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1年6月4日「六四事件」32周年,有「鄭婆婆」之稱的鄭潔嫦,被票控當日於坑口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違反口罩令。鄭不認罪,今(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受審。督察鍾家傑供稱,當晚聽到被告大叫,並見她將口罩拉低至下巴,未有妥善遮蓋口鼻,於是向被告作出勸喻及警告。辯方質疑鍾為何沒有在口供記錄案發細節,他解釋:「執法角度冇需要記錄呢啲細節」,法例只需證明無妥善戴好口罩。另外,辯方指出即使被告曾鬆開口罩一至兩秒,目的是為「唞氣」。同在場的女警表示不清楚。

女警稱見被告拉低口罩大叫

被告鄭潔嫦,由律師陳奕勤代表。當日向被告發告票的女警25194鄧悅庭供稱,她於201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將軍澳特遣隊。於2021年6月4日,她與督察26617鍾家傑到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進行人群管制。鄧於晚上8時13分站在小學對出的行人路上,目睹被告站在小學外,其口罩拉低至下巴位置,沒有覆蓋口鼻,期間被告有大叫。

「鄭婆婆」鄭潔嫦
「鄭婆婆」鄭潔嫦

女警稱截停期間被告再次扯開口罩

鄧表示,當時自己與被告相距約8米,鄧遂上前截停被告。在旁的督察鍾嘉傑向被告發出警告,要求她「戴返好口罩」。鄧其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並向其盤問。其間被告突然用左手扯開自己的口罩,令口罩與面部相距約10厘米,未能覆蓋口鼻,同時向着對面馬路大叫:「醫生你走咗未呀」,動作維持約5秒。

鄧最後查核被告的身份證,並於8時14分宣布拘捕,其後將她帶上警車送往將軍澳警署。鄧於8時38分向被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鄧不記得被告有否向她表示戴口罩會令其身體或精神不適。

在辯方盤問下,鄧表示不記得被告當時是否戴立體口罩,但同意不知道口罩與被告面部的確實距離。鄧又指,向被告票控是因她沒有合理辯解,惟不記得對方是否多次否認自己沒有戴好口罩。鄧同意將被告帶上警車,並非因為她沒有戴口罩,而是因為「佢係通緝人士」。

辯方指即使被告鬆開口罩 目的僅為「唞氣」

辯方最後指出,即使被告曾經沒有戴好口罩,也只是瞬間「鬆一鬆開」一至兩秒。鄧不同意,表示被告有一段時間沒有戴好口罩。辯方又指,被告鬆開後口罩目的為「唞氣」,而她有健康理由作為合理辯解;鄧表示不清楚。辯方指,當時鄧有攝錄現場情況;她不同意,表示僅開了鏡頭。

被告自行拍片 曾稱「你唔可以屈我」

辯方播放由被告在場攝錄的片段,顯示她當時叫:「又嚟捉阿婆啦」,其後督察鍾家傑走近並稱:「攞身份證出嚟」、「畀一次警告你,因為你冇戴口罩」。被告於是稱:「你唔可以屈我唔戴口罩」。

辯方質疑,片段顯示叫被告出示身份證的是鍾,而非鄧。鄧解釋,當時自己正走近被告,但片段拍攝不到,她到達後曾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辯方指出,實際上鄧並無目睹案發經過;鄧不同意。

督察稱截停期間被告不合作、四處走動

督察26617鍾家傑供稱,他於201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為將軍澳特遣隊主管。當日他約8時13分聽到被告大叫,於是上前了解。被告將口罩拉低至下巴,未有妥善遮蓋口鼻。鍾遂向被告作出提醒、勸喻及警告,並考慮到被告為女子,故要求鄧從旁協助。鍾表示,截停期間被告不合作四處走動,亦曾用手拉扯口罩,整個過程維持8至10分鐘。最終鄧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鍾不記得被告有否說過戴口罩會令其身體或精神不適。

被問為何無記錄細節 督察稱執法角度無需要

辯方於盤問時指,根據鍾於2021年11月撰寫的口供,他當時無提及被告拉低口罩及截停過程約8至10分鐘。鍾同意。辯方亦指,其口供與鄧的口供巧合地添加相同情節。鍾表示不知道。辯方追問為何鍾突然回想起細節,鍾回答:「唔係醒起,記憶一直喺度,要回憶細節」。鍾解釋為何沒有寫下細節時,表示:「執法角度冇需要記錄呢啲細節」,法例只需要證明沒有妥善戴好口罩。

控罪指,鄭潔嫦被控於2021年6月4日下午8時13分,即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第3(1)(C)條指明的期間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香港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即食衞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a)條所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案件編號:KTFS 5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