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籤案】官押後判刑 控方引述心理報告 稱被告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品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7人《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但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三人今(10日)於高院求情,控方引述各人的心理專家報告,指他們欠缺悔意,要求法庭量刑時考慮被告是否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的人物,又援引盧溢燊案要求法庭考慮加刑因素。辯方則指親友求情信顯示首被告平日行為與心理專家所述不同,又指他在還柙數年間行為良好,冀法庭以此判斷他是否危險人物。法官陳仲衡聽畢陳詞後,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並會於同日頒下有關訟費和證物處理的書面決定。
三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和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陪審團上月裁定三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三人今早由囚車押送往法院應訊。早前獲裁無罪釋放的吳子樂、楊怡斯、何培欣和周皓文亦有到庭旁聽,吳子樂和楊怡斯向還柙被告方向拼出心形,被告欄內的李嘉濱目睹後笑逐顏開。

吳子樂

楊怡斯
控方引述心理報告 指被告有機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提及本案的加刑因素,並引述三名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要求法庭量刑時考慮被告是否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的人物。
其中第一被告何卓為的報告指,何承認他知道單位內爆炸品的存在,亦知道涉案計劃意圖在公共場所使用爆炸品向政府施壓,以關閉通往中國內地的邊境,並相信能夠防止新冠肺炎病毒擴散。然而何否認是積極參與者,反聲稱在訊息中討論爆炸情節是為了蒐集資訊,以製造內幕消息人士形象,為了吸引女性注意。他亦表達於元朗7.21事件之後對警隊心生憤怒,以及對香港政府不滿。
報告形容何是不負責任、任意妄為、愛慕虛榮、反叛和自我中心的人,亦展示了自我膨脹,對自身問題缺乏自覺,只為了吸引他人注意;即使其行為在道德上有爭議或有可能損害他人,但他仍會用自私的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並保持自己的形象正面。
報告指何聲稱對年輕人有熱誠,但作為父親卻未有顯示其對女兒有同等的責任感和關愛;他一方面聲稱希望保護年輕人免受警方拘捕,但另一方面卻靠售賣保護裝備來賺取盈利,為年輕人提供住宿和儲存物資的地方,變相鼓勵他們參與反政府示威。報告又指何透過社運資訊來吸引女性的注意,以滿足他對異性親密關係的渴望。
報告續指,是次並非何首次犯案,過往涉及駕駛的控罪顯示他無視法紀,又指他守法意識薄弱、妄顧而行,未有考慮自己的罪行能夠危害無辜市民的生命。報告又指何缺乏真誠悔意,將自己與其行為的後果切割。控方表示,究竟被告是否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相信法官閱讀報告之後自有判斷。
心理報告指被告至今堅持自己行為正確和有需要 控方指沒有悔意
控方引述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心理專家報告,指他在這五年間期望會被裁脫罪,對於有罪裁決感到失望,他相信定罪可以最終被推翻。他經常咒罵自己是一名無用的人,不應該出生到這個世界,又聲稱「沒有什麼可以失去」,因此輔導他就如一場永無止境的哲學討論,看不到終站。報告亦指,張徹底地否認自己對涉案計劃知情和參與,控方指:「呢個人對社會造成的危險有幾大,法官可以見到。」
至於第二被告李嘉濱,控方引述報告指他是一名抱持強烈觀點的人,會直接地向他人表達自己的意見,相信應該要為自己認為是正確的東西挺身而出;又形容他擅於社交,好像領導者般作出決策及指派分工,與他案發時影響了其他人脗合。報告指李難以因應複雜多變的世界而採取全面的觀點,及未有考慮自己的信念未必完全正確,他在案發時的追求和價值觀似乎只改變了很少。
報告又指,李至今堅持自己的行為是正確和有需要,而無視其行為對他人可能帶來的損害。控方指從報告可見李沒有歉意和悔意。
控方並援引「香港民族黨」盧溢燊案,邀請法庭考慮本案中未有成功執行的將軍澳爆炸計劃,若然20公斤的爆炸品真的爆炸,可造成多少傷亡,又籲法庭考慮在何卓為和張家俊住所發現到的爆炸數量,盧溢燊案已指出少量的 TATP 便足以引致傷亡,冀法庭納入考慮作為本案的加刑因素。
辯方指親友求情信顯示何卓為平日行為與心理專家所述不同
代表第一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陳詞指,早前呈交了十多封求情信,可以看到親友講述何平時的行為和操行,與心理專家在報告中所述的不同。法官陳仲衡指,心理專家雖然只經過一次會面,便能夠精準地指出被告以自我美化的方式形容自己具批判性思維和崇高品格,及在會面中反覆自稱對年輕抗爭者有熱誠,無私地付出,包括提供住宿,「除咗佩服之外,都唔知點樣形容呢個心理專家。」辯方則籲法庭考慮被告是否真的如心理專家所述般,「係咪真係壞成咁?」,又指被告的案底也不是非常嚴重,當中只有一項刑事紀錄是牽涉暴力,當時被告醉酒下干犯刑毁罪,判囚7日。
