亦提及,新條例列明「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範圍,比起《國安法》的「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更闊,即使一人不會繼續進行有關行為,但也會從其他途徑被視為不利。而且條例未能讓馬知道,實際上要如何證明自己符合要求。

根據修訂前的《監獄規則》,若服刑中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不得超過總羈押期的三分一。不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自3月23日刊憲生效的同時,《監獄規則》亦作出修訂,提高提早釋放國安罪行囚犯的門檻。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准行為良好的3分1減刑。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多次叫喊「光時」等港獨口號,於2020年被捕入獄,不准保釋一直還柙。他否認《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審訊後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之後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上訴,獲減刑9個月,改判5年。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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