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結婚女同志提供卵子產子 不獲法律承認為「母親」 高院裁違憲

【獨媒報導】一對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透過獲得另一名男子捐贈的精子進行體外授精,誕下一名兒子,可是該兒子的出世紙僅承認懷胎的其中一人為母親,而提供卵子的另一人則不獲法律承認為「母親」。她代表兒子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法官高浩文今(9日)頒下書面判決,指《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及11條僅承認懷胎的一方為母親,可是提供卵子的「親生母親」卻不被承認、不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結果導致孩子失去其他權利和保護,例如繼承遺產的權利,構成對孩子私隱和家庭權利的侵害。儘管高浩文裁定條例和當局的決定違憲,但是未有即時頒下濟助,認為有需要聽取進一步陳詞,才能決定應該怎樣準確地頒布具體的濟助。
同性伴侶其中一人提供卵子 另一人懷孕誕子 惟只有懷孕者被承認為「父母」
R 及 B 為同性伴侶,二人於2019年在南非註冊結婚。二人其後聘用南非的精子庫,將一位不知名男子捐出的精子,與 R 的卵子進行體外人工授精,然後將胚胎植入 B 的子宮受孕。最終 B 於2021年誕下嬰兒 K。
可是 K 的出世紙上,只有 B 被列為「父母」,並且只有 B 在法律上擁有對 K 的監護權。至於 R,雖然基因測試證實 R 是 K 的親生父母(biological parent),她卻不被承認為「父母」,也沒有監護權,並且只有 B 在法律上擁有對 K 的監護權。
高院指法例規定只有懷孕者被視為「母親」 提供提供卵子只能被裁定為「普通法下的父母」
2023年8月31日,法官歐陽桂如頒下判決,指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1)條:「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另外,第11條指出:「任何不能憑藉第9條被視為一名子女的母親的人,在任何情況下在法律上均不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顯示只有「代孕母親(gestational mother)」才能在法律上被承認為「父母」,而不是好像 R 般的「親生母親(genetic mother)」。
然而,法官歐陽桂如同時對上述解讀方式表達疑慮,認為 K 受到歧視,因為導致他缺乏一名與他有基因聯繫的「父母」的唯一原因,是 R 是女性,以及 B 和 R 的性取向。有關法例寧願假定一個沒有提供精子的男性為婚生子女的「父親」,也不願接受一個與孩子有基因聯繫,並在心理和社會層面上是其父母的人為孩子的「父親」,這明顯是荒謬的。
法官歐陽桂如表示,因 R 不符合《父母與子女條例》下「父母」的法律定義,因此只能「盡其所能」裁定 R 是 K 的「普通法下的父母」。
其後 R 要求重生登記 K 的出生。律政司在兩個月後,表示拒絕重生登記 K 的出生以及在出世紙上將 R 列為「父母」之一。因此,R 代表 K 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決定。答辯人為律政司。B和香港特區政府分別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
律政司:只有代孕母親在法律上被承認為「父母」
法官提到,政府一方強調本港並不承認二人的海外同性婚姻關係,但是不能忽視終院在岑子杰一案中,指出憲法要求對同性伴侶關係給予適當的承認。因此,忽視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是不恰當的,至少她們的同性伴侶關係相比香港其他異性婚姻,兩者地位是可以相提並論的。
律政司一方則力陳,代孕母親(gestational mother)在法律上被承認為「父母」,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而親生母親(genetic mother)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被承認為「父母」或「額外的母親(additional mother)」,乃符合相稱性原則及合憲。律政司又指,現有法例及制度保留了一定彈性,法庭可以視乎每一宗獨立個案的具體情況,基於孩子的利益而批准、變更或撤銷親生母親的監護權。
官:若缺乏法律承認孩子與父母之間關係 構成對家庭權利的干涉
高浩文指,孩子有權與父母建立和發展關係,如果缺乏法律承認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而未能滿足「基本社會需求」,或使孩子處於劣勢,則構成對家庭權利的干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高浩文亦指出,《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的另一個重要面向,是保護市民作為「人」的身份,其中包括「父母的身份」和「親生父母」的身份。
高浩文又指,若 K 的出世紙並未將 R 列為「父母」,隨著 K 年齡的增長,他可能會越來越意識到這種情況;即使解決了一些問題,他仍然會經歷一些不便、尷尬,甚至可能損害他的尊嚴,「這種自卑感可能是由於缺乏法律認可框架所造成的。」
至於《香港人權法案》第19條所保障的「結婚和家庭的權利」,高浩文不認同律政司一方所指,有關權利僅限於異性婚姻家庭,反指明顯地同性伴侶也能夠組織家庭,因此他們的權利亦受到第19條保障。
官:法律不承認 R 的父母身份 結果導致小孩失去權利和保護
對於政府一方稱可以透過每一宗獨立個案,要求法庭頒令處理監護權問題,高浩文則不認同。他認為這會造成進一步的混亂和潛在的延誤,又指 K 正值建立自己信仰體系和價值觀的階段,而他的出生紙上出現缺失的條目,很容易會造成行政和實際障礙,因而影響他的信仰體系和價值觀。高浩文亦不認同政府一方所稱,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不需要用到出世紙。
高浩文指,政府一方堅稱《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及11條使 R 不能獲得任何監護權,結果導致 K 將失去其他權利、權益和保護,例如繼承遺產的權利,此構成對 K 私隱和家庭權利的侵害。
高浩文提到,他認為法官歐陽桂如裁定 R 是「普通法上的父母」並不正確,也未有實際上處理到 R 與 K 之間的法律關係。
高浩文認為就 K 的情況而言,除了在生物學層面上 R 與 K 之間存在基因聯繫之外, R 在社會和心理層面上也是 K 的「父母」,因此公開地承認 R 是 K 的「父母」,才是符合 K 的最佳利益。
官裁條例及當局決定過份侵害權利 但具體濟助仍待研究
基於以上,高浩文認為不論是條例還是當局的決定,均侵害了 K 的權利,而這種對權利的侵害是不成比例的,未能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高浩文又指,如果第二位「父母」是另一位女性,並不是任何問題,代孕母親與孩子之間的特殊關係不會因另一位父母的存在而受到影響,形容這不是「零和遊戲」。
儘管高浩文裁定條例和當局的決定違憲,但是未有即時頒下濟助,認為有需要聽取進一步陳詞,才能決定應該怎樣準確地頒布具體的濟助。
高浩文在後語中引述克努特國王(King Canute)的故事,他坐在海邊的寶座上,命令潮水止住,以免弄濕他的雙腳和長袍。高浩文指,當潮漲時,當然有必要承認這事實,並且採取措施以作應對,「克努特國王不是鴕鳥,但如果他是鴕鳥的話,他不會在那片沙灘上把頭埋在沙裡。」
案件編號:HCAL 2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