陳官表示從報告可見何沒有悔意。辯方則回應稱,欠悔意並非一項加刑因素,只是用來評估被告的重犯機會。辯方又提到,雖然何在作供期間承認幫助年輕人參與示威,例如「去過理大潛水」,但是這些屬於不被起訴的行為,沒有悔意便等同「對社會構成危險」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辯方指本案不涉TATP 與盧溢燊案不相同
針對控方援引盧溢燊案,辯方強調本案不涉使用 TATP ,盧溢燊案牽涉挑戰政府、檢取了大量工具,法官採用監禁18年為起點是有其原因,該案背景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
辯方提到被告在荔枝角還柙數年間行為良好,因為被他人施襲而需向眼科醫生求診,強調並不是被告襲擊他人,法庭可以此來判斷被告這幾年間的行為,是否一名危險人物。辯方並提到,被告在還柙期間有讀書,「成績都幾好」,顯示他正在更生。
辯方最後指,如果法庭下令被告接受輔導的話,被告是不反對,因心理醫生不是說被告無可救藥,而是說若果有大量心理介入的話,能夠改善到被告的處事手法、行為及對外界的認知。
辯方指張家俊並非主謀 只屬協助角色
代表第二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表示,採納早前提交了的書面陳詞,在庭上沒有補充。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亦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並補充指沒有醫療證據指出張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控方所提及的加刑因素並不適用於張。辯方亦強調張並非案中主謀,只屬協助製造炸彈的角色。
部份被告要求歸還證物 控方反對指證物與案有關、仍有在逃人士
另外,部份被告就證物處理方面有爭議。其中第五被告楊怡斯要求取回 CHANEL 袋和白色鞋。控方則認為警方曾依賴上述證物來做身份辨認,雖然楊未有被定罪,但是有同案被告被定罪,已足以符合法例要求,法庭可下令將證物沒收。控方又指,暫未知將來會否有上訴程序,屆時上訴庭或有需要檢視證物,而且本案仍有其他在逃人士,若將證物歸還存在危險性。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則反駁指,被告的隨身物品與本案無關,在逃人士和將來的上訴情況並非法例要求法庭考慮的因素,又指目前不知警方何時會拘捕到在逃人士,「可能捉到,可能捉唔到」,質疑是否要一直保留證物直到在逃人士被拘捕為止?
第二被告李嘉濱要求取回被警方檢取的現金和電話。控方指有關證物曾在案中被使用,因「九十二籤」曾以 Bitcoin 來眾籌,又有購買爆炸品材料,李的電話內含有很多與案相關的資料和群組訊息,因此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1)(c)條將證物予以充公。但控方同意將 USB 歸還給李。
第四被告張家俊要求取回手機,惟控方指警方在張的手機內發現不同的訊息,又在公司電腦找到與案相關的資料。第六被告張琸淇要求取回電腦、港幣16.3萬和人民幣等;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要求取回現金和美金。控方均指證物與案件相關,本案仍有在逃人士,必須保留證物。
陳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並會於同日頒下有關訟費和證物處理的書面決定。
同案另5人獲裁無罪
同案另外4名被告: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和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皆被裁定《反恐條例》控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均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第八被告周皓文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企圖製造炸藥罪不成立,亦獲當庭釋放。

周皓文
以下為5名無罪被告曾還柙時間:
第三被告 吳子樂: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今,逾5年5個月,接近5年半時間。
第五被告 楊怡斯: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同年4月24日向高院申保釋獲批,還柙了約44天。
第六被告 張琸淇: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同年6月24日獲高院批准保釋,還柙了逾3個月。
第七被告 何培欣:自2022年2月7日提堂起還柙至今,期間兩度向高院申請保釋皆不成功。她被還柙逾3年6個月。
第八被告 周皓文:自2022年2月7日提堂起還柙,至2023年3月28日向高院申請保釋成功。他被還柙逾1年1個月。
案件編號:HCCC186/2022