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23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屏幕供應商的董事楊浩廷供稱,在演唱會之前,他應首被告要求傳送圖則,當中列明每一面 LED 屏幕牆的重量為217.6公斤,換言之每一塊雙面屏幕牆的重量是435.2公斤,未計金屬框架的重量。據控方開案陳詞所述,「藝能」報稱每塊 LED 巨型屏幕的重量為約272.16公斤。在盤問下,楊確認「東莞銚龍」是負責吊懸系統的機械組件、鋼索和承載 LED 屏幕的金屬框架,所以 LED 屏幕便是裝嵌在「銚龍」所提供的金屬框架之中,惟楊並沒有與「銚龍」溝通過設備重量。此外,舞台設計師周淑貞曾向勞工處錄取口供,指起碼20年以上,替香港演唱會提供舞台器材的廠商都設在中國大陸。她亦確認,「協興隆」提供 LED 屏幕的金屬外框、懸吊鋼纜和絞車系統等,並負責維修及保養;由於相關部份再由「協興隆」外判給「銚龍」,所以「銚龍」理應能夠計算到 LED 屏幕及其懸吊系統的總重量。

屏幕供應公司董事:與「藝能」合作十多年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涉事 LED 巨型屏幕是由32個小型屏幕組成,由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 (簡稱 ITP)提供及裝嵌,而包圍及承載 LED 屏幕的金屬框架,則由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從「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購入。

ITP 的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楊浩廷(Dennis Yeung)出庭作供。他於2009年創立公司,一般業務是替大型演出提供視像器材,包括螢幕,以及提供人員進行組裝。

楊浩廷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 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楊浩廷

楊指,ITP 與藝能自2009年開始一直有合作,就是次 MIRROR 演唱會,ITP 亦有提供屏幕器材,包括將小型 LED 屏幕安裝在金屬框架上,組成巨型屏幕,提供視像控制系統,事後亦需負責拆卸工作。

屏幕供應公司董事指稱每塊LED巨型屏幕為435.2公斤 控方案情指藝能申報為272.16公斤

控方指,電郵紀錄顯示從2022年4月14日起,楊陸續收到由首被告吳凱瑩傳來有關演唱會的文件。楊於4月21日遂將報價單傳送給吳凱瑩,副本抄送給次被告林志華。當中顯示 LED 屏幕面積為4米乘3米,數量為24組。楊解釋,當時對方打算有12塊屏幕,因屏幕是雙面,12塊的話便需要24組。


首被告 吳凱瑩(左)、次被告 林志華(中)

楊發送的報價單顯示,從4月21至5月12日之間,雙方一直討論的是12塊 LED 屏幕。直至5月15日,報價單則顯示 LED 屏幕數量改為6塊,雙面的話便是12組,屏幕面積亦改為4米乘4米。被問到中間發生了什麼事而導致這個改變,楊表示不記得,只記得是首被告吳凱瑩通知他這個改變。

同年5月19日,楊應首被告吳凱瑩的要求,以電郵傳送更新版本的像素圖(Pixel Drawing),當中列明每一面 LED 屏幕牆的重量為217.6公斤,因此每一塊雙面屏幕牆的重量便是435.2公斤,未計金屬框架的重量。楊又表示,「藝能」未曾表示不明白相關圖則及文件。

據控方開案陳詞所述,「藝能」提交予康文署的負重表中,報稱6塊 LED 巨型屏幕的總重量為3,600磅(即平均每塊為600磅,相等於約272.16公斤)。惟經調查下發現,6塊 LED 巨型屏幕的實際重量為9,852.5磅(即平均每塊為1,642磅,相等於約744.8公斤)。

楊表示,以他的理解,設備負重表(Loading Table)和懸吊配置圖(Rigging Plan)是由第三被告梁耀祖負責。

屏幕供應公司董事:會議上曾用手機即場計算屏幕重量

楊供稱,他只曾出席過一次演唱會籌備會議,大約在2022年4月,出席者包括代表「藝能」的3名被告、監製、導演和舞台設計師。而其他會議則由另一名同事「林仔」代表 ITP 出席。

