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供應商職員:事故前一天LED屏幕有高低問題 協興隆員工曾爬上頂部檢查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2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LED 屏幕供應商職員供稱,承載屏幕的金屬框架由東莞公司「銚龍」提供。證人亦確認,演唱會開始後第三日,他在2022年7月27日獲告知其中一個屏幕出現高低問題,遂回去紅館,他到場時目睹分判商「協興隆」的員工爬上 LED 屏幕頂部檢查,而該塊有高低問題的 LED 屏幕,正是翌日從高處墮下的那一塊。
屏幕供應商職員稱首被告主持會議、次被告作「提點」角色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涉事 LED 巨型屏幕是由32個小型屏幕組成,由 In Technical Production Limited (簡稱 ITP)提供及裝嵌,而包圍及承載 LED 屏幕的金屬框架,則由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從「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購入。
ITP 項目經理林子江供稱,他在 MIRROR 演唱會數天之前,帶同工作人員到達紅館裝嵌 LED 屏幕。在演唱會的籌備階段,他曾於2022年6月出席兩次會議,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和分判商「協興隆」職員均有出席。
LED屏幕供應商 In Technical Production Limited 項目經理 林子江
林表示與首被告吳凱瑩認識十多年,形容她為會議的「召集人」、「通常開會係佢叫我哋」,且兩次會議均由她主持。林又指,第二被告林志華的角色是「有咩錯漏,提點吓」;而他不清楚第三被告梁耀祖屬於哪一間公司,但是過往見過梁代表「藝能」出席其他會議,理解他的工作是畫燈架圖。
首被告 吳凱瑩(左)、次被告 林志華(中)
次被告 林志華(左)、第三被告 梁耀祖(右)
林稱,記憶中他第一次出席的會議是在6月15日,吳凱瑩要求 ITP 提供一份圖則,顯示需要安裝 LED 屏幕的數量。第二次出席會議的日子則不記得,只記得該次會議是最後一次檢視所有需要安裝的設備數量。至7月18日,「藝能」開始進入紅館安裝舞台設備,林遂於7月19日到場安裝 LED 屏幕。
ITP職員稱「好似有」與「銚龍」溝通LED屏幕重量
代表吳凱瑩和林志華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盤問時指,承載 LED 屏幕的金屬框架是從東莞一間叫「銚龍」的公司提供,問林知不知道。林表示知道,亦熟悉在「銚龍」工作的職員,並且知道「趙釘」這個人。
辯方指,ITP 所提供的32個 LED 屏幕,需要合乎大小地裝嵌入金屬框架,而該金屬框架是由「銚龍」提供,所以林與「銚龍」事前會就器材大小有直接對話。林同意。辯方繼而問兩者有否就 LED 屏幕重量直接溝通,林則表示沒有:「冇問幾重。」
辯方續指,懸吊系統及鋼索是由「銚龍」提供,將屏幕「吊上吊落」的話,其機械需要承受到屏幕的重量,如果「銚龍」對重量有任何疑問的話可以聯絡 ITP。林同意,後來改稱「好似有」溝通,並提供了屏幕的樣版給「銚龍」。
辯方:ITP職員事故後錄口供 指墮屏前一天有高低問題
林確認辯方所指,7月18日先由分判商「協興隆」的工人安裝懸吊系統的吊架(Trusses)和鋼索等,但是林不清楚該些安裝工人是「協興隆」還是「銚龍」。至7月19日林到場的時候,「成個架已經升咗上天」,確認懸吊過程沒有問題之後,林及 ITP 工人便將 LED 屏幕安裝在金屬框架中,然後整個吊架便可以「升上天」。
辯方指,林於2022年11月23日向警方錄取了一份口供,當中提及演唱會開始後第三日,林在7月27日獲告知其中一個屏幕出現高低問題,需回去紅館檢查。辯方指,該塊有高低問題的LED屏幕,正是翌日從高處墮下的那一塊。林確認。
辯方指,由於機械問題是由「協興隆」負責,所以7月27日林到達紅館時,見到「協興隆」的員工爬上 LED 屏幕頂部檢查,而所謂的「LED 屏幕頂部」,正正是懸吊鋼索連接金屬框架的位置。林確認。
辯方指,ITP 只負責提供視像器材,所以屏幕高低問題「其實唔係好關你事」,問有沒有人提及過,如果金屬框架不安全的話便要停止使用或「拎返落嚟」。林指沒有。
辯方:「協興隆」負責器材維修及檢查
代表第三被告梁耀祖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林只是負責 LED 屏幕的畫面和訊號,而屏幕懸吊時的高低問題是「協興隆」必須負責的,所以林到場後交給「協興隆」檢查。林同意。
辯方續指,「協興隆」負責器材維修及安排合資格的人士檢查有否潛在危險,甚至需要每日檢查,並強調責任在「協興隆」。林同意。
案件明日續審。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上次審訊:【MIRROR演唱會】屏幕供應商文件顯示每塊LED屏幕重量約435公斤 控方早前指藝能報稱為272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