楊稱,只記得會議上曾經討論屏幕尺寸和使用多少組,其他內容則不記得。器材重量方面,楊只記得有人問過他「呢幅屏幕有幾重呀?」,並「有叫我現場撳一撳有幾重」。楊稱:「我有即時用手機撳畀佢哋。」但他不記得在會上報告的重量是多少,只記得該次會議討論的是12塊 LED 屏幕。

屏幕供應公司董事:只按照總承辦商指示做、沒有與其他分判商溝通

代表吳凱瑩和林志華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盤問時指,分判商「協興隆」將部份工作外判給「銚龍」(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問楊知不知道。楊表示不知道,但是他知道「銚龍」這間公司,惟不清楚是次演唱會中「協興隆」與「銚龍」之間的關係。

辯方遂出示一份電郵紀錄,由首被告吳凱瑩發送至楊浩廷和「銚龍」的負責人「釘」。辯方問「釘」的全名是否「趙釘」,楊確認。辯方續指,「銚龍」是負責吊懸系統的機械組件、鋼索和承載 LED 屏幕的金屬框架,所以 ITP 所提供的 LED 屏幕,便是裝嵌在「銚龍」所提供的金屬框架中。楊確認。

辯方續指,所以理論上「銚龍」是會知道懸吊系統的設備重量,問「銚龍」有否跟 ITP 溝通設備重量。楊表示沒有,他又指自己只是分判商,「我哋聽 main contractor 話點做咪跟住點做囉。」辯方問 ITP 有否跟「銚龍」合作過,楊表示應該沒有,「我哋係唔會直接合作㗎。」

舞台設計師確認屏幕的懸吊機械裝置由分判商協興隆提供

舞台設計師周淑貞昨起出庭作供,她今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分判商「協興隆」負責提供承載 LED 屏幕的金屬外框及機械裝置,亦負責提供懸吊 LED 屏幕的鋼纜、鋼纜組件和絞車系統。辯方又指,「協興隆」亦都負責器材的維修保養,以及找合資格人士每日檢查有否破損或潛在危害。周同意。

周淑貞
舞台設計師 周淑貞

辯方續指,因此「協興隆」必須及應該要知道鋼纜是否能夠承受到 LED 巨型屏幕的重量。周同意。

舞台設計師確認「銚龍」負責提供安全計算數據

辯方提到事故之後,周在勞工處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顯示周被問到「銚龍」(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負責什麼範疇;周稱起碼20年以上,替香港演唱會提供舞台器材的廠商都設在中國大陸,而 MIRROR 演唱會的舞台工程是由「藝能」負責,懸吊在天花鐵架(mother truss)的器材則由「協興隆」負責。周確認相關內容。

辯方續指,根據該勞工處的會面紀錄,周指「銚龍」負責「提供一個安全計算數據」,ITP 報上 LED 屏幕重量之後,由於「銚龍」知悉懸吊鋼索和絞車的重量,「銚龍」理應能夠計算到 LED 屏幕的懸吊系統的總重量。周確認,但同時補充,她過去一直都理解相關負責單位為「協興隆機械組」,而沒有「銚龍」這個概念,是在事故發生之後才知道「銚龍」這間公司。

辯方續指,周在勞工處會面紀錄中,被問到機械組件、金屬框架、轉動摩打、絞車、鋼纜和護繩器等,如有損壞誰人負責,周指稱「協興隆」須負責。周確認相關紀錄。

案件明日續審。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林志華 梁耀祖
次被告 林志華(左)、第三被告 梁耀祖(右)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上次審訊:【MIRROR演唱會】舞台設計師:涉事屏幕組件重量資料由協興隆等分判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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